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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发布时间:2017-12-19  浏览次数:2225
作为工程桩验收依据的监督意见
各有关单位,站各科室:根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5.1.5条.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柱,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和该条文的条文说明:“对重要工程(甲级)应采用静载荷试验本检验桩的垂直承载力。工程分类按规则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第3.0.1条的规定。关于静载荷试验桩的数量,如果施工区域地质条件单一,当地又有足够的实践经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设计确定。承载力检验不仅是检验施工的质量,而且也能检验设计是否达到工程的要求。因此,施工前的试桩如没有破坏又用于实际工程中应可作为验收的依据。非静载荷试验桩的数量,可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对设计试桩静载荷试验是否可以作为工程桩验收的依据,我站提出如下监督意见:
一、凡能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桩基工程,可以将设计试桩静载荷试验结果作为工程桩验收的依据:
1、设计试桩承载力能满足设计要求,设计试桩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2、设计试桩所处的地质条件能充分代表工程桩所处的地质条件情况;
3、设计试桩在进行承载力检测过程中没有破坏,且作为工程桩使用;
4、设计试桩的桩型、桩底标高、桩径等设计参数与施工图中工程桩设计参数相一致;
5、工程桩施工中,施工工艺和施工实际参数(如:静压桩的压桩力等)与设计试桩的施工工艺和参数相一致,并在施工过程中,得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及时签字确认;
6、以上情况由建设单位形成书面报告并得到设计单位书面确认。
二、凡不能满足以上条件的桩基础工程,则应严格按照<<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5.1.5条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
三、即日起,工程桩未结束(以最后1根工程桩的施工日期为准)的桩基础工程按本意见执行。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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