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一篇建筑设计
1设计基本规定
1.1一般规定
1.2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规定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JGJ 50-88
3.2.2室内外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3.2.3出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 1.50m X1.50m平坦的轮椅回转面积。
3.3.1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厅、过厅及走道等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90m。
3.3.2每段坡道坡度、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每段坡道的坡度、允许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表3.3.2
坡道坡度(高/长) *1/8 *1/10 1/12
每段坡道允许高度(m) 0.35 0.60 0.75
每段坡道允许水平长度(m) 2.80 6.00 9.00
3.3.6坡道两侧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两段坡道之间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3.4.3主要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
一、走道两侧的墙面,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
四、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栏杆、栏板等安全设施。
3.5.1供残疾人通行的门不得采用旋转门和不宜采用弹簧门。
3.5.2门扇开启的净宽不得小于0.80m。
3.11.1公共厕所
五、在大便器、小便器临近的墙壁上,应安装能承受身体重量的安全抓杆。
3.11.3公共浴室
六、在浴盆及淋浴临近的墙壁上,应安装安全抓杆。
3.12.1会堂、报告厅、影剧院及体育场馆等建筑的轮椅席,应设在便于疏散的出入口附近。
3.13.1残疾人停放机动车车位,应布置在停车场(楼)进出方便地段,并靠近人行通路。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2-99
4.1.4老年人建筑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2.1 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 1.50m X1.50m的轮椅回旋面积。
4.3.1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2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3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3.3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
4.4.1老年人居住建筑和老年人公共建筑,应设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缓坡楼梯。
4.4.6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O.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
4.5.1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4.8.4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Om。
5.0.8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5.0.9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
5.0.11老人院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
2室内环境设计
2.1热工与节能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93
3.2.5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1.1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其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4.3.1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4.2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外部窗户的保温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寒地区各朝向窗户,不应低于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的二级水平。
二、寒冷地区各朝向窗户,不应低于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的五级水平。
4.4.3阳台门下部门肚板部分的传热系数,严寒地区应小于或等于1.35W/(平方米.K);寒冷地区应小于或等于1.72W/(平方米•K)。
4.4.4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三级水平;对于 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二级水平。
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四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三级水平。
5.1.1 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6.1.2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26-95
4.2.1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5.2.10设计中应提出对锅炉房、热力站和建筑物入口进行参数监测与计量的要求。锅炉房总管,热力站和每个独立建筑物入口应设置供回水温度计、压力表和热表(或热水流量计)。补水系统应设置水表。锅炉房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单台锅炉容量超过7.OMW的大型锅炉房,应设置计算器监控系统。
5.2.11热水采暖供热系统的一、二次水的动力消耗应予以控制。一般情况下,耗电输热比,即设计条件下输送单位热量的耗电量EHR值应不大于按下式所得的计算值:
5.3.3当供热热媒与采暖管道周围空气之间的温差等于或低于6O℃时,安装在室外或室内地沟中的采暖供热管道的保温厚度不得小于表5.3.3中规定的数值。
5.3.5当系统供热面积大于或等于 5万 mZ时,应将 200~300MM 管径的保温厚度在表5.3.3最小保温厚度的基础上再增加 10MM。
2.2照明
2.3隔声和躁声限制
3屋面防水设计
3.1一般规定
《房屋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94
3.0.1房屋工程根据建筑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耐用年限等,将房屋防水分为四个等级,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并应符合表3.0.1的要求。
3.2防水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94
4.1.2卷材防水屋面结构层为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板时,应采用细石混凝土灌缝,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灌缝的细石混凝土宜掺微膨胀剂。当屋面板板缝宽度大于40MM或上窄下宽时,板缝内应设置构造钢筋。
4.1.4卷材防水屋面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立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连接处,以及基层的转角处(水落口、檐口、天泡、檐沟、屋脊等),均应做成圆弧。内部排水的水落四周围应做成略低的凹坑。
4.3.3卷材防水屋面在纬度 40摄氏度以北地区且室内空气湿度大于 75%,或其它地区室内空气湿度常年大于 80%时,保温屋面应设置隔汽层。
4.3.8卷材防水屋面天沟、檐沟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 %;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Omm。天沟、檐沟排水不得流经变形缝和防火墙。
4.3.10卷材防水屋面水落管内径不应小于75mm;水落管距离墙面不应小于20mm,其排水口距散水坡的高度不应大于200MM。水落管应用管箍与墙面固定。
4.3.12高低跨卷材防水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2.1高低跨变形缝处的防水处理应采用有足够适应变形能力的材料和构造措施,必要时应严密封闭。
4.3.12.2当高跨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低跨屋面受水冲刷的部位应加铺一层整幅卷材,再铺设3O0~500MM宽的板材加强保护;当有组织排水时,水落管下应加设钢筋混凝土水簸箕。
4.3.13跨度大于18m的屋面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3.1 跨度大于18m的卷材防水屋面设计应采用结构找坡来满足排水坡度的要求。
4.3.13.2防水卷材采取满粘法施工时,找平层应做分格缝。
4.3.13.3无保温层的屋面,板端缝应采用空铺附加层或卷材直接空铺处理,空铺宽度直为200~300 MM。
4.3.15上入卷材防水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5.1当上人屋面选用块体或细石混凝土面层时,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确定其面层厚度。
4.3.15.2块体或细石混凝土面层与防水层之间应作隔离层。
4.3.16卷材防水屋面上设施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6.1设施基座与结构层相连时,防水层宜包裹设施基座的上部,并在地脚螺栓周围作密封处理。
4.3.16.2在防水层上放置设施时,设施下部的防水层应做附加增强层,必要时应在其上浇筑细石混凝土,其厚度应大于50MM。
4.3.16.3需经常维护的设施周围和屋面出入口至设施之间的人行道应铺设刚性保护层。
5.1.1涂膜防水屋面主要适用于防水等级为三级、四级的屋面防水,也可用作1级、二级屋面多道防水设防中的一道防水层。
6.1.1刚性防水屋面主要适用于防水等级为三级的屋面防水,也可用作一、二级屋面多道防水设防中的一道防水层;不适用于设有松散材料保温层的屋面以及受较大震动或冲击的建筑屋面。
6.1.2刚性防水屋面的结构层宜为整体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当屋面结构层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板时,应用细石混凝土灌缝,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灌缝的细石混凝土宜掺微膨胀剂。当屋面板板缝宽度大于4OMM或上窄下宽时,板缝内应设置构造钢筋;板端缝应进行密封处理。
6.1.3刚性防水层与山墙、女儿墙以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均应做柔性密封处理。
6.1.6刚性防水层应设置分格缝,分格缝内应嵌填密封材料。
6.1.8刚性防水层内严禁埋设管线。
6.3.3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并应配置直径为 4~6mm,间距为100~200MM的双向钢筋网片。钢筋网片在分格缝处应断开,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普通细石混凝土、补偿收缩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补偿收缩混凝土的自由膨胀率应为 0.05%~0.1 %。
6.3.4刚性防水屋面:防水层的分格缝应设在屋面板的支承端、屋面转折处、防水层与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并应与板缝对齐。
6.3.6块体刚性防水层应用1:3水泥砂浆铺砌;块体之间的缝宽应为12~15MM;座浆厚度不应小于25mm;面层应用1:2水泥砂浆,其厚度不应小于12mm。水泥砂浆中应掺入防水剂。
4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4.1公共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87
3.1.4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6.4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
3.6.5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O.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O.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3.6.6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
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3.7.2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人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3.7.4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3.7.5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J99-86
2.1.1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3.3.7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5.3.2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例应设窗。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
五、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后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
6.3.4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200MM。当超过200MM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3.5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 1100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 67—89
3.1.3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3. 1.7走道
一、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二、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 JGJ 91-83
3.1.5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它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2.6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41——87
3.1.3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 57-88
4.3.1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
4.3.5观众厅纵走道坡度大于1:10时应做防滑处理,如铺设地毯等应作阻燃处理,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坡度大于1:6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0m的台阶。
4.3.6座席地坪高于前面横走道0.5Om时及座席侧面紧临有高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时应设栏杆,栏杆应坚固,不遮挡视线,水平荷载不应小于IkN/m。
4.3.7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挡视线,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0m。
5. 3.9凡为舞台机械而设的台仓,其地坑、平台、检修空间和通道,必须设固定的工作梯和坚固连续的栏杆。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2-90
3.1.6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3. 2.3卫生间。
四、卫生间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88
3.1.6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 30m;
3.1.11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3.3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二、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3.2.10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JGJ 64-89
2.0.2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2.0.4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3.2.7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
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
3.3.3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 加工、备餐、餐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人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三、冷食制作间的人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四、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3.1.4图书馆宜独立建造。当与其它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4.1.8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
4.2.9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0m,坡度不应大于45度,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4.5.5 300座位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CJ25-86
3.2.11档案库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1:10。
一、档案库不应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
二、楼板不应任意开设洞口,如需设置垂直传送设施时应做成封闭式竖井,其围护结构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二小时的非燃烧体和丙级防火门,并有良好的密闭性。
4.7.1档案馆的外门及底层外窗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有外遮阳设施时,亦应做防盗处理。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CJ124-99
3.0.2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5.3.2悼念厅的出入口应设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
5.5.6骨灰寄存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6.1.1殡仪区中的遗体停放、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和更衣等用房均应进行卫生防护。
6.1.3消毒室、防腐室、整容室和解剖室应单独为工作人员设自动消毒装置。
6.1.7火化区内应设置集中处理火化间废弃物的专用设施。
6.2.5骨灰寄存区中的祭悼场所应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 60-99
3.2.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 4 m;
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人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4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92
2.2.5客运站的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配套设置。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布置在沿江或沿海城市道路的同一侧。
4.0.3客房滚装船码头应设置安全、方便的旅客和车辆上、下船设施。在码头附近,应设置乘船车辆的专用停车场。停车场的停车规模,不应小于同时发船所载车辆数的一倍。
5.1.4站房应设置保障旅客安全和方便的上下船廊道,且应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相应设施。
5.6.3出境和入境用房的布置,必须避免联检前的旅客及行包与联检后的旅客及行包接触混杂。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95
5.1.4特大型、大型站应设检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设施。
5.2.2进站广厅入口处应至少设一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
6.1.4当综合型站房中设有锅炉房、库房、食堂时,应设置运送燃料、货物、垃圾的单独出入口。
6.1.5站房靠近线路一侧的非铁路房屋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 100一98
3.2.1.4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3.2.8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人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 2m处作视点的 120度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4.1.6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4. 2.13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9-88
2.2.2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2.2.4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3.1.4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3.1.6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 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3.1.14厕所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3.4.11 儿科病房
五、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3.5.1 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3. 5. 3 传染病病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件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二、应设单独出人口和入院处理处。
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四、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0m。
五、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3.7. 3放射科防护
对诊断室相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3.8.2核医学科的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二、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三、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3.8.4核医学科防护
三、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距离。
3.17.1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3.17.4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0—87
3.1.2疗养院建筑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3.1.5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入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
3.2.11疗养院疗养员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
4.2居住建筑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6.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利用玻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l/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3.9.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4.1.2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4.1.3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1.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人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注: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2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3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4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4.2.1外廊、内天并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O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O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2.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2.5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4.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4.5.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5.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 36—87
3.2.5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3.5.3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人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Om时,应设电梯。
4.3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94
3.1.3防空地下室距甲类、乙类易燃易爆生产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m。
3.1.5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直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当因条件限制需要穿过其顶板时,只允许给水、采暖、空调冷媒管道穿过,且其公称直径不得大千万75MM。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3.3.3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当墙上开设连通口时,应在门洞的一侧设置抗爆挡墙。抗爆挡墙的材料和厚度应与抗爆隔墙一致。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均可在临战时砌筑。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3.3.3.1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
3.3.3.2采用砖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370MM,并应沿墙高每500mm配置3f6通长的钢筋,且应与钢筋混凝土墙(柱)拉结。
3.3.4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防护密闭隔墙。当墙上开设门洞时,应在其两侧设置防护密闭门。若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护等级不同,高抗力的防护密闭门应设置在低抗力防护单元一侧;低抗力的防护密闭门应设置在高抗力的防护单元一侧。
3.3.7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不宜高出室外地面。5级和6级防空地下室,当上部建筑采用砖混结构时,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面。但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3.3.7.16级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m。高出室外地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各项防护要求。
3.3.7.25级防空地下室,当地应具有取土条件;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大于 0.5M;并应在临战时覆土。
3.4.1防空地下室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3.4.1.1 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战时使用的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且不应采用竖井式。
3.4.6当电梯由地面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3.5.9贮油间直与发电机室分开布置,并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低于附近房间或走道地面150~200MM或设门坎。
严禁排烟管、风管、给排水管、电线等穿过贮油间。
3.6.3防空地下室的顶板不应抹灰。墙面抹灰不得掺用纸筋等可能霉烂的材料。密闭信道、防毒信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滤毒室、扩散室以及战时易染毒的通道和房间墙面、项面、地面均应平整光洁,易于清洗。
第二篇建筑防火
1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年版)
2.0.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年版)
1.0.5
3.0.1
3.0.3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7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 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 0.50h。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3.0.2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3.0.3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 1、2、3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 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已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6.1.2图书馆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6.1.3图书馆特藏库、珍善本书库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
6.1.4建筑高度超过24m,藏书量不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5建筑高度不超过24m,藏书量超过10万册但不超过100万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6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藏书量不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其书库和开架阅览室部分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41—87
4 .0.2文化馆的建筑耐火等级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对于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三级。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58—88
7.1.2任何等级电影院的放映室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 60—99
5.1 .2公路汽车客运站的耐火等级,一、二、三级站不应低于二级,四级站不应低于三级。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86—92
6.0.2各级港口客运站的站房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4—99
7.1.1殡仪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H级。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95
8.1.1各型铁路旅客车站的站房、站台雨篷及地道、天桥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1一般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1997年版)
5.4.1总蒸发量不超过6T、 单台蒸发量不超过2T 的锅炉,总额定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可贴邻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上述房间不直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间墙。
三、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油开关、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4.2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住宅建筑的底层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OO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开。
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高居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
4.1.2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00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00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2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OO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3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3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2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O0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5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400平方米。
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6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
4.1.7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1.10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OO立方米,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11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总储量超过 1.OOm3、而不超过 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3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4.1.1 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2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4.1.3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IV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41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二、三、四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4.1.6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4.1.7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林油机。
4.1.8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10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95
8.1.2铁路旅客车站站房严禁设置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存放处。
2.2防火间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16—87 (1997年版)
5.2.1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居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
4.2.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4.2.5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手表4.2.5的规定。
4.2.6高层医院等的液体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O0立方米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2.7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4.2.1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4.2.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 2m。
4.2.6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4.2.8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4.2.9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2.3消防车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年版)
6.0.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应超过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6.0.2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6.0.8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6.0.9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6.0.10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 12m X 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停车场面积不应小于 15m X 15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
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O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
4.3.6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3防火和构造
3.1 防火和防烟分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1997年版)
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它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撩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无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人层数内。
5.1.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
5.1.1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5.1.3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平方米,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
5.1.4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5.1.1的规定。
5.1.5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迭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6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5.1.1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5.1.3机械式立体车库的停车数超过50辆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5.1.4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具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m2。
5.1.5修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0m2,当修车部位与相邻的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00m2。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6.2.2图书馆基本书库、非书数据,藏阅合一的阅览空间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1500m2;当为多层,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时,不应大于 1000m2;当建筑高度超过 24m时,不应大于 700m2;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书库,不应大于300m2。
6.2.3珍藏本书库、特藏库,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
6.2.4采用积层书架的书库,划分防火分区时,应将书架层的面积合并计算。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88
4.1.7商店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防火规范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
4.0.3综合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
一、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二、防火分区的面积除按建筑耐火等级和建筑物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防火再分隔;同层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三、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装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OOh的非燃烧体与其它部分隔开。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2—90
4.0.5旅馆建筑内的商店、商品展销厅、餐厅、宴会厅等火灾危险性大、安全性要求高的功能区及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设置相应耐火极限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必要的排烟设施。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91
5.1.1博物馆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单层建筑不得大于1500m2,多层建筑不得大于1000m2,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500m2。陈列区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2500m2,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 1000m2。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4—99
7.2.3殡仪馆内骨灰寄存用房的防火分区隔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 800m2;当建筑高度在 24m以下时,每层不应大于 500m2;当建筑高度大于 24m时,每层不应大于 3O0m2。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95
8.1.3综合型铁路旅客站房内非铁路用房应与旅客车站用房严格划分防火分区。
8.1.4特大型铁路旅客站的进站广厅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50 00m2。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86
5.1.1档案库应作为一个单独的防火分区,库区与其它部分的隔墙均应为防火墙,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4.00h的非燃烧体。其它内部隔墙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2.O0h的非燃烧体。
3.2建筑构造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1997 年版)
7.1.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
防火墙应截断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屋顶结构,且应高出非燃烧体屋面不小于40c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小于50cm。
7.1.4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民用建筑如必须设置时,其两侧的墙身截面厚度均不应小于12cm。
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将缝隙紧密填塞。
7.1.5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如设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7.1.6设计防火墙时,应考虑防火墙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
5.2.2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 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5.2.4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2.7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5.2.8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平方米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1电梯并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5.3.2电缆井、管道并、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并,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并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5.1.6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它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设在其它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它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 .2m。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l米,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1.7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O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5.1.10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相邻部位分隔。
5.3.3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以外的多层、高层、地下汽车库,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86
5.2.3档案库严禁用明火采暖。烟囱不应穿越或紧靠库区。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6.2.1图书馆基本书库、非书数据库应用防火墙与其毗邻的建筑完全隔离,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6.2.7书库楼板不得任意开洞,所有提升设备及竖井井壁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成,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00h,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防火闸门。
《建筑设计防火N范》GBJ 16-87(1997 年版)
7.2.1在单元式住宅中,单元之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并应砌至屋面板底部。
7.2.2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权限不低于3 .50h的非燃烧体。
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电影放映室(包括卷片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与其它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7.2.3医院中的手术室,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与其它部分隔开。
7.2.4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
一、甲、乙类厂房和使用丙类液体的厂房;
二、有明火和高温的厂房;
三、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
四、一、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
五、建筑内的厨房。
7.2.5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
一、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
二、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内的楼梯间、门厅、走道。
7.2.6舞台下面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 oh的非燃烧体墙与其它部位隔开。
7.2.7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
7.2.11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如钢瓶间、泡沫液间)、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
5.5.王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2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时,应采取外包敷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3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88
4.1.4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
测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 57-88
7.1.4剧场建筑内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的周围墙体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非燃烧体。
7.1.6变电间之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测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m2的前室,并应设乙级防火门。
7.1.13舞台内严禁设置煤气或天然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上述装置时,应用防火墙和防火门分隔,并不应靠近服装室、道具间。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一对
5.1.2藏品库房、陈列室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防火分区内的隔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封闭式竖井的围护结构应采用非燃烧体及丙级防火门。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4-99
7.2.4殡仪馆内骨灰寄存室与毗邻的其它用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 JGJ 91—93
5.2.里科学实验建筑中有贵重仪器设备的实验室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
3.3建筑装修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95
3.1.2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规范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1.5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6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13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I级的装修材料。
3.2.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2.1的 规定。
3.4.1地下民用建筑的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4.1的规定。
注:地下民用建筑系指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3.4.2地下民用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88
7.1.8剧场建筑内观众厅吊顶内的吸音、隔热、保温材料和观众厅(包括乐池)内装修材料均应采用非燃材料或难燃材料,采用可燃材料时必须作阻燃处理。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4.0.6旅馆的客房、大型厅室、疏散走道及重要的公共用房等处的建筑装修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并严禁使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及窒息性气体的材料。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
7.2.10殡仪馆内骨灰寄存室内的装修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阻燃材料。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
3.0.8玻璃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治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O.8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3.4防烟和排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
8.1.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H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O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1.4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8.2.2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平方米 ,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平方米 。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8.3.1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封闭避难层(间)。
8.3.2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8.3.2-1至表8.3.2-4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8.3.3层数超过32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8.3.4剪刀楼梯间合用一个风道时的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8.3.5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 30 m3/h计算。
8.3.6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必须共享一个送风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8.3.7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烟楼梯间为40Pa至50Pa。
2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至30Pa。
8.3.8楼梯间每隔二至三层应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
8.4.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 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4.2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3/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
2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 120 m3/h计算。
3中庭体积小于 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 6次/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 170O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 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 m3/h。
8.4.4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排烟口平时关闭,并应设置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8.4.9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Omm的距离。
8.4.10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8.4.11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 57—88
7.1.11剧场建筑内的观众厅屋顶或侧墙上部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
7.1.12舞台上部屋顶或倒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当采用自然排烟时,排烟窗的净面积不应小于主台地面面积的5%。排烟窗应避免因锈蚀或冰冻而无法开启。在设置自动开启装置的同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3.5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1997年版)
10.3.1 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大中型电子计算器房,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库房,设有卤代烷,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装置的其它房间,广播、电信楼的重要机房,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实验室;
二、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书库,重要的档案。数据库,占地面积超过 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 1000m2的卷烟库房;
三、超过300O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有可燃物的吊顶内及其电信设备室,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高级旅馆等。
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建筑,应在适当部位增设手动报警装置。
10.3.2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
9.4.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0m2的厕所、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除普通住宅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2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3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4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5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6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7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器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8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10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11内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12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13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14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5电子计算器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2电子计算器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3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4面积大于 500m2的营业厅;
5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6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
9.0.7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一类汽车库、二类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91
5.3.1大、中型博物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一对
6.0.8一、二、三级港口客运站及国际客运站的行包仓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95
8.2.3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车站的软席候车室、贵宾候车室、售票票据库、行包库及配电室等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相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当综合型站房的非站房部分设有消防控制室时,应与旅客站房分别设置。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86
5.2.且甲级档案馆应在档案库、缩微用房、空调机房等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4.l一般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16—87(1997年版)
5.3.且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 60m2,且人数不超过 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 .40m。
二、二、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三、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Om2,且人数不超过扣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四、设有不少于两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5.3.4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O人。
5.3.5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小于两个。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1997年版)
6.1.1 且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 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 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2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3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6.1.3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4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1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5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7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8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OO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1997 年版)
5.3.6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
地下室件地下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注: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享楼梯间时,在底层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人口
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有明显标志。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
6.1.12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3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大规范》 GB 50067-97
6.0.1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在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它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6.0.3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设在高层建筑裙房内的汽车库,其楼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6.0.6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l四类汽车库。
2汽车疏散坡道为双车道的三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少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
3二、三、四类修车库。
6.0.7一、二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大于 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且车道、坡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汽车库内的其它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一个。
6.0.10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6.4.4图书馆内超过300座位的报告厅,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两个。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0-87
3.6.3疗养院主要建筑物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并应分散布置。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楼梯间。
3.6.4建筑物内人流使用集中的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1.65m。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3.6.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中,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88
4.2.3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设计要求的疏散宽度。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 57-88
7.2.2剧场内观众厅出口门及疏散外门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双扇门,净宽不小于1.40m,向疏散方向开启;
二、紧靠门不应设门坎,设置踏步应在1.40m以外;
三、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折迭门。
7.2.5后台应有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7.2.6乐池和台仓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58-88
7.2.1电影院的地座、楼座均应设置足够数量、足够宽度并分布合理的内、安全出口和相应的疏散通道及疏散楼梯。进出场人流应避免交叉和逆流。
7.2.5后台应有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7.2.6乐池和台仓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 60-99
7.2.2汽车客运站内候车厅安全出口必须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
7.2.3候车厅安全出口净宽不得小于1.40m;太平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严禁设锁,不得设门坎。
7.2.4候车厅内带有导向栏杆的进站口均不得作为安全出口计算其宽度。
7.2.5楼层设置候车厅时,疏散楼梯不得少于两个。疏散楼梯应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
7.2.6安全出口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及事故照明设施。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2—90
4.0.4集中式旅馆的每一防火分区应设有独立的、通向地面或避难层的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2个。
4.2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1997 年版)
5.3.8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3.8的要求。
二、房间的门至最近的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如房间位于两个楼梯之间时,应按表 5. 3. 8减少 5. 00m;如房间位于袋形走道或尽端时,应按表5.3.8减少 2.00m。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表5.3.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5.3.10剧院、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内门和观众厅外的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色总宽度,均应按不小 于表5.3.10的规定计算。
5.3.11体育馆观众厅的疏散门以及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5.3.11的规定计算。
5.3.12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室等民用建筑底层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通过计算确定,疏散宽度指标不应小于表5.3.12的规定。
5.3.14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置门坎,其宽度不应小于对.40m,紧靠门口 1.40m内不应设置踏步。
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
6.1.5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6.1.9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
6.1.10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IO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 m。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应小于0.90m。
6.1.11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
2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O.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3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坎。
5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O067-97
6.0.5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60m。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88
7.2.2电影院建筑计算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的宽度所取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池座、楼座观众人数各按满座计算;
7.2.3池座和楼座应分别设置至少2个安全出口(楼座座席数少于50时可只设1个)。
7.2.4观众厅每一安全出口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双扇外开门;
二、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折迭门、转门等;
三、门内外标高应一致或和缓过渡;门道内应无门坎、突出物及悬挂物;
四、在门头显要位置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五、安全出口门上应设自动门闩。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87
3.6.3托儿所、幼儿园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手表3.6.3的规定。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4.0.4文化馆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4.0.7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88
4.2.2商店建筑的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并不应设置门坎。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4-99
7.1.6殡仪馆内悼念厅楼梯和走道的疏散总宽度应分别按百人不少于0.65m计算。
4.3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
《建筑设计防大规范》GBJ 16-87(199年版)
5.3.7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和超过五层的其它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底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7.4.1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封闭楼梯间的内墙上,除在同层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的房间门窗;
二、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
注:电梯不能作为疏散用楼梯。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
5.2.1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人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2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
3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月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2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6.2.3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4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5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2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3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
6.2.6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6.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直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2.9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6.2.9的规定。
6.1.16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自动启闭的门应有手动开启装置。
5.4.2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建筑设计防大规范》GBJ16- 87(1997 年版)
7.4.7民用建筑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楼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甲、乙类生产房间除外),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用倒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86
5.1.2档案馆建筑内防火门宽度应不小于lin。
5.3.2库区内设楼梯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6.4.3图书馆内书库、非书数据库的疏散楼梯,应设计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4.0.5文化馆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的门均不得设置门坎。
《讲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
4.0.4综合医院建筑内的楼梯、电梯
一、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
二、病房楼的疏散楼梯间,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式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烟楼梯间。
三、每层电梯间应设前室,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88
7.2.2剧场内的观众厅出口门及疏散外门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双扇门,净宽不小于1.40m,向疏散方向开启;
二、紧靠门不应设门坎,设置踏步应在1.40m以外;
三、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折迭门。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88
7.2.7电影院内的室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观众使用的主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40m;
二、有候场需要的门厅,门厅内供火场使用的主楼梯不应作为疏散楼梯。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一91
5.2.1博物馆内藏品库区的电梯和安全疏散楼梯应设在每层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
《忡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GB J99-86
6.4.1中小学建筑中的教室安全出口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000MM。合班教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00MM。
6.3.4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200MM。当超过200MM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95
8.1.5铁路旅客车站内旅客用楼梯及安全疏散通路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疏散口及每跑楼梯净宽度,应根据人流计算,并不得小于1.6m。
2、 安全疏散口通路净宽度不得小于3M。
4.4消防电梯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
6.3.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一类公共建筑、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6.3.2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0m2时,应设 1台。
2当大于 150Om2但不大于 4500m2时,应设 2台。
3当大于4500m2时,应设3台。
4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5灭火设施
5.1一般规定
《建筑设计防大规范》 GB 16——87(1997 年版)
8.1. 1在进行城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8.1.3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如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从地面算起)。
注:①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0m
的麻质水带,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 5 (1997年版)
7.1.1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7.1.2消防用水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3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0.10MP刻从室外地面算起)。
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h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5.2室外消防给水
《建筑设计防大规范》 GB 16-87(1997年版)
8.2.1城镇、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8.2.1的规定。
8.2.2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一、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8.2.2-1的规定;
二、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三、一个单位内有泡沫设备、带架水枪、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以及其它消防用水设备时,其消防用水量,应将上述设备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表 8. 2. 2-2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 50%,但采用的水量不应小于表
8.2.2-2的规定。
注:1.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防火分区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2.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防用水量确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1997年版)
7.2.1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方十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高层建筑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2.2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
7.2.4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高层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7.1.5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计算,并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1、2类车库20L/S;
2 三类车库15L/s;
3 四类车库10L/S
7,1.8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列要求:
1一、二、三类汽车库及一、二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且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检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2 IV类汽车库及Ill、IV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 5L/S,且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1.12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 10 ~15L/S计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1997年版)
8.3.1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环状管网的输水平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
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三、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
四、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8.3.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一、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技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 L/s。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
7.3.1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
7.3.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
1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2市政给水管道为技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高层居住建筑除外)。
7.3.4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地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00m。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共享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7.3.5高层建筑群共享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
5.3室内消防给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年版)
8.4.1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一、高度不超过24m的科研楼(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除外);
二、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
三、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书库等;
四、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五、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教学楼等其它民用建筑。
8.6.1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当环状管网的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二、超过六层的塔式(采用双出口消火栓者除外)和通廊式住宅、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IO000m3的其它民用建筑,如室内消防竖管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应至少每两根竖管相连组成环状管道。每条竖管直径应按最不利点消火栓出水,并根据本规范表8.5.2规定的流量确定。
四、设有消防管网的住宅及超过五层的其它民用建筑,其室内消防管网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距接合器15~40m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接合器的流量按10~15L/S计算。
五、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当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一层中不应超过5个。
六、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并的室内管道,当其它用水达到最大秒流量时,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8.6.2室内消火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无可燃物的设备层除外)均应设置消火栓;
二、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三、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应不超过80m水柱,如超过80m水柱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50m水柱时,应有减压设施;
四、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一92
6.0.7一、二、三级港口客运站应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
7.4.1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和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或引入管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7.4.2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 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 650m2的塔式住宅,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
7.4.3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合用消防泵时,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必须分开设置。
7.4.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
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7.4.6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2消火检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IO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
3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
5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0.80MPa,当大于0.8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检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消火栓处应设减压装置。
8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
7.4.7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I8m3;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6.00m3。
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3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4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5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 60—99
5.1.4各级公路汽车客运站的停车场和发车位除设室外消火栓外,还必须设置适用扑灭汽油、柴油类等易燃物质燃烧的消防设施,候车厅应设室内消火栓。
5.4固定灭火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1997年版)
8.7.且下列部位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二、省级以上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图书馆的书库;
三、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观众厅、舞台上部(屋顶采用金属构件时)、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质宾室;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观众厅、舞台上部、储藏室、贵宾室;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的吊顶上部、贵宾室、器材间、运动员休息室;
四、省级邮政楼的邮袋库;
五、每层面积超过3000m2或建筑面积超过 9000m2的百货商场、展览大厅;
六、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和综合办公楼内的走道、办公室、餐厅。商店、库房和无楼层服务员的客房;
七、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
八、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建筑。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7.2.1一、二、三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一类修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3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
2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3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95
8.2.4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车站的地下行包库,应按危险级建筑物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1997年版)
8.7.2下列部位应设水幕设备:
一、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礼堂的舞台口,以及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
二、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开口部位;
三、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CJ57-88
7.1.2甲等及乙多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并应同时设置水幕保护,如受条件限制未设防火幕时,应符合第7.3.2条之规定。
7.1.3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按7.3.2条规定设置水幕。
7.3.2甲、乙等的大型及特大型剧场的舞台与观众厅、侧台、后台的隔墙的孔洞处,应设置水幕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997年版)
8.7.3下列部位应设雨淋喷水灭火设备:
三、日装瓶数量超过3O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四、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舞台的葡萄架下部;
五、建筑面积超过 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超过 5O0m2的电影摄影棚;
8.7.5A下列部位应设置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
一、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
二、中央或省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
三、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
四、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五、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
7.6.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O0m2的卫生间。厕所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公共活动用房。
2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3可燃物品库房。
4高级住宅的居住用房。
5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
7.6.3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建筑面积超过 20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4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6高层建筑内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1燃油、燃气的锅炉房;
2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
3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4自备发电机房。
7.6.7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1 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 140m2的电子计算器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2省级或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其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3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通讯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5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6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 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7.6.1中指定的房间内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8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
1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OO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
2中央和省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
3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
4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5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
5.5消防水泵房
《建筑设计防大规范》GBJ16—87(1997年版)
8.8.且消防水泵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儿的不燃烧体墙和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设在楼层上的消防水泵房应靠近安全出口。
8.8.3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1997 年版)
7.5.1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7.5.3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
7.5.4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
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
第三篇建筑设备
1给水和排水设备
1.1管道布置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7.1.2图书馆书库内不得设置配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过书库。生活污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书库相邻的内墙上。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86
6.1.2档案馆库区内不应设置用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库区。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15—88
2.4.2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3.7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3.9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的主副食操作烹调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94
6.1.15防空地下室的给水管道,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设置防爆波阀门;当从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防爆波阀门,其抗力不应小于IMPa。
6.2.11透气管如需穿过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时,在其内侧应设公称压力不小于IMPa的阀门。
6.2.16压力排出管在穿越外墙或顶板处的内侧设公称压力不小于IMPa的防爆波阀门。
6.4.8柴油发电机房的输油管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设置防爆波阀门;当从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防爆波阀门,其抗力不应小于IMPa。
1.2水质和防回流污染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
2.2.3生活饮用水不得因回流而被污染,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水管配水出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二、给水管配水出口高出用水设备溢流水位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配水出口处给水管管径的2.5倍。
三、特殊器具和生产用水设备不可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防污隔断器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隔断措施。
2.2.5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
2.2.7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与化粪池的净距,不应小于10m。当净距不能保证时,应采取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不被污染的措施。
2.2.10生活或生活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池、水箱的地(箱)体应采取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底结构作为水池池壁和水箱箱壁。
3.3.3下列设备和容器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一、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二、厨房内食品制备及洗涤设备的排水。
三、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四、蒸发式冷却器、空气冷却塔等空调设备的排水。
五、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间、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
1.3卫生设备和水处理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9-88
5.2.3下列用房的洗涤池,均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一、诊查室、诊断室、产房、手术室、检验科、医生办公室、护士室、治疗室、配方室、无菌室;
二、其它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用房。
5.2.6洗婴池的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15—88
3.2.11卫生器具和工业废水受水器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它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注:卫生器具构造内已有存水弯时,不必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3.3.2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3.9.17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当不符合排放标准时,应单独进行专门处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
3.8.6E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除臭系统。
3.8.6F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在建筑物内运行噪声较大的机械应设独立隔间。
2燃气设备
2.1室内燃气管道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
7.2.1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表7.2.1的规定。
7.2.3在城镇供气管道上严禁直接安装加压设备。
7.2.4当供气压力不能满足用气设备要求而需要加压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加压设备前必须设浮动式缓冲罐。缓冲罐的容量应保证加压时不影响地区管网的压力工况;
(2)缓冲罐前应设管网低压保护装置;
(3)缓冲罐应设贮量下限位与加压设备联锁的自动切断阀;
(4)加压设备应设旁通阀和出口止回阀。
7.2.10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地下室、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民道等地方。
7.2.11燃气引入管进入密闭室时,密闭室必须进行改造,并设置换气口,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小于3次。
7.2.13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7.2.14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输送人工煤气和矿井气等燃气时,不应小于25mm;
(2)当输送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燃气时,不应小于15MM。
7.2.16建、构筑物内部的燃气管道应明设。当建筑或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可暗设,但必须便于安装和检修。
7.2.17暗设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2)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槽应设活动门和通风扎;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沟应设活动盖板,并填充干沙;
(3)管道应有防腐绝缘层;
(4)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可能渗入腐蚀性介质的管沟中;
(5)当敷设燃气管道的管沟与其它管沟相交时,管沟之间应密封,燃气管道应敷设在钢套管中;
(6)敷设燃气管道的设备层和管道并应通风良好。每层的管道并应设与楼板耐火极限相同的防火隔断层,并应有进出方便的检修门;
7.2.18室内燃气管道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胭道和进风道等地方。
7.2.19室内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当必须敷设时,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
7.2.20燃气管道严禁引人卧室。当燃气水平管道穿过, 卧室、浴室或地下室时,必须采用焊接连接的方式,并必须设置在套管中。燃气管道的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或厕所中。
7.2.21当室内燃气管道穿过楼板、楼梯平台、墙壁和隔墙时,必须安装在套管中。
7.2.24燃气管道必须考虑在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权限变形。
7.2.25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敷设在气温低于0℃的房间或输送气相液化石油气管道处的环境温度低于其露点温度时,均应采取保温措施。
7.2.26室内燃气管道和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
7.2.26的规定。
注:当明装电线与燃气管道交叉净距小于10cm时,电线应加绝缘套管。绝缘套管的两端应各伸出燃气管道10cm。
7.2.28地下室件地下室、设备层敷设人工煤气和天然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净高不应小于 2.2m;
(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地下室或地下设备层内应有机械通风和事故排风设施;
(3)应设有固定的照明设备;
(4)当燃气管道与其它管道一起敷设时,应敷设在其它管道的外侧;
(5)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
(6)应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电话间、变电室、修理间和储藏室隔开;
(7)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7.2.29液化石油气管道不应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设备层内。
7.2.30室内燃气管道阀门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表前;
(2)用气设备和燃烧器前;
(3)点火器和测压点前;
(4)放散管前。
7.2.31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lM以上,并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和吹洗放激物进入房间的措施。
当建筑物位于防雷区之外时,放散管的引线应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奥姆。
7.2.32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重支撑和消除燃气附加压力的措施。
7.2.34当燃气燃烧设备与燃气管道为软管连接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家用燃气灶和实验室用的燃烧器,其连接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应有接口;
(3)燃气用软管应采用耐油橡胶管;
(4)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头管、燃烧设备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固定;
(5)软管不得穿墙、窗和门。
2.2瓶装液化石油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
6.6.2设置在室内的单瓶供应系统气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O.5M;
(2)气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应小于lm,当散热器设置隔热板时,可减少到 0.5M;
(3)气瓶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
6.6.3单瓶供应系统的气瓶设置在室外时,应设置在专用的小室内。
6.6.6当瓶组供应系统的气瓶总容积小于 l立方米时可将其设置在建筑物附属的瓶组间或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6的不低于“二级”设计的规定;
(2)应是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3)与其它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室温不应高于45℃,并不应低于0℃。
2.3燃气的计量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
7.3.2由管道供应燃气的用户,应单独设置计量装置。
7.3.3用户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严禁安装在卧室、浴室、危险品和易燃物品堆存处,以及与上述情况类似的地方;
(4)安装隔膜表的工作环境温度,当使用人工煤气和天然气时,应高于0℃;当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应高于其露点。
7.3.4燃气表的安装应满足抄表、检修、保养和安全使用的要求。当燃气表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干净距不得小于30cm。
2.4居民生活用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
7.4.1居民生活使用的各类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气。
7.4.2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安装在卧室内。
7.4.3居民住宅厨房内装有直接排气式热水器时应设排气扇。
7.4.5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或用户单独使用的走廊作厨房时,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
(2)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得低于 2.2m;
(3)燃气灶与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燃气灶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水质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20cm;
燃气灶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lM的通道。
7.4.6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房间或过道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接排气式热水器严禁安装在浴室内;
(3)平衡式热水器可安装在浴室内;
(4)装有直接排气式热水器或烟道式热水器的房间,房间门或墙的下部应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2的格栅,或在门与地面之间留有不小于30MM的间隙;
(5)房间净高应大于 2.4m;
(6)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上安装热水器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7)热水器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l米 的通道。
7.4.7燃气采暖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暖装置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和排烟设施;
(2)容积式热水采暖炉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走廊或其它非居住房间内,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l米的通道;
(3)采暖装置设置在可燃或难燃烧的地板上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
热措施。
2.5公共建筑用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
7.5.1公共建筑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
公共建筑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卧室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
7.5.2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7.5.3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和烟道处必须设爆破门;
2.6燃烧烟气的排除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
7.7.1燃具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排出室外。
7.7.2安装生活用的直接排气式燃具的厨房,应符合燃具热负荷对厨房容积和换气次数的要求。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7.7.3浴室用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口应直接通向室外。然气系统与浴室必须有防止烟气泄漏的措施。
7.7.4公共建筑用厨房中的燃具上方应设排气扇或吸气罩。
7.7.5用气设备的排烟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刃)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享一套排烟设施;
(2)当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总烟道时,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
(3)在容易积聚烟气的地方,应设置防爆装置;
(4)应设有防止倒风的装置。
7.7.6高层建筑的共享烟道,各层排烟不得互相影响。
7.7.7当用气设备的烟囱伸出室外时,其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烟囱离屋脊小于 1.5米时(水平距离),应高出屋脊 0.5米;
(2)当烟囱离屋脊1.5~3.0m时(水平距离),烟囱可与屋脊等高;
(3)当烟囱离屋脊的距离大于3.o米时(水平距离),烟囱应在屋脊水平线下10度的直线上;
(4)在任何情况下,烟囱应高出屋面0.5米;
(5)当烟囱的位置临近高层建筑时,烟囱应高出沿高层建筑物45度的阴影线;
(6)烟囱出口应有防止雨雪进入的保护罩。
7.7.8用气设备排烟设施的烟道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热负荷 30kw以下的居民用气设备,烟道的抽力不应小于 3Pa;
(2)热负荷为30kw以上的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烟道抽力不应小于10Pa;
7.7.11烟道排气式热水器的安全排气罩上部,应有不小于0.25m的垂直上升烟气导管,其直径不得小于热水器排烟口的直径。热水器的烟道上不应设置闸板。
7.7.12居民用气设备的烟道距难燃或非燃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5cm;距易燃的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25cm。
7.7.13有安全排气罩的用气设备不得设置烟道闸板。
无安全排气罩的用气设备,在烟道上应设置闸板,闸板上应有直径大于15MM的孔。
7.7.14烟囱出口的排烟温度应高于烟气露点15℃以上。
7.7.15烟囱出口应设置风帽或其它防倒风装置。
3采暖、通风和空调设备
3.1一般规定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2.1.1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它采用16~20℃。
2.1.3冬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
温度应采用18~22℃
相对湿度应采用 400~ 600
风速不应大于0.2m/s
2.1.6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
温度应采用24~28℃
相对湿度应采用 40%~65%
风速不应大于0.3mS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6.2.2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6.2.2的规定。
3.2采暖
《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3.4.10采用煤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换气等安全措施。
3.6.3当供汽压力高于室内采暖系统的工作压力时,应在采暖系统人口的供汽管上装设减压装置。
3.6.24穿过建筑物基础、变形缝的采暖管道,以及镶嵌在建筑结构里的立管,应采取预防由于建筑物下沉而损坏管道的措施。
3.6.25当采暖管道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在管道穿过处应采取固定和密封措施,并使管道可向墙的两侧伸缩。
3.6.27采暖管道不得同输送蒸汽燃点低于或等于120摄似度的可燃液体或可燃、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平行或交叉敷设。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6.2.4集中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于套内。
3.3通风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87
4.6.29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包括空气调节的新风系统)的风管,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可每隔五层设水平集合管,分别连接各层的送排风支管;当送排风支管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时,每个垂直风管所管辖的楼层数,不应超过十层。
4.6.30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室。
4.6.对热媒温度高于110℃的供热管道,不应穿过输送有爆炸危险物质或可燃物质的风管,亦不得沿上述风管外壁敷设。
4.6.33输送温度高于80℃的空气或气体混合物的风管,在穿过建筑物的可燃或难燃烧体结构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隔热层,其厚度应按隔热层外表面温度不超过80℃确定。
4.6.35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等,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当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前后各0.8米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其保温材料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6.4.1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构件。当排油烟机的排气管排至竖向通风道时,竖向通风道的断面应根据所担负的排气量计算确定,应采取支管无回流、竖井无泄漏的措施。
6.4.3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并预留安装排气机械的位置和条件。
3.4空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87
5.1.3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调节房间,其正压值不应大于50Pa(5mmH2O)o
5.2.13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车气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房间的同时使用情况、空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房间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或各房间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新风冷负荷以及通风机、风管、水泵、冷水管和水箱温升引起的附加冷负荷。
5.3.8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民用建筑直按表5.3.8采用;
5.3.10空气调节系统,特别是无窗建筑物或过渡季节使用大量新风的空气调节系统,应有排风出路,且应满足新风量变化的需要。
5.5.6采用水冷式表面冷却器时,如无特殊情况,不得用盐水作冷媒;采用直接蒸发式表面冷却器时,严禁用氨作制冷剂。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6.4.5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的地区,每套住宅内应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
3.5制冷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87
6.1.10闭式冷水系统应设置膨胀水箱和排气、泄水装置。
6.2.4风冷式冷凝器的空气进出口温差,不应大于8℃。
6.2.5压缩机气缸水套的冷却水出口温度,不应高于45℃。
6.2.6所有贮存制冷剂且在压力下工作的制冷设备和容器,均应设置安
全阀。氨制冷系统的排氨口必须装设排放管,排放管的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的屋脊5M。
6.2.7当设置两台或两台以上氟利昂压缩式制冷机时,各台的制冷剂管道,不得连通。
6.4.5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两个互相尽量远离的出口,其中至少应有一个出口直接对外,且应由室内向外开门。
6.4.6氨制冷机房的电源开关,应布置在外门附近。发生事故时,应有立即切断电源的可能性,但事故电源不得切断。
6.4.7氨制冷机房内应设置必要的消防和安全器材(如灭火器和防毒面具等)。
6.4.8设置集中采暖的制冷机房,其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5℃。氨制冷机房严禁采用明火采暖。
3.6自动控制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19-87
7.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自动控
制:
一、采用自动控制,方能防止事故保证系统和设备运行安全可靠时;
二、采用自动控制可合理利用能量实现节能时;
三、工艺或使用条件对室内温湿度波动范围有一定要求时。
7.2.5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保护。设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7.4.1压缩式制冷装置,应设下列安全保护:
一、压缩机的安全保护:
1.排气压力的高压保护和吸气压力的低压保护;
2.润滑系统的油压差保护;
3.电动机过载及单相运行保护;
4.冷却水套断水保护;
5.离心式压缩机轴承的高温保护;
二、卧式壳管式蒸发器冷水的防冻保护;
三、冷凝器冷却水断水保护及蒸发式冷凝器通风机的事故保护。
7.4.2吸收式制冷装置,应设下列安全保护:
一、冷水或冷剂水的低温保护;
二、溴化锂溶液的防结晶保护:
1.发生器出口浓溶液的高温保护;
2.冷剂水的液位保护;
3.冷却水断水或流量过低保护;
4.停机时防结晶保护;
三、冷却水温度过低保护;
四、屏蔽泵过载及防汽蚀保护;
五、蒸发器中冷剂水温度过高保护。
3.7消声和隔振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19-87
8.2.3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器或采取其它消声措施。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
8.2.8管道穿过机房围护结构处,其孔洞四周的缝隙,应填充密实。
8.3.且当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程度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取其它隔振措施。
4电气和防雷设备
4.1供配电系统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95
2.0.1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三、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2.0.2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0.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95
2.2.2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二、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三、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四、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2.2.11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线。
2. 2. 12在 TN ——C系统中, PEN线严禁接入开关发备。
3.2.1在有人的一般场所,有危险电位的探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
3.2.2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5V(均方根值)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必须设
置遮护物或外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 42O8一84)的IPZX级。
4.4.4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应将下列导电体作总等电位联结:
一、PE、PEN干线;
二、电气装置接地极的接地干线;
三、建筑物内的水管、煤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
四、条件许可的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导电体。
等电位联结中金属管道连接处应可靠地连通导电。
4.4.7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大于 5S;
二、供电给手握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4.4.21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
4.5.6在TT或TN-S系统中,N在线不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
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在TN系统中,当能可靠地保持N线为地电位时,N线可不需断开。
在 TN ——C系统中,严禁断开 PEN线,不得装设断开 PEN线的任何电器。当需要在PEN线装设电器时,只能相应断开相线回路。
4.2变电设备
《1o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0-94
2.0.5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二、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三、附近有棉、粮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4.2.1室内卦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2.6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6m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低压配电装置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尚应增加出口。
6.1.1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高压电容器室和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应为二级。
6.1.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一、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
二、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三、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它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内;
五、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1.5民用主体建筑内的附设变电所和车间内变电所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 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地。
6.1.7附设变电所、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中,油量为1000kg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容量为 100%油量的挡油设施。
6.1.8在多层和高层主体建筑物的底层布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时,其底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Om的防火挑檐。多油开关室和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3防雷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
2.0.1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2.0.2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0.3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
2.0.4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 2次人,且小于或等于0.06 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 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3.1.1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3.1.2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3.3.5二类防雷建筑物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当仅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为10MM钢筋的截面积。
四、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
S大于等于4.24Kh
六、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的连接,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连接或焊接。单根钢筋或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上述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3.3.10 二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45m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物,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
一、钢构架和混凝土的钢筋应互相连接;
二、应利用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
三、应将45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四、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3.4.10 二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60m的建筑物,其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3.10条一、二、四款的规定,并应将6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5.1.1接闪器应由下列的一种或多种组成:
一、独立避雷针;
二、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
三、直接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网。
5.2.1接闪器布置应符合表5.2.1 的规定。
5电梯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 310—88
1.1.5钢丝绳应擦拭干净,严禁有死弯、松股及断丝现象。
l.2.3导轨架应安装牢固,位置正确。焊接时,双面焊牢,焊缝饱满。
l.6.3安全钳试验: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下降,使安全钳动作,电梯必须能可靠地停止。动作后应能正常恢复。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器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82——93
2.0.1 电梯电源应专用,并应由建筑物配电间直接送至机房。
2.0.3机房照明电源与电梯电源分开,并应在机房内靠近入口处设置照明开关。
2.0.5.1每台电梯均应设置能切断该电梯最大负荷电流的主开关。
2.0.5.2主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电路:
(1)轿厢照明、通风和报警;
(2)机房、隔层和井道照明;
(3)机房、轿顶和底坑电源插座。
2.0.5.3主开关的位置应能从机房人口处方便、迅速地接近。
2.0.5.4在同一机房安装多台电梯时,各台电梯主开关的操作机构应装设识别标志。
2.0.10.1所有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或接零。
2.0.10.3在采用三相四线制供电的接零保护(即TN)系统中,严禁电梯电气设备单独接地。
3.0.2机房和井道内的配线应使用电线管或电线槽保护,严禁使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电线管或电线槽。
3.0.10.1动力线和控制线应隔离敷设。
3.0.10.2保护线端子和电压为220V及以上的端子应有明显的标记。
3.0.11.2随行电缆安装前,必须预先自由悬吊,消除扭曲。
3.0.11.3随行电缆的敷设长度应使轿厢缓冲器完全压缩后略有余量,但不得拖地。
3.0.12随行电缆在运动中有可能与并道内其它部件挂、碰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4.0.4井道和轿项传感器(感应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0.4.2支架应用螺栓固定,不得焊接。
4.0.4.3应能上下、左右调整,调整后必须可靠锁紧,不得松动。
4.0.6具有消防功能的电梯,必须在基站或撤离层设置消防开关。
4.0.7层门闭锁装置应采用机械一电气联锁装置,其电气触点必须有足够的断开能力,并能使其在触点熔接的情况下可靠断开。
4.0.8.2层门关闭后,锁紧组件应可靠锁紧,其最小哨合长度不应小于7rnmo
4.0.8.3层门锁的电气触点接通时,层门必须可靠地锁紧在关闭位置上。
5.0.1电梯的各种安全保护开关必须可靠固定,不得采用焊接固定;安装后不得因电梯正常运行时的碰撞和钢绳、钢带、皮带的正常摆动使开关产生位移、损坏和误动作。
5.0.2与机械相配合的各安全保护开关,在下列情况时应可靠断开,使电梯不能起动或立即停止运行:
5.0.2.7任一厅、轿门未关闭或未锁紧时;
5.0.2.8安全窗开启时;
5.0.2.9液压缓冲器被压缩时。
5.0.5极限开关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应始终保持断开状态。
第四篇勘察和地基基础
1地基勘察
1 .1一般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94
3.1.12详细勘察应按不同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数据和设计所需的岩上技术参数;对建筑地基应作出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并应对基础设计、地基处理、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等具体方案作出论证,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取得附有坐标及地形的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图,各建筑物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结构特点,可能采取的基础型式、尺寸、预计埋置深度,对地基基础设计的特殊要求等。
二、查明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类型、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并提出评价与整治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
三、查明建筑物范围各层岩土的类别、结构、厚度、坡度、工程特性,计算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和承载力。
四、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
五、对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场地,应划分场地上类型和场地类别;对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场地,尚应判定他和砂土或饱和粉土的地震液化,并应计算液化指数。
六、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当基坑降水设计时尚应查明水位变化幅度与规律,提供地层的渗透性。
七、判定环境水和土对建筑材料和金属的腐蚀性。
八、判定地基土及地下水在建筑物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的影响,提出防治措施。
九、对深基坑开挖尚应提供稳定计算和支护设计所需的岩上技术参数;论证和评价基坑开挖、降水等对邻近工程的影响。
十、提供桩基设计所需的岩上技术参数,并确定单桩承载力。
3.1.15详细勘察勘探孔的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其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按承载力计算的地基,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b不大于sin时,勘探孔深度对条形基础应为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应为1.5倍。但不应小于5米。
二、对需要进行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沉降计算深度。
三、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加深勘探孔的深度。
3.1.16详细勘察取样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孔(井)数量,应按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物每幢不得少于3个。
二、对每个场地或每幢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物,每一主要上层的原状上试样不应少于6件;同一土层的孔内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组。
三、在地基主要持力层内,对厚度大于50c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孔内原位测试。
3.1.17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配合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勘察:
一、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建筑物,应进行施工验槽。
二、基槽开挖后,岩土条件与原勘察数据不符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三、地基中溶洞或土洞较发育,应查明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施工中出现有边坡失稳危险,应查明原因,进行监测。
3.1.18高层建筑详细勘察勘探点的布置,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勘探点应按建筑物周边线布置,角点和中心点应有勘探点。
二、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纵横方向对地层结构和均匀性的评价要求。
三、特殊体型的建筑物应按其体型变化布置勘探点。
四、单幢高层建筑的勘探点不应少于4个。
3.7.2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勘察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拟建主体建筑物的初步勘察阶段,应根据岩土工程条件,初步判定支护的可行性;在详细勘察阶段,对需要支护的工程,应进行专门的勘察工作。
二、勘察范围应根据开挖深度及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并宜在开挖边界外及开挖深度的l~2倍范围内布置勘探点。对于软土,勘察范围尚应适当扩大。勘探点的深度应满足各种极限状态验算的要求。
三、根据地层结构及岩土性质,应提出土的有效应力强度参数或不排水抗剪强度参数,并应评价施工造成的应力、应变条件和地下水条件的改变对立体的影响。
四、应查明开挖范围和邻近场地地下水特征,以及施工过程中水位变化对支撑系统和邻近建筑物与设施的影响,分析过高的渗透力,管涌发生的可能性,并应提出施工降水或隔水措施。
五、应查明邻近建筑物和设施的现状、特性以及对施工振动、位移的承受能力等。3.8.1桩或墩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明岩土埋藏条件及其物理力学性质,持力层及下卧软弱层的埋藏深度、厚度、性状及其变化。
二、当采用基岩作为桩基持力层时,查明基岩的构造、岩性、风化程度及其厚度。
三、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对桩或墩材料的腐蚀性。
四、评价沉桩的可行性,并论证桩或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6.2.2岩土工程勘察中,凡遇含水地层均应测定地下水位。
8.2.4钻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连续取芯钻进的回次进尺,对螺旋钻探应在1m以内;对岩芯钻探应在2m以内。
二、对鉴别地层天然湿度的钻孔,在地下水位以上应进行于钻。当必须加水或使用循环液时,应采用双层岩芯管钻进。
三、岩芯钻探的岩芯采取率,对一般岩石不应低于80%,对破碎岩石不应低于65%。
四、定向钻进的钻孔应分段进行孔斜测量。倾角及方位的量测精度应分别为 土0.1度、土3.0度 。
8.2.5钻孔的野外记录应由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员承担。记录应真实及时,按钻进回次逐段填写。严禁事后追记。
《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GJ83一91
6.2.1在软土地区基坑勘测,应注意开挖区由于主体应力场的变化和软土具有流变性质,引起土体的位移。如基底土的回弹、土坡土体的侧向位移与沉降等不良现象,提出相应措施以及有关参数,为基坑开挖的施工设计提供数据。
6.2.2基坑开挖前必须查明影响范围内已有建筑物、地下结构物以及管道等设施的位置。并预测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提出必要的预防控制和监测等有效措施。
1.2特殊性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94
5.7.3膨胀岩土地区的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明膨胀上的岩性、地质时代、成因、产状、分布以及颜色、节理。裂缝等外观特征。
二、划分地貌单元,划分场地类型,查明有无浅层滑坡、地裂、冲沟以及微地貌形态和植被情况。
三、调查地表水的排泄和积聚情况,地下水类型、水位及其变化规律。
四、搜集当地降水量、蒸发力、气温、地温、干湿季节、干旱持续时间等气象数据,查明大气影响深度。
五、调查当地建筑经验。
5.7.5勘探孔的深度,除应考虑基础埋深及附加荷载的影响深度外,尚应超过大气影响深度,一般性勘探孔深度不得小于5米;控制性勘探孔深度不得小于8m。
注:大气影响深度是自然气候作用下,由大气降水、蒸发、地温等因素引起上的升降变形的有效深度。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GBJ1 12-87
2.3.1进行膨胀土场地的评价,应查明建筑场地内膨胀土的分布及地形地貌条件,根据工程地质特征及土的自由膨胀率等指标综合评价。必要时,尚应进行土的矿物成分鉴定及其它试验。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90
2.1 .1 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应查明下列内容,并应结合建筑物的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及地基处理措施的建议。
一、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二、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三、湿陷系数随深度的变化。
四、湿陷类型和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五、地下水位升降的可能性和其它工程地质条件。
1.3勘察成果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94
12.4.2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报告的内容,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地质条件、工程特点等具体情况确定。包括下列内容:
一、勘察目的、要求和任务;
二、拟建工程概述;
三、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四、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地下水、不良地质现象的描述与评价;
五、场地稳定性与适宜性的评价;
六、岩土参数的分析与选用;
七、岩土利用、整治、改造方案;
八、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发生的岩土工程问题的预测及监控、预防措施的建议;
九、成果报告应附图件:
1.勘探点平面布置图;
2.工程地质柱状图;
3.工程地质剖面图;
4.原位测试成果图表;
5.室内试验成果图表。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一90
7.0.1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如下:
一、应阐明场地不良地质现象,分析论证静力条件下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震区,应对场地上类型、建筑场地类别作出判定,7度或大于7度的强震区,应对断裂惜动、液化、震陷等进行分析、论证和判定,对整个场地的适宜性作出明确结论;
二、应阐明地层结构和岩土物理力学性质,以岩土的均匀性、强度和变形性状作出定性和定量评价;
三、应阐明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埋藏条件和变化幅度,评价其对地基基础、地下室和施工边坡稳定性的影响,提出预防措施;
四、应对地基基础方案的论证和分析。天然地基方案应提出持力层和基础理深的建议,进行承载力、沉降的分析和验算;桩基方案应提出桩型、桩端持力层、桩端土承载力和桩周土摩擦力或单桩承载力和沉桩可能性的分析,必要时应进行桩基沉降分析;其它合适的地基基础方案的分析和论证。
2地基设计
2.1一般规定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
2.0.2根据建筑物安全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地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建筑物及表2.0.2所列范围以外的二级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计算,计算时应同时满足地基承载力的要求;
二、表2.0.2所列范围内的二级建筑物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仍应作变形验算:
1.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小于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
2.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引起 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
3.软弱地基上的相邻建筑如距离过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4.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其它情况下的二级建筑物和三级建筑物,在符合承载力的规定时,可不做变形验算;
三、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以及建造在斜坡上的建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4.1.3位于土质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足稳定要求。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理深应满足抗滑要求。
5.2.1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
5.2.3在计算地基变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由于建筑地基不均匀、荷载差异很大、体型复杂等因素引起的地基变形,对于砌体承重结构应由局部倾斜控制;对于框架结构和单层排架结构应由相邻柱基的沉降差控制;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由倾斜值控制;
二、在必要情况下,需要分别预估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的地基变形值,以便预留建筑物有关部分之间的净空,考虑连接方法和施工顺序。
2.2山区地基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J7—89
6.1.1 山区(包括丘陵地带)地基的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建设场区内,在自然条件下,有无滑坡现象,有无断层破碎带;
二、施工过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响;
三、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
四、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
五、出现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可能性;
六、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场区的影响。
6.3.1利用压实填土做地基的工程,在平整场地以前,必须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现场条件提出压实填土地基的质量要求。未经检验查明的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土,不得作为建筑地基。
6.5.1在建设场区内,由于施工或其它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的地段,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防止产生滑坡。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应及早整治,防止滑坡继续发展。
2.3特殊性土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90
3.1.2建筑工程的设计措施,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地基处理措施:消除地基的全部或部分湿陷量,或采用基础、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土层。
二、防水措施:
卫.基本防水措施:在建筑物布置、场地排水、屋面排水、地面防水、散水、排水沟、管道敷设后道材料和接口等方面,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或生产、生活用水的渗漏。
2.检漏防水措施:在基本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对防护范围内的地下管道,应增设检漏管沟和检漏井。
3.严格防水措施:在检漏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应提高防水地面、排水沟、检漏管沟和检漏井等设施的材料标准,如增设卷材防水层、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沟等。
三、结构措施:减小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或使结构适应地基的变形。
3.4.1当地基不处理或仅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时,结构设计应根据地基湿陷等级或地基处理后的剩余湿陷量、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倾斜和构件脱离支座等不利情况,采取下列结构措施:
一、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和基础型式。
二、加强结构的整体性与空间刚度。
三、预留适应沉降的净空。
3.6.1地 基计算应包括承载力、湿陷变形、压缩变形和稳定性计算。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3.2.10膨胀土地基变形量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膨胀变形量,应取基础某点的最大膨胀上升量;
二、收缩变形量,应取基础某点的最大收缩下沉量;
三、胀缩变形量,应取基础某点的最大膨胀上升量与最大收缩下沉量之和;
四、变形差,应取相邻两基础的变形量之差;
五、局部倾斜,应取砖混承重结构沿纵墙6~10m内基础两点的变形量之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3.3.1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排水畅通或易于进行排水处理的地形条件;
二、避开地裂、冲泡发育和可能发生浅层滑坡等地段;
三、坡度小于14o并有可能采用分级低档土墙治理的地段;
四、地形条件比较简单,土质比较均匀、胀缩性较弱的地段;
五、尽量避开地下溶沟、溶槽发育、地下水变化剧烈的地段。
3基础设计
3.1扩展基础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89
8.2.6扩展基础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基础底面积,应按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确定;
二、基础高度和变阶处的高度,应按冲切、剪切计算确定;
三、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
3.2箱筏基础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 JGJ 6-99
5.2.2箱形基础的高度应满足结构承载力和刚度的要求。
5.2.4箱形基础的底板厚度应根据实际受力情况、整体刚度及防水要求确定,底板厚度不应小于300MM。底板除计算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外,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符合要求。
5.2.5箱形基础底板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
5.3.2梁板式筏基底板的板格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梁板式筏基的板厚不应小于300mrn。
5.3.3梁板式筏基的基础梁除满足正截面受弯及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外,尚应验算底层柱下基础梁项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5.3.5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应能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
5.3.7平板式筏板除满足受冲切承载力外,尚应验算柱边缘处筏板的受剪承载力。
3.3桩基础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 94-94
3.3.4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桩基需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3.3.4.1所有桩基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计算内容包括:
(1)根据桩基的使用功能和受力特征进行桩基的竖向(抗压或抗拔)承载力计算和水平承载力计算;
(2)对桩身及承台承载力进行计算;对于桩身露出地面或桩侧为可液化土、极限承载力小于50kPa(或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土层中的细长桩尚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对混凝土预制桩尚应按施工阶段的吊装、运输和锤击作用进行强度验算;
(3)当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验算软弱下卧层的承载力;
(4)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验算整体稳定性。
3.3.4.2桩端持力层为软弱土的一、二级建筑桩基以及桩端持力层为粘性土、粉土或存在软弱下卧层的一级建筑桩基,应验算沉降。
4.1.4桩身混凝土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4.1.4.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15,水下灌注混凝土时不得低于C20,混凝土预制桩尖不得低于C30;
4.1.4.2主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水下灌注混凝土,不得小于50mm。
5.2.1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桩基,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应考虑桩侧负摩阻力。
5.2.14.1桩穿越较厚松散填土、自重湿陷性黄土、欠固结土层进入相对较硬土层时;
5.2.14.2桩周存在软弱土层,邻近桩测地面承受局部较大的长期荷载,或地面大面积堆载(包括填土)时;
5.2.14.3由于降低地下水位,使桩周土中有效应力增大,并产生显著压缩沉降时。
5.3.1需要计算变形的建筑物,其桩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桩基变形容许值。
4基坑支护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99
3.1.4支护结构设计应考虑其结构水平变形、地下水的变化对周边环境的水平与竖向变形的影响,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和对周边环境变形有限定要求的二级建筑基坑侧壁,应根据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对变形的适应能力及土的性质等因素确定支护结构的水平变形限值。
3.1.5当场地内有地下水时,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区域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情况和支护结构与基础型式等因素,确定地下水控制方法。当场地周围有地表水汇流、排污或地下水管渗漏时,应对基坑采取保护措施。
3.1.6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要求,基坑支护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和验算:
1.基坑支护结构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计算内容应包括:
1)根据基坑支护形式及其受力特点进行土体稳定性计算;
2)基坑支护结构的受压、受弯、受剪承载力计算;
3)当有锚杆或支撑时,应对其进行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2.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及对支护结构变形有限定的二级建筑基坑侧壁,尚应对基坑周边环境及支护结构变形进行验算。
3.地下水控制计算和验算:
1)抗渗透稳定性验算;
2)基坑底突涌稳定性验算;
3)根据支护结构设计要求进行地下水位控制计算。
3.1.7基坑支护设计内容应包括对支护结构计算和验算、质量检测及施工监控的要求。
8.1.1地下水控制的设计和施工应满足支护结构设计要求,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工程地质条件如文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并结合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方案综合分析、确定。
8.1.4当基坑底为隔水层且层底作用有承压水时,应进行坑底突涌验算,必要时可采取水平封底隔渗或钻孔减压措施保证坑底土层稳定。
5地基处理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 79-91
4.1.2对预压法处理地基应预先通过勘察查明土层在水平和竖直方向的分布和变化、透水层的位置及水源补给条件等。应通过土工试验确定土的固结系数流隙比和固结压力关系、三轴试验抗剪强度以及原位十字板抗剪强度等。
4.1.3对重要工程,应预先在现场选择试验区进行预压试验,在预压过程中应进行竖向变形、侧向位移、孔隙水压力等项目的观测以及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根据试验区获得的资料分析地基的处理效果,与原设计预估值进行比较,对设计作必要的修正,并指导全场的设计和施工。
5.1.2强夯施工前,应在施工现场有代表性的场地上选取一个或几个试验区,进行试夯或试验性施工。试验区数量应根据建筑场地复杂程度、建设规模及建筑类型确定。
5.3.4强夯施工前,应查明场地范围内的地下构筑物和各种地下管线的位置及标高等,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免因强夯施工而造成损坏。
5.3.5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产生有害的影响时,应采取防振或隔振措施。
6.1.2对大型的、重要的或场地复杂的工程,在振冲法正式施工前应在有代表性的场地上进行试验。
7.1.2对重要工程或在缺乏经验的地区,土或灰土挤密桩法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在现场选点进行试验。如立性基本相同,试验可在一处进行,如土性差异明显,应在不同地段分别进行试验。
9.1.3深层搅拌设计前必须进行室内加固试验,针对现场地基土的性质,选择合适的固化剂及外掺剂,为设计提供各种配比的强度参数。
10.1 .4在制定高压喷射注浆方案时,应掌握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建筑结构设计数据等。对既有建筑尚应搜集竣工和现状观测资料、邻近建筑和地下埋设物等资料。
11.1.2在制定托换设计和施工方案前,应掌握以下资料:
一、现场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数据,必要时应进行补充勘察工作;
二、被托换建筑物的结构设计、施工、竣工、沉降观测和损坏原因分析等数据;
三、场地内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和自然环境等对既有建筑物在托换施工时或竣工后可能产生影响的调查数据。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90
4.1.2湿陷性黄土地基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甲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穿透全部湿陷性土层。
二、对乙、丙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
第五篇结构设计
1基本规定
1.1结构安全等级
《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
1 .0.5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0.5的要求。
注:①对于特殊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②当按抗震要求设计时,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
1.2结构荷载和组合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
2.2.1建筑结构设计应根据使用过程中在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取各自的最不利组合进行设计。
2.2.2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和偶然组合进行设计,并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式中 r0——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的结构构件,可分别取1.1、1.0和0.9;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应按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S——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应按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2.2.5对于正常使用权限状态,应根据不同的设计要求,分别采用荷载的短期效应组合和长期效应组合进行设计。
2.2.6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
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取1.2;
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取1.0。
二、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
一般情况下取1.4;
对楼面结构,当活荷载标准值不小于4kN/平方米时,取 1.3。
注:验算倾覆和滑移时,对抗倾覆和滑移有利的永久荷载,其分项系数可取0.9;对某些特殊情况,应按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2.2.7在一般情况下,当有风荷载参与组合时,荷载组合值系数取0.6;当没有风荷载参与组合时,荷载组合值系数取1.0。
对于一般排架、框架结构,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变荷载参与组合且其中包括风荷载时,荷载组合系数取0.85;在其它情况下荷载组合系数均取1.0。
3.1 1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其准永久值系数,应按表
3.1.1的规定采用。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准永久值系数表3.1.1
二、钢筋混凝土雨篷,取1.okN。
注:①对于轻型构件或较宽构件,当施工荷载有可能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验算,或采用加垫板、支撑等临时设施承受。
②当计算挑檐、雨篷强度时,沿板定每隔1.om考虑一个集中荷载;在验算挑檐、雨篷倾覆时,沿板宽每隔2.5~3.om考虑一个集中荷载。
3.5.2楼梯、看台、阳台和上人屋面等的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取0.5kN/m;
二、学校、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取
1.okN/m。
3.6.1建筑结构设计动力计算,在有充分依据时,可将重物或设备的荷载乘以动力系数后按静力计算进行。
5.1.1屋面水平投影面上的雪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Sk= PrSO(5.1.1)
式中 Sk——雪荷载标准值,kN/平方米;
UY——屋面积雪分布系数;
SO——基本雪压,kN/平方米。
5.1.2基本雪压系以当地一般空旷平坦地面上统计所得30年一遇最大积雪的自重确定。
5.2.2设计建筑结构及屋面的承重构件时,按下列规定考虑积雪的分布情况:
一、屋面板檀条按积雪不均匀分布的最不利情况考虑;
二、屋架分别按积雪全跨和半跨均匀分布的情况考虑;
三、框架和柱按积雪全跨均匀分布情况考虑。
6.1.1垂直于建筑物表面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Wk——风荷载标准值,kN/平方米;
Bz--z高度处的风振系数;
Us-一风荷载体型系数;
U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WO——基本风压,kN/平方米。
6.1.2基本风压系以当地比较空旷平坦地面上离地10m高统计所得的30年一遇10min平均最大风速vo(m/s)为标准
基本风压不得小于0.25kN/平方米。
对于高层建筑,其基本风压按规定的基本风压值乘以0系数1.1后采用;对于特别重要和有特殊要求的高层建筑,其基本风压值乘以系数1.2后采用。
2混凝土结构设计
2.1钢筋混凝土结构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
2.1.3混凝土强度标准值应按表2.1.3采用。
2.1.4混凝土强度设计值应按表2.1.4采用。
注:计算现浇钢筋混凝土轴心受压及偏心受压构件时,如截面的长边或直径小于300mm,则表中混凝土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系数0.8。
2.2.2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 95%的保证率。
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按表2.2.2-1采用,钢丝、钢绞线的强度标准值应按表2.2.2-2采用。
注:①冷拔低碳钢丝用作预应力钢筋时,应按表2.2.2-2规定的钢丝强度标准值逐盘进行检验,其强度设计值应按甲级采用;乙级冷拔低碳钢丝可按分批检验,并直用作焊接骨架、焊接网、架立筋、箍筋和构造钢筋;
②用作预应力钢筋的甲级冷拔低碳钢丝经机械调直后,抗拉强度设计值应降低30N/平方毫米,且抗压强度设计值不应大于相应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③当碳素钢丝、刻 痕钢丝、钢绞线的强度标准值不符合表2.2.2-2的规定时,其强度设计值应进行换算;
④表中括号内的数值系根据国家标准 GB 5224-85生产、现尚在延期使用的钢绞线强度标准值和设计值。
3.1.4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包括压屈失稳)计算和倾覆、滑移验算,均应采用荷载设计值;疲劳、变形、抗裂及裂缝宽度验算,均应采用相应的荷载代表值;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构件,在计算承载力、疲劳、抗裂时,应考虑动力荷载的动力系数。
预制构件尚应控制作、运输及安装时的荷载设计值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预制构件本身吊装的验算,应将构件自重乘以动力系数,动力系数可取1.5,但根据构件吊装时受力情况,可适当增减。
对现浇结构,必要时应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
3.1.5下列结构在进行承载力计算时,其内力应按弹性体系计算,不应考虑塑性内力重分布:
一、直接承受动荷载作用的结构;
二、要求不出现裂缝的结构构件。
3.2.2一切构件的安全等级在各个阶段均不得低于三级。
注:①屋架、托架的安全等级应提高一级;
②承受恒载为主的轴心受压柱、小偏心受压柱,其安全等级应提高一级;
③预制构件在施工阶段的安全等级,可较其使用阶段的安全等级降低一级。
3.3.3结构构件设计时,应根据使用要求选用不同的裂缝控制等级,裂缝控制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严格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按荷载短期效应组合进行计算时,构件受拉边缘混凝土不应产生技应力;
二级——一般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按荷载长期效应组合进行计算时,构件受拉边缘混凝土不应产生拉应力,而按荷载短期效应组合进行计算时,构件受拉边缘混凝土允许产生技应力,但拉应力不应超过Actyft,此处,aCt为混凝土技应力限制系数,r为受拉区混凝土塑性影响系数ftk为混凝土抗拉强度标准值;
三级——允许出现裂缝的构件,最大裂缝宽度按荷载的短期效应组合并考虑长期效应组合的影响进行计算,其计算值不应超过允许值。
3.3.4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裂缝控制等级、混凝土拉应力限制系数Act及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根据结构构件的工作条件和钢筋种类按表3.3.4采用。
注:①处于室内正常环境由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时,其保护层厚度按表中规定减少5mm,但预制构件中的预应力钢筋(包括冷拔低碳钢丝)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处于露天或室内高温度环境的预制构件,当表面另作水泥砂浆抹面层且有质量保证措施时,保护层厚度按表中室内正常环境中构件的数值采用;②预制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钢筋端头的保护层厚度为10MM;预制的肋形板,其主肋的保护层厚度按梁考虑;③处于露天或室内高湿度环境中的结构,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5,当非主要承重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采用C2o时,其保护层厚度按表中C25的规定值取用;④板、墙、壳中分布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梁、柱中箍筋和构造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⑤要求使用年限较长的重要建筑物和受沿海环境侵蚀的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当处于露天或室内高湿度环境时,其保护层厚度应适当增加。
6.1.4当计算中充分利用纵向受拉钢筋强度时,其锚固长度不应小于表
6.1.4规定的最小锚固长度。
6.1.11绑扎骨架和绑扎网中的非预应力受力钢筋,当接头用搭接而不加焊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2LA ,且不应小于300MM;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0. 85LA ,且不应小于 200mm。
焊接骨架在受力方向的接头可采用非焊接的搭接接头,受拉钢筋的措接长度不应小于LA ,受压钢筋的措接长度不应小于0.7LA 。
6.1.14在绑扎骨架中非焊接的措接接头长度范围内,当搭接钢筋为受拉时,其箍筋的间距不应大于5d,且不应大于100MM;当搭接钢筋为受压时,其箍筋的间距不应大于10d,且不应大于200mm。d为受力钢筋中的最小直径。
6.1.15混凝土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表6. 1.15规定的数值。
注:①受压钢筋和偏心受压构件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按构件的全截面面
积计算;其余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按全截面面积扣除位于受压边或受拉较小边翼缘面积后的截面面积计算;
②配置碳素钢丝剜痕钢丝、钢绞线、热处理钢筋和冷拔低碳钢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其正截面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正截面开裂时的内力值。对配置上
述钢筋的预应力混凝土受弯构件,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Mu大于等于Mcr
此处,Mu为预应力混凝土受弯构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设计值,为预应力受弯构件的正截面开裂弯矩值;
③当温度、收缩等因素对结构产生较大影响时,构件的最小配筋百分率应适当增加。
7.1.3简支板的下部纵向受力钢筋应伸入支座,其锚固长度不应小于5d。当采用焊接网配筋时,其末端至少应有一根横向钢筋配置在支座边线内;如不能符合要求时,应在受力钢筋末端制成弯钩或加焊附加的横向锚固钢筋。
注:当时,配置在支座边缘内的横向锚固钢筋不应少于二根,其直径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直径的一半。
7.2.2钢筋混凝土简支梁的下部纵向受力钢筋伸入梁的支座范围内的锚固长度Las应符合下列条件: 二、当V>0.07Fcbho时:月牙纹钢筋Las大于等于12d
光面钢筋Las大于等于15d
如纵向受力钢筋伸入梁的支座范围内的锚固长度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采取在钢筋上加焊横向锚固钢筋、锚固钢板,或将钢筋端部焊接在梁端的预埋件上等有效锚固措施。
如焊接骨架中采用光面钢筋作为纵向受力钢筋时,则在锚固长度Las内应加焊横向钢筋:当 V小于等于0.07fcbh0时,至少一根;当 V> 0.07fcbh 0时,至少二根;横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直径的一半;同时,加焊在最外边的横向钢筋,应靠近纵向钢筋的末端。
注:①当V>0.07fcbho时,螺纹钢筋的锚固长度Las大于等于IOd;
②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或等于c25的简支梁,在距支座边1.5h范围内作用有集中荷载(包括作用有多种荷载、且其中集中荷载对支座截面所产生的剪力占总剪力值的 75%以上的情况),且 V> O.07fcbh0 时,对变形钢筋采用附加锚固措施,或取锚固长度Las大于等于15d。
7.2.4在采用绑扎骨架的钢筋混凝土梁中,当设置弯起钢筋时,弯起钢筋的弯终点外应留有锚固长度,其长度在受拉区不应小于20d,在受压区不应小于10d;对光面钢筋在末端尚应设置弯钩。位于梁底层两侧的钢筋不应弯起。
7.2.11位于梁下部或在梁截面高度范围内的集中荷载,应全部由附加横向钢筋(吊筋、箍筋)承担。附加横向钢筋应布置在长度为 S(S=2h1+3b)的范围内。
附加横向钢筋所需的总截面面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Asv__承受集中荷载所需的附加横向钢筋总截面面积;
F——作用在梁的下部或梁截面高度范围内的集中荷载设计值;
a——附加横向钢筋与梁轴线间的夹角。
7.3.3柱中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柱中及其它受压构件中应采用封闭式箍筋;
二、箍筋间距不应大于400mm,且不应大于构件截面的短边尺寸;同时,在绑扎骨架中,不应大于15倍纵向钢筋最小直径,在焊接骨架中,不应大于20倍纵向钢筋最小直径;
三、采用热轧钢筋时,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0.25倍纵向钢筋最大直径,且不应小于6mm;采用LL500级冷轧带肋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时,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0. 2倍纵向钢筋最大直径,且不应小于 5mm;
四、当柱中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率超过0.03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倍纵向钢筋的最小直径,且不应大于200mm;
五、当柱子各边纵向钢筋多于三根时,应设置复合箍筋;当柱子短边不大于400mm,且纵向钢筋不多于四根时,可不设置复合箍筋;
六、柱内纵向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的箍筋间距应符合6.1.14的规定。
7.8.3受力预埋件的锚筋应采用工级或二级钢筋,不得采用冷加工钢筋。
7.9.8预制构件的吊环应采用1级钢筋制作,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吊环埋入深度不应小于30d,并应焊接或绑扎在钢筋骨架上。每个吊环可按二个截面计算,在构件的自重标准值作用下,吊环拉应力不应大于50N/平方毫米 (构件自重的动力系数已考虑在内)。当在一个构件上设有四个吊环时,设计时仅考虑三个吊环同时发挥作用。
《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CJ12-99
3.1.5轻骨料混凝土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1.5采用。
注:1.浮石或火山灰渣混凝土的抗拉强度设计值,应按表中数值乘以系数0.8;
2.自燃歼石混凝土的抗拉强度设计值,应按表中数值乘以系数0.85;
3.计算现浇钢筋轻骨料混凝土轴心受压及偏心受压构件时,如截面的长边或直径小于300MM时,则表中轻骨料混凝土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系数0. 8。
7.1.2受力钢筋的轻骨料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从钢筋的外边缘算起)应符合表7.1.2的规定,且不应小于受力钢筋的直径八
板、墙、壳中分布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梁、柱中箍筋和构造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注:1.处于室内正常环境由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当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L2O时,其保护层厚度按表中规定减少5MM,但预制构件中的预应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处于露天或室内高湿度环境的预制构件,当表面另作水泥砂浆抹面层且有保证措施时,保护层厚度按表中室内正常环境中构件的数值采用;
2.预制钢筋轻骨料混凝土受弯构件,钢筋端头的保护层厚度为15MM,预制的肋形板,其主肋的保护层厚度按梁考虑;
3.处于露天或室内高湿度环境中的结构,其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L25 ,当非主要承重构件的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采用CL20时,其保护层厚度按表中CL25的规定值取用;
4.要求使用年限较长的重要建筑物和受沿海环境侵蚀的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当处于露天或室内高湿度环境时,其保护层厚度应适当增加。
7.1.3当计算中充分利用纵向受拉钢筋强度时,其锚固长度人不应小于表7.1.3规定的数值。
7.1.10轻骨料混凝土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表
7.1.10规定的数值。
轻骨料混凝土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表7.1 .10
注:1.受压钢筋和偏心受压构件的受拉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按构件的全截面面积计算;其余的受拉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按全截面面积扣除位于受压边或较小受拉边翼缘面积(bf-b)h\后的截面面积计算;
2.配置碳素钢丝该振钢丝、钢绞线和热处理钢筋的预应力轻骨料混凝土构件,其正截面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正截面开裂时的内力值。对配置上述钢筋的预应力轻骨料混凝土受弯构件,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应符合的要求;
4.当温度、收缩等因素对结构产生较大影响时,构件的最小配筋百分率应适当增加。
8.1.3简支板下部纵向受力钢筋应伸入支座,其锚固长度LAS不应小于6d。当采用焊接网配筋时,其末端至少应有一根横向钢筋配置在支座边线内;如不能符合要求时,应在受力钢筋末端制成弯钩或加焊附加的横向锚固钢筋。
注:当V>FCBHO 时,配置在支座边缘内的横向锚固钢筋不应少于二根,其直径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的一半。
8.2.2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简支梁的下部纵向受力钢筋伸入梁的支座范围内的锚固长度应符合下列条件:
如纵向受力钢筋伸入梁的支座范围内的锚固长度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采取在钢筋上加焊横向锚固钢筋、锚固钢板,或将钢筋端部焊接在梁端的预埋件上等有效锚固措施。
如焊接骨架中采用光面钢筋作为纵向受力钢筋时,则在锚固长度内应加焊横向钢筋:
最外边的横向钢筋,应靠近纵向钢筋的末端。
注: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或等于CL25的简支梁,在距支座边1.5h范围内作用有集中荷载(包括作用有多种荷载、且其中集中荷载对支座截面所产生的剪力占总剪力值的75%以上的情况),且V>0.06fCbho时,对变形钢筋采用附加锚固措施,或取锚固长度Las大于等于20d
8.2.4在采用绑扎骨架的钢筋轻骨料混凝土梁中,当设置弯起钢筋时,弯起钢筋的弯终点外应留有锚固长度,其长度在受拉区不应小于25d,在受压区不应小于15d;对光面钢筋在末端尚应设置弯钩。位于梁底层两侧的钢筋不应弯起。
《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 19—92
1.0.3对于直接承受动荷载作用的构件,在无可靠试验或实践经验时,不采用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
处于侵蚀环境或高温下的结构,不得采用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
2.2.1冷拔钢丝预应力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3.3.6计算冷拔钢丝预应力构件端部锚固区的正截面和斜截面受弯承载力时,锚固区内的预应力冷技钢丝抗拉强度设计值可按下列规定取用:
在锚固起点处为零,在锚固终点处为Fpy;在两点之间接直线内插法取用。
单根或两根并丝的预应力冷拔钢丝的锚固长度l。按表3.3.6取用。
3.4.5对冷拉钢丝预应力构件端部区段进行正截面和斜截面抗裂验算时,应考虑预应力钢丝在其预应力传递长度范围内实际应力值的变化。预应力钢丝的实际预应力值按线性规律增大,在构件端部取零,在其预应力传递长度的末端取有效预应力值,单根或两根并丝的预应力钢丝的预应力传递长度 ;应按表 3. 4. 5取用。
3.7.2悬臂梁板支座处的纵向受拉预应力冷技钢丝,当计算中充分利用其强度时,伸入支座内的锚固长度。应符合本规程第3.3.6条的要求。
3.7.3冷拔钢丝预应力简支板的搁置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7.1.1受拉钢筋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从钢筋的外边缘算起)应符合表
7.1.l的规定。
7.2.1当计算中充分利用纵向受拉冷轧扭钢筋强度时,其最小锚固长度应符合表7.2.l的规定。
7.2.2冷轧扭钢筋不得采用焊接接头,钢筋网和钢筋骨架均应采用绑扎。
7.2.4纵向受拉冷轧扭钢筋搭接长度不应小于最小锚固长度La 的1,2倍,且不应小于300mm。
7.2.5冷轧扭钢筋在搭接长度范围内,其箍筋的间距不应大于钢筋标志直径d的5倍,且不应大于IO0mm。
7.2.6严禁采用冷轧扭钢筋制作预制构件的吊环。
7.3.1混凝土构件中纵向受力的冷轧扭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7.4.5简支板的下部纵向冷轧扭钢筋应伸入支座,其锚固长度La 不应小于钢筋标志直径d的10倍。
7.5.2简支梁的下部纵向受拉冷轧扭钢筋伸入梁支座范围内的锚固长度
Las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计算中充分利用钢筋强度时,尚应符合本规程表7.2.1的规定。
2.2预应力和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
3.4.4施加预应力时,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应经计算确定。
3.4.14预应力钢筋的锚固长度人应按表3.4.14取用。
5.1.1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正截面抗裂验算:
一、严格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在荷载的短期效应组合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一般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
在荷载的短期效应组合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荷载的长期效应组合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荷载的短期效应组合、长期效应组合下抗裂验算边缘的混凝土法向应力;
——扣除全部预应力损失后在抗裂验算边缘混凝土的预压应力;
——混凝土拉应力限制系数;
——受拉区混凝土塑性影响系数;
——混凝土的抗拉强度标准值。
注:对受弯和大偏心受压构件,在施工阶段预拉区出现裂缝的区段和均应乘以系数0.9。
5.1.3预应力混凝土受弯构件应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斜截面抗裂验算:
一、混凝土主拉应力
对严格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一般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混凝土主压应力
对严格要求和一般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均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 ——混凝土的主技应力、主压应力。
此时,应选择跨度内不利位置的截面,对该截面的换算截面重心处和截面宽度剧烈改变处进行验算。
5.1.5对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端部进行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计算以及正截面、斜截面抗裂验算时,应计入预应力钢筋在其预应力传递长度 范围内实际应力值的变化。预应力钢筋的实际预应力按线性规律增大,在构件端部取零,在其预应力传递长度的末端应取有效预应力值,预应力钢筋的预应力传递长度人应按表 5. 1. 5采用。对采用冷拉 二级、 三级钢筋和冷轧带肋钢筋的先张法构件,可不计预应力传递长度Ltr0
6.2.3对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端部锚固区,应进行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并配置间接钢筋,且其体积配筋率pv产不应小于0.5%。
为防止沿孔道产生劈裂,在构件端部3e且不大于1.2h(h为构件端部高度)的长度范围内与间接钢筋配置区以外,应在高度2e范围内均匀布置附加箍筋或网片,其体积配筋率不应小于0.5%。
《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GJ/T 92-93
2.1.1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对于板不应低于C30,对于梁及其它构件不低于C40。
2.2.2无粘结预应力筋外包层材料,应采用聚乙烯或聚丙烯,严禁使用聚氯乙烯。
2.2.3无粘结预应力筋涂料层应采用专用防腐油脂。
2.3.1无粘结预应力筋一锚具组装件必须采用1类锚具。
3.1.1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裂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严格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构件。按荷载短期效应组合进行计算时,构件受拉边缘混凝土不应产生拉应力;
二级:一般要求不出现裂缝的受弯构件。按荷载短期效应组合进行计算时,构件受拉边缘混凝土产生的拉应力不应超过人tsyftu,acts取不大于0.6;按荷载长期效应组合进行计算时,构件受拉边缘混凝土产生的拉应力不应超过 a*lyfk, actl取不大于 0.25。此处, acts为荷载短期效应组合下的拉应力限制系数, l。tl为荷载长期效应组合下的拉应准值。
一般要求不出现裂缝的轴心受拉构件,按荷载长期效应组合进行计算时,构件混凝土不应产生技应力;而按荷载短期效应组合进行计算时,构件混凝土允许产生拉应力,但拉应力不应超过0.3fib。
注:当有可靠的工程经验时,对按二级裂缝控制的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梁,其抗裂设计要求可适当放宽。
3.2.且为满足不同耐火等级的要求,无粘结预应力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3.2.1-1及表3.2.1-2的规定。
3.2.2锚固区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结构本身的耐火极限。
4.1.13在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中的锚头局压区,应验算局部受压承载力。在锚具的局部受压计算中,纵向力应取1.2。_和0.sfpt。中的较大值进行计算,fpk为无粘结预应力筋的抗拉强度标准值。
4.2.1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受弯构件受拉区非预应力钢筋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向板非预应力钢筋的截面面积也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b——截面宽度;
h——截面高度;
且非预应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其间距不应大于200MM。
二、梁中受拉区配置的非预应力钢筋的最小截面面积也应符合下列规定:
取以上两式计算结果的较大者。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4MM。
按式(4.2.1-1)~(4.2.l-3)要求的非预应力钢筋,应均匀分布在梁的受拉区,并靠近受拉边缘。非预应力钢筋长度应符合有关规范锚固长度或延伸长度的要求。
4.3.4对于等厚的实体双向板,非预应力纵向钢筋最小截面面积及其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负弯矩区非预应力纵向钢筋。在柱边的负弯矩区,每一方向上非预应力钢筋的截面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l——平行于计算纵向钢筋方向上板的跨度;
h——板的厚度。
由上式确定的非预应力纵向钢筋,应分布在各离柱边1.5h的板宽范围内。每一方向至少应设置4根直径不小于16MM的钢筋。非预应力纵向钢筋间距不应大于300mm,外伸出柱边长度至少为支座每一边净跨的1/6。在承载力计算中考虑非预应力纵向钢筋的作用时,其外伸长度应按计算确定,并应符合锚固长度的规定。
二、正弯矩区非预应力纵向钢筋。在正弯矩区每一方向上的非预应力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As>0.OO15bh(4.3.4-2)
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受拉区不允许出现技应力时,双向板每一方向上的非预应力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A、>0.001bh (4.3.4-3)
且钢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
非预应力纵向钢筋应均匀分布在板的受拉区内,并应靠近受拉边缘布置。在承载力计算中考虑非预应力纵向钢筋的作用时,其长度应符合锚固长度的规定。
三、在平板的边缘和拐角处,应设置暗圈梁或设置钢筋混凝土边梁。暗圈梁的纵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且不应少于4根;箍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250MM。
4.3.5现浇板柱节点型式及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无粘结预应力筋和按第4.3.4条规定配置的非预应力纵向钢筋应正交穿过板柱节点。每一方向穿过柱子的无粘结预应力筋不应少于2根。
2.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3一91
2.1.4房屋的顶层、结构转换层、平面复杂或开洞过大的楼层应采用现浇楼面结构。
2.4.1框架及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应设计为双向抗侧力体系,主体结构不应采用铰接。
2.4.5底层大空间剪力墙结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底层应设落地剪力墙和(或)落地简体。
二、底层落地剪刀墙和简体应加厚,并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以补偿底层的钢度。上下层刚度比:非抗震设计时Y不应大于3;抗震设防时Y不应大于2。
五、落地剪力墙的间距l应符合以下规定:
非抗震设计: L小于等于3B, l小于等于36m;
抗震设计: 6度、7度时,l小于等于2.5 B,l小于等于30m;
8度时,l小于等于2B,l小于等于24m。
式中B——楼面宽度。
4.3.2高层建筑结构倾覆计算时,应按风荷载或地震作用计算倾覆力矩设计值。计算稳定力矩时,楼层活荷载取 50%,恒载取 90%。抵抗倾覆的力矩不应小于倾覆力矩设计值。
4.6.3框支剪力墙的框支梁应按偏心受拉构件计算。
4.7.1框架-剪力墙结构的计算中应考虑剪刀墙和框架两种类型结构的不同受力特点,按协同工作条件进行内力、位移分析。框架结构中设置了电梯井、楼梯井或其它剪刀墙型的抗侧力结构后,应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计算。
5.2.20非抗震设计时,柱的箍筋应做成封闭式。间距不应大于柱截面的短边尺寸、不大于400MM及不大于15d(绑扎骨架)20d(焊接骨架),d为纵筋直径。
5.3.3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应进行斜截面抗剪、偏心受压或偏心受拉、平面外竖向荷载轴心必受压承载力计算。在集中荷载作用下,还应进行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
5.3.15非抗震设计时剪力墙水平和竖向分市钢筋应满足表5.3.15的要求。
下列部位为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加强区:
一、剪力墙的顶层;
二、剪力墙的底部加强区,其高度为Hw/8,并不小于底层层高;
三、楼梯间及电梯间墙;
四、现浇端部山墙;
五、内纵墙的端开间。
一级抗震等级的剪力墙的所有部位和二级剪力墙的加强部位应采用双排钢筋。双排钢筋之间应采用拉筋连接,拉筋直径不小于6,间距不大于700MM,拉筋应与外皮水平钢筋钩牢,底部加强部位的拉筋宜适当加密。
5.4.2转换层楼板应采用双向上下层配筋。
5.4.3框支架的截面尺寸及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框支梁宽度 H b不小于上层墙体厚度的 2倍,且不小于400MM,梁高hb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跨度的1/6,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跨度的1/8,也可采用加腋梁;
二、框支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
三、框支梁主筋应按以下要求配置:
1.主筋的最小配筋率为0.3%。有接头时,应采用焊接接头或机械连
接的接头。同一截面内焊接接头钢筋截面面积不应超过全部主筋截面面积的25%。接头位置应避开墙体开洞部位。
支座上部主筋至少应有 50%沿梁全长贯通。下部主筋应全部直通到柱内,沿梁高应配置间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6的腰筋。
四、梁支座处(离柱边0.210或1.5hb范围内)箍筋应加密,加密区箍筋直径不应小于10,间距不应大于100MM。门洞附近梁的箍筋也应按上述要求加密。
5.4.5框支梁上部墙体的构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框支梁上的墙体当开有边门洞时,应加强小墙肢,同时应提高该部位框支梁的抗剪承载力,并可采用加腋梁。边墙肢应设置外墙翼缘,或将外墙肢加厚;
二、框支柱应有部分受力钢筋延伸到框支梁以上墙体,延伸长度等于层高。
5.4.8落地剪力墙及其转换层以上一层墙体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抗震设计时为 0. 3%,非抗震设计时为 0. 25%。
5.5.3周边有梁、柱的剪力墙,厚度不应小于160MM,且不小于墙净高的I/20 。梁的截面宽度不小于Zbw(bw为剪力墙厚度),梁的截面高度不小于3bw,柱的截面宽度不小于2.6bw;柱的截面高度不小于柱的宽度。如剪力墙周边仅有柱而无梁时,则应设置暗梁。
5.6.8墙肢应进行墙身手面外正截面受弯承载力校核,以验算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量。此时,墙身轴向力取竖向荷载作用产生的轴向力与风荷载、地震作用产生的轴向力的组合计算,偏心距不应小于墙厚的1/10 。
5.7.1采用装配整体式楼面时,面层厚度不应小于4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并应双向配置直径4~6,间距150~250MM的钢筋网。
3钢结构设计
3.1普通钢结构
《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
1.0.5在钢结构设计图纸和钢材订货文件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号、连接材料的型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的附加保证项目。此外,在钢结构设计图纸中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质量级别。
2.0.5钢结构的连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手工焊接采用的焊条的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
二、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焊剂,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
3.1.5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应采用荷载设计值;计算疲劳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变形时,应采用荷载标准值。
3.2.1钢材的强度设计值按表3.2.1-2采用。铜铸件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13采用。连接的强度设计值按表3.2.1-4及表3.2.1-6采用。
3.2.2计算下列情况的结构构件或连接时,3.2.1规定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
一、单面连接的单角钢
1.按轴心受力计算强度和连接O.85;
2.按轴心受压计算稳定性
等边角钢 0.6+ 0.0015A,但不大于 1.0;
短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 0. 5+ 0. 0025A,但不大于1. 0;
长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 0.70;
人为长细比,对中间无连系的单角钢压杆,应按最小回转半径计算,当二、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和铆钉连接O.9O;
注:当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
3.3.2受弯构件的挠度不应超过表3.3.2中所列的容许值。
8.1.4在建筑物每一个温度区段或分期建设的区段中,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空间稳定的支撑系统。
8.2.1焊缝金属宜与基本金属相适应。当不同强度的钢材连接时,采用与低强度钢材相适应的焊接材料。
8.4.8跨度大于36m的两端铰支行架,应考虑在竖向荷载作用下,下弦弹性伸长所产生水平推力对支承构件的影响。
8.4.14柱脚锚栓不得用以承受柱脚底部的水平反力,此水平反力应由底板与混凝土基础间的摩擦力或设置抗剪键承受。
8.4.15柱脚锚栓理置在基础中的深度,应使锚栓的内力通过其和混凝土之间的粘结力传递。当理置深度受到限制时,则锚栓应牢固地固定在锚板或锚梁上,以传递锚栓的全部内力,此时锚栓与混凝土之间的粘结力可不予考虑。
9.3.4构件拼接应能传递该处最大计算弯矩值的1.l倍,且不得低于0.25Wpxf0
3.2薄壁型钢结构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GBJ18—87
3.1.7设计刚架、屋架和檀条,应考虑由于风吸力作用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此时永久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0。
3.1.8结构构件的受拉强度应按净截面计算;受压强度应按有效净截面计算;稳定性应按有效截面计算;构件的变形和各种稳定系数均应按毛截面计算。
3.2.1钢材的设计强度应按表3.2.1采用。
厚度不小于2.5mm的3号镇静钢钢材的抗拉、抗压、抗弯和抗剪设计强度可按表3.2.1中3号钢栏的数值提高5%。
3.2.3焊缝的设计强度应按表3.2.3采用。
3号钢与16锰钢对接焊接时,焊缝设计强度应按表3.2.3中3号钢栏的数值采用。
3.2.4普通粗制螺栓连接的设计强度应按表3.2.4采用。
3.2.6计算下列情况的结构构件和连接时,规范规定的设计强度,应乘以下列相应的折减系数。
一、屋架、刚架横梁中采用焊接方管的受压弦杆及支座斜杆:0.95
二、单面连接的单角钢杆件
1按轴心受力计算强度和连接:0.85
2按轴心受压计算稳定性: O.6+ 0.0014A
注:对中间无联系的单角钢压杆,人为按最小回转半径计算的杆件长细比。
三、无垫板的单面对接焊缝:0.85
四、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0.90
五、两构件的连接采用搭接或其间填有垫板的连接以及单盖板的不对称连接:O.90
上述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
3.3.2构件受压部分的壁厚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构件中受压板件的最大宽厚比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二、圆管截面构件的外径与壁厚之比,对于3号钢,不大于100,对于16锰钢,不大于68。
受压板件的宽厚比限值表3.3.2
5.2.3当檀条跨度大于4m时,应设置技条和撑杆。拉条和撑杆的截面应按计算确定。拉条的直径不得小于8MM,撑杆的长细比不得大于200。
6.2.2屋架应设置必要的支撑体系。当支撑的拉杆采用圆钢时,必须具有拉紧装置。
7.2.3刚架转折处(即柱须转角和横梁中央折点处)的受压肢或受压翼缘应设置侧向支撑。刚架在温度缝区间两端应设置横梁上弦横向水平支撑及柱间支撑。
7.2.4横梁及柱内肢需设置侧向支承点时,可利用作为外肢侧向支承点用的檀条或墙梁设置角隅撑(图7.2.4)。
3.3高层建筑钢结构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98
5.5.1非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钢结构,以及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钢结构在不计算地震作用的效应组合中,应满足下列要求:
二、结构在风荷载作用下,顶点质。心位置的侧移不宜超过建筑高度的1/500;质心层间倒移不直超过楼层高度的 1/400。结构平面端部构件最大侧移不得超过质心侧移的1.2倍。
三、高层建筑钢结构在风荷载用下的顺风向和横风向顶点最大加速度,应满足下列关系式的要求:
6.1.1的抗弯强度应计算。
6.1 .2梁的稳定,除设置刚性铺板情况外,应计算。
6.1 .5在主平面内受弯的实腹构件,其抗剪强度应计算。
6.2.1轴心受压柱的稳定性应计算。
6.3.2框架柱的计算长度,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当计算框架柱在重力作用下的稳定性时,纯框架体系柱的计算长度应按有侧移的系数确定;有支撑和(或)剪力墙的体系,框架柱的计算长度应按无侧移的系数确定。
二、当计算在重力和风力或多遇地震作用组合下的稳定性时,有支撑和(或)剪力墙的结构,在层间位移满足要求的条件下,柱计算长度系数取
1 .0。若纳框架体系层间位移小于0.001h(h为楼层层高)时,按无侧移计算柱的计算长度系数。
7.2.2组合梁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应计算。
7.2.6每个剪跨区段内所配置的剪力连接件的总数,按下式计算:
n= V/Nsv(7.2.6)
剪刀键可均匀分布于该剪跨区段内。
式中V——每个剪跨区内,混凝土与钢梁迭合面上的纵向剪力;
NSv——每个剪力连接件的受剪承载力设计值。
7.2.14当进行组合梁的钢梁翼线与混凝土器板的纵向界面受剪承载力的计算时,应分别取包络连接件的纵向界面和混凝土器板纵向界面。
7.3.7组合板的挠度,应分别按荷载短期效应组合和荷载长期效应组合计算,不应超过计算跨度的 1/360。
7.4.6组合板的总厚度不应小于90MM;压型钢板项面以上的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50MM。
8.3.6框架梁与柱刚性连接时,应在梁器缘的对应位置设置柱的水平加劲助(或隔板)。对于抗震设防的结构,水平加劲肋应与梁翼线等厚。对非抗震设防的结构,水平加劲肋应能传递梁器缘的集中力,其厚度不得小于梁翼线厚度的1/2,并应符合板件宽厚比限值。水平加劲助的中。心线应与梁翼缘的中心线对准。
8.4.2箱形柱宜为焊接柱,其角部的组装焊缝应为部分熔透的V形或U形焊缝,焊缝厚度不应小子板厚的1/3,抗震设防时不应小于板厚的I/2(图8.4.2-1。)。当梁与柱刚性连接时,在框架梁的上、下600MM范围内,应采用全熔透焊缝(图8.4.2-1b)。
十字形柱应由钢板或两个H型钢焊接而成(图8.4.2-2);组装的焊缝均应采用部分熔透的K形坡口焊缝,每边焊接深度不应小于1/3板厚。
8.4.6箱形柱在工地的接头应全部采用玻口焊接的形式。
下节箱形柱的上端应设置隔板,并应与柱口齐平。其边缘应与往口截面一起创平。在上节箱形柱安装单元的下部附近,尚应设置上柱隔板。柱在工地的接头上下侧各100mm范围内,截面组装焊缝应采用玻口全熔透焊缝。
8.6.2埋入式住脚(图8.6.2)的理深,对轻型工字形柱,不得小于钢柱截面高度的二倍;对于大截面H型钢柱和箱型柱,不得小于钢柱截面高度的三倍。
埋入式柱脚在钢柱埋入部分的顶部,应设置水平加劲肋或隔板。
8.7.1抗剪支撑节点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除偏心支撑外,支撑的重心线应通过梁与柱轴线的交点,当受条件限制有不大于支撑杆件宽度的偏心时,节点设计应计入偏心造成的附加弯矩的影响。
三、柱和梁在与支撑器缘的连接处,应设置加劲肋。支撑器线与箱形柱连接时,在住壁板的相应位置应设置隔板;耗能梁段与支撑连接的一端和耗能梁段内,应设置加劲肋。
8.7.6耗能梁段加劲肋应在三边与梁用角焊缝连接。其与腹板连接焊缝的承载力不应低于 A。f,与冀线连接焊缝的承载力不应低于人Astf/4。此处,Ak=bsttk,bst为加劲肋的宽度,tst为加劲肋的厚度。
8.7.7耗能梁段两端上下翼缘,应设置水平侧向支撑。与耗能梁段同跨的框架梁上下翼缘,也应设置水平测向支撑。
3.4钢网架结构
《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 7—91
3.4.1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的地区,网架屋盖结构应进行竖向抗震验算。
3.4.2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地区,对于周边支承的中小跨度网架可不进行水平抗震验算;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震区,对各种网架结构均应进行水平抗震验算。水平地震作用下网架的内力、位移可采用空间行架位移法计算。
网架的支承结构应按有关规范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验算。
4.1.2确定网架杆件的长细比时,其计算长度10应按表4.1.2采用。
4.3.2当空心球直径为120~500mrn时,其受压、受拉承载力应进行计
算。
4.4.4高强度螺栓应采用国家标准8.8S或10.9S级螺栓,并符合国家标准中的粗牙普通螺纹的规定。
每个高强度螺栓的受拉承载力应计算。
4砌体结构设计
4.1 无筋砌体结构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J3—88
2.2.1龄期为28d的以毛截面计算的各类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根据块体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应分别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烧结普通砖、非烧结硅酸盐砖和承重粘土空。已砖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2.2.1-1采用。
三、块体高度为180~350mm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2.2.1-3采用。
2.2.2龄期为28d的以毛截面计算的各类砌体的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弯曲抗拉强度设计值和抗剪强度设计值,按表2.2.2-1和表2.2.2-2采用。
2.2.3下列情况的各类砌体,其强度设计值应乘以调整系数YA:
一、跨度不小于9m的多层房屋,ya为0.9。
二、构件截面面积A小于0.3m2时,ya为其截面面积加0.7。
三、各类砌体,当用水泥砂浆砌筑时,对2.2.1各表中数值,ya为
0.85。对 第2.2.2条表2.2.2-1中的数值,rA为0.75。
四、当验算施工中房屋的构件时,ra为1.IO。
5.2.1六层及六层以上房屋的外墙、潮湿房间的墙,以及受振动或层高大于6m的墙、柱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砖采用 MU10;
二、砌块采用MU5;
四、砂浆采用M2.5。
5.2.2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5.2.2的要求。
5.2.5跨度大于6m的屋架和跨度大于下列数值的梁,其支承面下的砌体应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
一、对砖砌体为 4. 8米;
二、对砌块砌体为4.2m。
5.2.11砌块砌体应分皮错缝搭砌。小型空心砌块上下皮搭砌长度,不得小于90毫米。
当搭砌长度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在水平灰缝内设置不少于2帕4 的钢筋网片,网片每端均应超过该垂直缝,其长度不得小于300mm。
5.2.12砌块墙与后砌隔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400~800毫米在水平灰缝内设置不少于2似4 的钢筋网片。
5.2.14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体的下列部位,如未设圈梁或混凝土垫块,应采用不低于砌块材料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将孔洞灌实:
一、搁栅、檀条和钢筋混凝土楼板的支承面下,高度应小于200毫米的砌体;
二、屋架、大梁等构件的支承面下,高度应小于400毫米,长度不应小于600毫米的砌体;
三、挑梁支承面下,纵横墙交接处,距墙中心线每边不应小于300毫米,高度不应小于400毫米的砌体。
6.1.3宿舍、办公楼等多层砖砌体民用房屋,当墙厚h小于等于240毫米,且层数为3~4层时,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圈梁一道。当层数超过4层时,宜在所有纵横墙上每层设置。
6.1.6圈梁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一、当圈梁被门窗洞口截断时,应在洞口上部增设相同截面的附加圈
梁。附加圈梁与圈梁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垂直间距的二倍,且不得小于l米。
五、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部分的钢筋应按计算用量单独配置。
6.2.4砖砌过梁的构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砖砌过梁截面计算高度内的砖,不应低于MU7.5。对于钢筋砖过梁,砂浆不低于M2.5。
二、砖砌平拱用竖砖砌筑部分的高度,不应小于240mm。
三、钢筋砖过梁底面砂浆层处的钢筋,其直径不应小于5mm,间距不
大于120毫米, 钢筋伸入支座砌体内的长度不小于240毫米,砂浆层的厚度不小于30毫米。
6.3.2计算单跨砖砌体墙架时,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墙架计算高度范围内只允许设置一个洞口。
6.3.12墙梁尚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一、托梁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
三、承重墙梁的托梁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5%。
五、承重墙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350毫米;托梁纵向受力钢筋应伸入支座并应满足受拉钢筋的锚固要求。
六、承重墙梁计算高度范围内砌体的砂浆不应低于M5,其余部分砌体及非承重墙梁砌体的砂浆,不应低于MZ.5。
七、墙梁的墙体,不应采用空斗墙;墙体厚度不应小于240mm。
九、承重墙梁两端应设置翼墙,墙梁与翼墙应同时砌筑。
6.4.1砌体中钢筋混凝土挑梁的抗倾覆按下式进行验算:
Mr大于等于Mov(6.4.1 )
式中Mr——挑梁的抗倾覆力矩设计值,按本规范6.4.3规定计算;
Mov——挑梁的荷载设计值对计算倾覆点产生的倾覆力矩。
6.4.3挑梁的抗倾覆力矩设计值按下式计算:
Mr=0.8Gr(L2-x0)(6.4.3)
式中Gr挑梁的抗倾覆荷载,为挑梁屋尾端上部45度扩散角范围内的砌体与楼面恒荷载标准值之和;
l2——Gr作用点至墙外边缘的距离。
6.4.4挑梁下砌体的局部受压承载力,按下式进行验算:
式中NI——挑梁下的支承压力,取NI二2R,R为挑梁的倾覆荷载设计值;
n——梁瑞底面压应力图形的完整系数,取0.7;
r——砌体局部抗压强度提高系数;
AI——挑梁下砌体局部受压面积,取AI=1.2bhb,b为挑梁的截面
宽度,hb为挑梁的截面高度。
6.4.6挑架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纵向受力钢筋至少应有1/2 的钢筋面积伸入梁尾端,且不少于
2似12。其它钢筋伸入支座的长度不应小于2L1/3。
4.2配筋砌体结构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
7.1.3网状配筋砌体构件的构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网状配筋砌体中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1%,并不应大于1%。
四、钢筋网的间距,不应大于五皮砖,并不应大于400mm。
五、网状配筋砖砌体所用的砖,不应低于MU10,其砂浆不应低于M5;钢筋网应设置在砌体的水平灰缝中,灰缝厚度应保证钢筋上下至少各有2mm厚的砂浆层。
7.2.6组合砖砌体构件,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一、面层水泥砂浆强度等级不得低于M7.5,砌筑砂浆不得低于M5。
二、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表7.2.6中的规定。受力钢筋距砖砌体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5mm。
四、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1%。受力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n。钢筋的净间距,不应小于30mm。
五、箍筋的间距,不应大于20倍受压钢筋的直径,及500mm,并不应小于120mm。
六、当组合砖砌体构件一侧的受力钢筋多于4根时,应设置附加箍筋或拉结钢筋。
对于截面长短边相差较大的构件如墙体等,应采用穿通墙体的拉结钢筋作为箍筋,同时设置水平分布钢筋。水平分布钢筋的竖向间距及拉结钢筋的水平间距,均不应大于500mm。
七、组合砖砌体构件的顶部及底部,以及牛腿部位,必须设置钢筋混凝土垫块。受力钢筋伸入垫块的长度,必须满足锚固要求。
5木结构设计
5.1一般规定
《木结构设计规范》 GBJ5-88
2.1.1承重结构用的木材,应从本规范表3.2.1-1所列的树种中选用。重要的木制连接件应采用细密、直纹、无节和无其它缺陷的耐腐的硬质阔叶材。
2.1.2承重结构用的木材,其材质分为三级。设计时,应根据构件的受力种类按表2.1.2一1 的要求选用适当等级的木材。
胶合木结构用的木材材质,亦分为三级。设计时,应根据胶合木构件的受力种类和部位,按表2.1.2-2的要求选用适当等级的木材。
2.1.3在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于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 25%;
二、 对于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 18%;
三、对于木制连接件不应大于 15%;
四、对于胶合木结构不应大于15 %,且同一构件各木板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
2.3.1承重结构使用的胶,应保证其胶合强度不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的强度。胶连接的耐水性和耐久性,应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年限相适应。
2.3.2对于在使用中有可能受潮的结构以及重要的建筑物,应采用耐水胶(如苯酚甲醛树脂胶等);对于在室内正常温、湿度环境中使用的一般胶合木结构,可采用中等耐水性胶(如尿酚醒树脂胶或尿素甲醛树脂胶等)。
承重结构用胶,除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明外,尚应在使用前检验其胶粘能力。
《木结构设计规范》 GB J5-88
1.0.4承重木结构应在正常温度和湿度环境中的房屋结构中使用。
凡处于下列生产、使用条件的房屋不应采用木结构:
一、极易引起火灾;
二、受生产性高温影响,木材表面温度高于50℃;
三、经常受潮且不易通风。
3.1.2木结构的的计算,应考虑下列两种极限状态:
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对于所有结构均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其强度及稳定性。
对于在使用时变形值须受限制的结构,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验算其变形。
3.2.1在正常情况下,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及弹性模量,应按表3.2.1-1采用。
对于下列情况,表3.2.1-1中的设计指标,尚应按下列规定予以调整:
一、在本规范表3.2.1-2所列的使用条件下,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应乘以该表的调整系数。
3.2.5受压结构的长细比,不应超过表 3.2.5的容许长细比。
5.2构造要求
《木结构设计规范》 GBJ5-88
6.1.4杆系结构中的主要木构件,当有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毛截面面积的 50%;当有不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毛截面面积的 60%。
6.1.6珩架的圆钢下弦、三角形珩架的钢中拉杆、受振动荷载影响的钢拉杆以及直径等于或大于20mm的钢拉杆和拉力螺栓,都必须采用双螺帽。
木结构的钢材部分,应有防锈措施。
6.3.5圆钢的下弦,应设有调整松紧的装置。当下弦节点间的距离大于250d(d为圆钢直径)时,应加设吊杆。
6.3.7当有吊顶时,行架下弦与吊顶构件间应保持不小于100mm的净距。
6.5.3当采用上弦横向支撑时,若房屋端部为山墙,则应在房屋端部第二开间内设置;若房屋端部为轻型挡风板,则在第一开间内设置,若房屋纵向很长,对于冷摊瓦屋面或大跨度房屋尚应沿纵向每隔20~30m设置一道。
上弦横向支撑的斜杆如选用圆钢,应设有调整松紧的装置。
6.5.4当采用垂直支撑时,在跨度方向可根据屋架跨度大小设置一道或两道,沿房屋纵向应隔间设置并在垂直支撑的下端设置通长的纵向水平系杆。
在有上弦横向支撑的屋盖中,加设垂直支撑时,可仅在有上弦横向支撑的开间中设置,但应在其它开间设置通长的纵向水平系杆。
6.6.3当行架跨度大于或等于9m时,行架支 座应用螺栓与墙、柱锚固。
6.6.4设计轻屋面(如油毡、石棉瓦屋面等)或开敞式建筑的木屋盖时,不论珩架跨度大小,均应将上弦节点处的檀条与珩架、珩架与柱等予以锚固。
6.7.7木板胶合构件可不设置加劲肋,但为保证其侧向稳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木板胶合工字形截面的腹板厚度不应小于80mm,且不应小于翼板宽度的一半;
二、矩形或工字形截面的高度h与其宽度b之比值,对于梁不应大于6;对于直线形受压或压弯构件不应大于5;对于弧形构件不应大于4。
6.7.9当设计受弯、拉弯或压弯的胶合构件时,其抗弯强度设计值fm除应按表3.2.1-1采用外,尚应乘以表6.7.9的修正系数。对于工字形和T形截面的胶合构件,抗弯强度设计值fm除乘以表6.7.9的修正系数外,尚应乘以截面形状的修正系数0.9。
对于弧形构件:如 rc/t<240,抗弯强度设计值fm尚应乘以按下式计算的修正系数:
5.3防腐、防虫和防火
《木结构设计规范》GBJ 5-88
8.1.1 为防止木结构受潮而引起木材腐朽,设计时必须从构造上采取下列防潮和通风措施:
一、应在行架和大梁的支座下设置防潮层。
二、为保证木结构有适当的通风条件,不应将行架支座节点或木构件封闭在墙、保温层或其它通风不良的环境中。
对露天结构在构造上应避免任何部分有积水的可能。
三、为防止木材表面产生水气凝结,当室内外温差很大时,房屋的医护结构(包括保温吊顶),应采取有效的保温和隔气措施。
8.1.3对下列情况,除从结构上采取通风防潮措施外,尚应采用药剂处理。
一、露天结构;
二、内排水行架的支座节点处;
三、檀条、搁栅等木构件直接与砌体接触的部位;
四、在白蚁容易繁殖的潮湿环境附近使用木构件;
五、虫害严重地区使用马尾松、云南松以及新利用树种中易感染虫害的木材;
六、在主要承重结构中使用不耐腐的树种木材。
8.1.6木材应先胶合后进行药剂处理。
8.2.1为了防止木结构遭受火灾的危险,应采取下列构造措施:
一、在有火源的房屋内,须设置防止火焰、火星及辐射热危害的防火设施(如防火隔墙、防火幕、石棉隔板等),使木结构与火源隔开,被隔开的木结构仍应具有通风条件,不得将结构包裹在防火层内。
二、当房屋中有采暖或炊事的砖烟囱时,与木构件相邻部位的烟囱壁厚度应加厚至240mm。
烟囱外表面与木构件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对于砖或混凝土烟囱120mm
对于金属烟囱240mm
当烟囱穿过木屋盖的吊顶时,在烟囱周围500mm范围内,不得采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
三、当房屋有采暖管道通过木构件时,其管壁表面应与木构件保持不小于50mm的净距(若采暖管道的温度超过100摄氏度,此净距尚应适当加大)或用非燃烧材料隔热。
四、木屋盖吊顶内的电线,应采用金属管配线,或使用带金属保护层的绝缘导线。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汞灯及其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木构件上。
五、有可能遭受火灾危险的木结构,宜采用刨光的方木(包括胶合木)或原木制作;木屋盖的吊顶及水隔墙等应采用抹灰或设置水泥石棉板、石膏板等防火措施;保温和隔音材料宜采用非燃烧材料(如矿棉、炉渣等)制作。
6围护结构
6.1玻璃幕墙结构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 102-96
3.1.2玻璃幕墙所用金属材料和零附件除不锈钢外,钢材应进行表面热浸镀锌处理,铝合金应进行表面阳极氧化处理。
3.1.4结构硅酮密封胶应有与接触材料兼容性试验报告,并应有保险年限的质量证书。
3.2.2玻璃幕墙采用铝合金的阳极氧化膜厚度不应低于AA15级。
3.3.2当玻璃幕墙采用热反射镀膜玻璃时,应采用真空磁控阴极溅射镀膜玻璃或在线热喷涂镀膜玻璃。
3.3.4玻璃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明框幕墙的中空玻璃的密封胶应采用聚硫密封胶和丁基密封腻子;半隐框和隐框幕墙的中空玻璃的密封胶应采用结构硅酮密封胶和丁基密封腻子。
3.3.5玻璃幕墙采用夹层玻璃时,应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干法加工合成的夹层玻璃。
3.3.7所有幕墙玻璃应进行边缘处理。
3.4.5耐候硅酮密封胶应采用中性胶,其性能应符合表3.4.5的规定,并不得使用过期的耐候硅酮密封胶。
5.5.5横梁和立柱的挠度应根据其玻璃幕墙平面外的支承条件,按简支梁或连续梁计算。
横梁和立柱的最大挠度应符合下式要求,并且不应大于 20mm:
U=l/18O ( 5.5.5)
式中u——横梁和立柱的最大挠度(mm);
l——跨度(mm)。
5.5.7横梁和立柱等主要受力构件,其截面受力部分的壁厚不应小于3mm。
5.6.3结构硅酮密封胶中的应力可由所承受的短期或长期荷载和作用计算。
5.6.4半隐框、隐框竖直玻璃幕墙构件中玻璃与铝合金框之间结构硅酮密封胶的粘结宽度Cs分别按下列两种情况计算,并取其较大值:
5.6.4.1在风荷载作用下,结构硅酮密封胶的粘结宽度Cs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cs——结构硅酮密封胶粘结宽度(mm);
wk ——风荷载标准值(kN/m2);
a——玻璃的短边长度(mm);
f1 ——胶的短期强度允许值。
5.6.4.2在玻璃自重作用下,结构硅酮密封胶的粘结宽度Cs应按下式计算:
6.1.4隐框玻璃幕墙的结构装配组合件应在生产车间制作,不得在现场进行。结构硅酮密封胶应打注饱满。
6.2.5玻璃槽口与玻璃或保温板的配合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6.2.5.1单层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应符合表6.2.5-1的要求(图6.2.5-1);
6.2.5.2中空玻璃与糟口的配合尺寸应符合表6.2,5-2的要求(图6.2.5-2)。
7.2.5 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理设。埋件应牢固、位置准确,埋件的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0mm,埋件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应大于20mm。
7.3.5玻璃幕墙玻璃安装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7.3. 5.1. 玻璃安装前应将表面尘土和污物擦拭干净。热反射玻璃安装应将镀膜面朝向室内,非镀膜面朝向室外。
7.3.5.2玻璃与构件不得直接接触。玻璃四周与构件凹槽底应保持一定空隙,每块玻璃下部应设不少于二块弹性定位垫块;垫块的宽度与槽口宽度应相同,长度不应小于100mm;玻璃两边嵌入量及空隙应符合设计要求。
7.3.5.3玻璃四周橡胶条应按规定型号选用,镶嵌应平整,橡胶条长度宜比边框内槽口长1.5%~2%,其断口应留在四角;斜面断开后应拼成预定的设计角度,并应用粘结剂粘结牢固后嵌入槽内。
6.2玻璃屋顶结构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 113—97
8.2.3屋顶玻璃应使用安全玻璃。
8.2.5屋顶玻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8.2.5.1玻璃的最大应力应按弹性力学计算,不得超过其设计许用应力;
8.2.5.2对上人屋顶玻璃,设计应取下列最不利情况:
(1)玻璃板中心点直径为150mm的区域内,应能承受垂直于玻璃为1.8kN的活荷载;
(2)居住建筑,应能承受1.5kPa的均布活荷载;用于非居住建筑,应能承受3kPa的均布活荷载。
8.2.5.3对不上人屋顶玻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水平面夹角小于30度的屋顶玻璃,在玻璃板中心点直径为150mm的区域内,应能承受垂直于玻璃为1.IkN的活荷载;
(2)与水平面夹角大于等于30度的屋顶玻璃,在玻璃板中心直径为15Omm的区域内,应能承受垂直玻璃为0.5kN的活荷载。
8.2.6屋顶玻璃的设计许用应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8.2.6.1夹层玻璃的设计许用应力应为15.2MPa;
8.2.6.2钢化玻璃的设计许用应力应为43MPa;
8.2.6.3半钢化夹层玻璃的设计许用应力应为24MPa。
8.2.7用于屋顶玻璃的半钢化夹层玻璃和钢化夹层玻璃,夹层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6.3饰面砖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 -97
6.0.1在建筑物外墙上镶贴的同类饰面砖,其粘结强度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指标时定为合格:
(1)每组试样平均粘结强度不应小于 0.40MPa;
(2)每组有一个试样的粘结强度小于0.40MPa,但不应小于0.3MPa。
当两项指标均不符合要求时,其粘结强度应定为不合格。
6.0.2与预制构件一次成型的外墙板饰面砖,其粘结强度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指标时定为合格:
(1)每组试样平均粘结强度不应小于 0.60MPa;
(2)每组有一个试样的粘结强度小于0.60MPa,但不应小于0.40MPa;
当两项指标均不符合要求时,其粘结强度应定为不合格。
6.0.3当一组试样只满足第6.0.1或第6.0.2条中的一项指标时,应在该组试样原取样区域内重新抽取双倍试样检验。若检验结果仍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规定数值,则该批饰面砖粘结强度定为不合格。
第六篇房屋抗震设计
1抗震设防依据和分类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1.0.3抗震设防烈度应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95
3.0.2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类别,其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3.0.2.1甲类建筑,地震破坏后对社会有严重影响,对国民经济有巨大损失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3.0.2.2乙类建筑,主要指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且地震破坏会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国民经济重大损失的建筑。
3.0.2.3丙类建筑,地震破坏后有一般影响及其它不属于甲、乙、丁类的建筑。
3.0.2.4丁类建筑,地震破坏或倒塌不会影响甲、乙、丙类建筑,且社会影响、经济损失轻微的建筑。一般为储存物品价值低、人员活动少的单层仓库等建筑。
3.0.3各类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3.0.3.1甲类建筑,应按提高设防烈度一度设计(包括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
3.0.3.2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抗震措施,当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提高一度设计,当为9度时,应加强抗震措施。对较小的乙类建筑,采用抗震性能好、经济合理的结构体系时,按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
乙类建筑的地基基础不提高抗震措施。
3.0.3.3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设计。
3.0.3.4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不降低;当设防烈度为7~9度时,抗震措施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设计,当为6度时不降低。
2基本规定
2.1地震影响、场地和地基基础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11-89
2.1.2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和工程地质的有关数据,作出综合评价。当无法避开不利的地段时应采取适当的抗震措施;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丙类建筑。
2.1.3当建筑场地为1类场地时,除丁类建筑外,可按原烈度降低一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地震作用仍按原烈度计算,但6度时构造措施不应降低。
3.1.5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场地上类型和场地覆盖层厚度划分为四类。
3.1.6场地地质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及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等)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的有关动力参数和场地覆盖层厚度。
3.2.2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地基上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土静承载力设计值乘以地基土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
3.3.6地基抗液化措施应根据建筑的重要性、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综合确定,当液化土层较平坦且均匀时按表3.3.6选用,除丁类建筑外,不应将未处理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的持力层。
2.2建筑布置和结构选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2.2.2体型复杂的建筑不设防震缝时,应估计其局部的应力和变形集中及扭转影响,判明其易损部位,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当设置防震缝时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房屋类型等留有足够的宽度,其两侧的上部结构应完全分开。
伸缩缝、沉降缝应符合防震缝的要求。
2.3.2抗震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一、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二、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的承载能力;
三、应具备必要的强度,良好的变形能力和耗能能力;
四、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2.3结构材料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2.5.1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2.5.2结构材料性能指针,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一、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砖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N2.5;
三、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和节点不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和扩展基础不低于C15,其它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o;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
8.2.3按一、二级抗震等级设计时,框架结构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选用,其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二、,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的比值:当按一级抗震等级设计时,不应大于1.25;当按二级抗震等级设计时,不应大于1.4。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98
2. 0. 3抗震结构钢材的强屈比不应小于 1. 2;伸长率应大于 20%。
2.4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1-89
4.1.1各类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按下列原则考虑:
一、一般情况下,可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考虑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全部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二、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分别考虑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三、质量和刚度明显不均匀、不对称的结构,应考虑水平地震作用的扭转影响;
四、8度和9度时的大跨度结构、长悬臂结构,9度时的高层建筑,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
4.1.3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
4.1.3采用。
4.1.4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近震、远震、场地类别和结构自振周期按图 4..1.4采用,其下限不应小于最大值的 20%;截面抗震验算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4.1.4.1采用。
4.1.6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6度时的建筑(建造于 IV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抗震措施要求;
二、6度时的建筑建造于IV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度和7度以上的结构,应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4.4.1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
计算:
式中
S——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
设计值;
r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应采用1.2,当重力荷载效应对
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可采用1.0;
rEH、rEV——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4.4.1采用;
rW——风荷载分项系数,应采用1.4;
Ge——重力荷载代表值;
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Ery——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wK ——风荷载标准值;
——风荷载组合值系数,一般结构不考虑,较高的高层建筑采用0.2;
CG、CEH、CEV、CW——分别为重力荷载,水平地震作用、竖向地震作用和风荷载的作用效应系数,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3.4.1在抗震设计防烈度为8度或9度的地区,网架屋盖结构应进行竖向抗震验算。
3.4.2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地区,对于周边支承的中小跨度网架可不进行水平抗震验算;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对各种网架结构均应进行水平抗震验算。
3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
3.1 对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J11-89
6.1.3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框架一抗震墙结构中,当抗震墙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划分。
注:本章“一、二、三、四级’即“抗震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简称
6.1.9当框架一抗震墙结构采用装配式楼、屋盖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楼、屋盖的整体性及其与抗震墙的可靠连接。
6.1.14房屋顶层、楼梯间和抗侧力电梯间的抗震墙,端开间的纵向抗震墙和端山墙及单肢墙、小开洞墙和联肢墙的底部(墙胶总高度的1/8 和墙肢宽度的较大值,有框支层时尚不小于到框支层上一层的高度),应符合加强部位的要求。
6.1.17钢筋接头和锚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箍筋末端应做135度弯钩,弯钩的平直部分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二、框架梁、柱和抗震墙边缘构件中的纵向钢筋接头,一级和二级的各部位及三级的底层柱底和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其它情况采用绑扎接头,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100mm;
三、框架梁、柱和抗震墙连梁中的纵向钢筋的锚固长度,一、二级时应比非抗震设计的最小锚固长度相应增加5倍纵向钢筋直径;
四、抗震墙的分布钢筋接头,一、二级底部加强部位的竖筋,当直径大于/022时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其它情况采用绑扎接头,但加强部位应每隔一根错开搭接位置;
五、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一、二级时应比非抗震设计的最小措接长度相应增加5倍措接钢筋直径;
六、柱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超过3%时,箍筋应采用焊接。
6.2.1 钢筋混凝土结构应调整地震作用效应。
6.3.4梁瑞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3.4采用。
当梁瑞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增大2mm。
二、三级框架柱中,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时,箍筋最小直径可采用
96;二级框架的箍筋直径不小于/o10时,最大间距可采用150MM;
三、框支柱和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6.4.3抗震墙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一级的所有部位和H级的加强部位,应采用双排布置,双排分布钢筋间拉筋的间距不应大于700MM,且直径不应小于6mm,对底部加强部位,拉筋间距尚应适当加密。
6.4.4抗震墙墙板竖向、横向分布钢筋的配筋,均应符合表6.4.4的要求;W类场地上三级的较高的高层建筑,其一般都位的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 0. 20%。
6.5.2框架一抗震墙结构中,抗震墙墙板中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 0. 25%,并应双排布置,拉筋间距不应大于 600MM。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10——89
抗震设计时,各类构件的正截面受弯、受压、受拉、局部受压承载力均应按非抗震设计的规定计算,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取非抗震设计计算结果的0.8倍。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CJ 3一对
2.1.2本规程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2.1 .2的要求。
注:①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至檐口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等部分的高度。
②当房屋高度超过表中规定时,设计应有可靠依据并采取有效措施。
③位于四类场地的建筑或不规则建筑,表中高度应适当降低。
2.2.8防震缝应沿房屋全高设置,基础可不设防震缝,但在防震缝处基础应加强构造和连接。
各结构单元之间或主楼与裙房之间不应采用牛腿托梁的做法设置防震缝。
2.2.11沉降缝和防震缝的宽度应考虑由于基础转动产生结构顶点位移的要求。
3.2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结构
《钢筋轻骨科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CJ12-99
9.1.2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结构类型、房屋高度、设防烈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9.2.1对框架梁、柱、节点,当按一级抗震等级设计时,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L30,当按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时,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L20。剪力墙的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L20。
地震区的轻骨料混凝土结构,其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大于CL40。
4多层砌体结构抗震设计
4.1一般规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VBJ 11—89
5.1.2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不应超过表5.1.2的规定;对医院、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房屋总高度,应比表5.1.2的规定相应降低3m,层数应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应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降低总高度和减少层数。
注: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檐口的高度,全地下室可从室外地面算起。
5.1.4多层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五、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当墙体被削弱时,应对墙体采取加强措施;
5.1.5多层砌体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5.1.5的要求。
5.2.4各类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fvE——砌体治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
FV ——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
——砌体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按表5.2.4采用。
4.2粘土砖、多孔砖房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
5.3.1多层粘土砖房,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
一、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5.3.1的要求。
砖房构造柱设置要表5.3.1
二、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砖房,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5.3.1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三、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要求设置构造柱。
5.3.3 7度时层高超过3.6m或长度大于7.2m的大房间,及8度和9度时,外墙转角及内外墙交接处,当未设构造柱时,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 6拉结钢筋。
5.3.4后砌的非承重砌体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 /0 6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并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500MM,8度和9度时长度大于
5.l米的后砌非承重砌体隔墙的墙顶,尚应与楼板或梁拉结。
5.3.5多层粘土砖房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木楼、屋盖的砖房,横墙承重时应按表5.3.5的要求设置圈梁,纵墙承重时每层均应设置圈梁,且抗震横墙上的圈梁间距应比表内要求适当加密;
二、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与墙体可靠连接的房屋可不另设圈梁,但楼板应与相应构造柱用钢筋可靠连接;砖房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要来表5.3.5
5.3.6多层粘土砖房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应上下搭接;
二、圈梁在本节筹5.3.5条要求的间距内无横墙时,应利用梁或板缝中配筋替代圈梁;
5.3.7多层粘土砖房的楼、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末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板端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内墙的长度不宜小于100MM,且不应小于80MM,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
三、当板的跨度大于4.8M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应与墙或圈梁拉结;
四、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8度时房屋的屋盖和9度时房屋的楼、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
5.3.12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8度和9度时,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 500MM,并应与圈梁连接;
三、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不应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采用无筋砖砌栏板;
四、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预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 /0 6拉结钢筋。
《多孔砖(KP1型)《建筑抗震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 68-90
5.0.1一般情况下,多孔砖房屋应按表5.0.1的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
5.0.6多孔砖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木楼、屋盖房屋,应每层设置圈梁。
《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多层砖房抗震技术规程》JCJ/113-94
3.14构造柱应沿整个建筑物高度对正贯通,不应使层与层之间构造柱相互错位。
4.3混凝土小型砌块房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 11-89
5.4.1混凝土小砌块房屋,应按表5.4.1的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芯柱;对医院、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
5.4.1的要求设置芯柱。
5.4.8砌块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应提高一度后按本章5.3.5条的相应要求设置;但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盖时,每层均应设置圈梁。
5钢结构抗震设计
5.1三高层钢结构房屋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98
4.3.3高层建筑钢结构的设计反应谱,应采用图4.3.3所示阻尼比为0.02的地震影响系数a曲线表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a值应根据近震、远震、场地类别及结构自振周期计算,系数:
并应使修正后的a值不小于0.2aMAX。
二、抗震设计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和特征周期,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ll)4.1.4的规定采用。
采用以钢筋混凝土结构为主要抗倒力构件的高层钢结构时,地震影响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ll)4.1.4条的规定采用。
5.3.3第一阶段抗震设计中,框架一支撑(剪力墙板)体系中总框架任一楼层所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得小于结构底部总剪力的 25%。
5.5.2高层建筑钢结构的第一阶段抗震设计,作用效应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高层建筑钢结构的层间侧移标准值,不得超过结构层高I/250。结构平面端部构件最大侧移,不得超过质心测移的1 .3倍。
5.5.3高层建筑钢结构的第二阶段抗震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6混合承重结构抗震设计
6.1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房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
7.1.2底层框架砖房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总高度和层数,不超过表7.1.2的规定。
7.1.3底层框架砖房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7.1.3的要求。
7.1.4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应沿纵横两方向对称布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且第二层与底层侧移刚度的比值,在7度时不应大于3,8度和9度时不应大于2。
7.2.1底层框架砖房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抗震计算采用底部剪刀法时,应调整地震作用效应。
7.2.2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刀设计值,均应乘以增大系数。
7.2.3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纵、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
7.3.1底层框架砖房的上部,应根据房屋总层数按规范5.3.1的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多层内框架砖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一、外墙四角和楼、电梯间四角;
二、6度不低于五层时,7度不低于四层时,8度不低于三层时和9度时,抗震墙两端和无组合柱的外纵、横墙对应于中间柱列轴线的部位。
7.3.3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楼盖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屋盖,应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板。
7.3.4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砖房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的楼层,均应设圈梁;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可不另设圈梁,但楼板应与相应的构造柱用钢筋可靠连接。
6.2单层空旷房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
9.1.3单层空旷房屋的大厅,9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9.2.58度和9度时,高大山墙的壁柱应进行平面外的截面抗震验算。
9.3.3舞台口的横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舞台口横墙两侧及墙两端应设置构造柱或钢筋混凝土柱;
二、舞台口横墙沿大厅屋面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卧梁,并应与屋盖构件可靠连接;
三、6~8度时,舞台口大梁上的承重墙应每隔4m设一根立柱,并应沿墙高每隔3m设一道水平系梁;立柱的截面尺寸、配筋及其与墙体的拉结等应符合多层砌体房屋的构造柱要求;
9.3.4大厅柱(墙)项标高处应设置现浇圈梁,并沿墙高每隔3m左右增设一道圈梁,梯形屋架端部高度大于900MM时还应在上弦标高处增设一道圈梁。
9.3.5大厅与附属房屋不设防震缝时,应在同一标高处设置封闭圈梁并在交接处拉通,墙体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置2 6拉结钢筋。
9.3.6是挑式挑台应有可靠的锚固和防止倾覆的措施。
9.3.7山墙应沿屋面设置钢筋混凝土卧梁,并应与屋盖构件锚拉;山墙应设置构造柱或组合砖柱,并应通到山墙的顶端与卧梁连接。
第七篇结构鉴定和加固
1结构安全性鉴定
1.1一般规定
《民用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1999
4.1.3结构构件安全性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采用。当需采用不止一种检测方法同时进行测试时,应事先约定综合确定检测值的规则,不得事后随意处理。
3当怀疑检测数据有异常值时,其判断和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随意舍弃数据。
4.1.6当检查一种构件的材料由于与时间有关的环境效应或其它系统性因素引起的性能退化时,允许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该种构件中确定5~10个构件作为检测对象,并按现行的检测方法标准测定其材料强度或其它力学性能。
注:①当构件总数少于5个时,应逐个进行检测。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 50165-92
4.1.4古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按下列规定分为四类:
1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原有的残损点均已得到正确处理,尚未发现新的残损点或残损征兆。
二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原先已修补加固的残损点,有个别需要重新处理;新近发现的若干残损迹象需要进一步观察和处理,但不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
三 建筑承重结构中关键部位的残损点或其组合已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有必要采取加固或修理措施,但尚不致立即发生危险。
四类建筑承重结构的局部或整体已处于危险状态,随时可能发生意外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抢修措施。
1.2混凝土结构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1999
4.2.1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和裂缝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安全性等级。
4.2.2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4.2.3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分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4.2.4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评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行架(屋架、托架)的挠度,当其实测值大于其计算跨度的 1/400时,应按本标准第4.2.2条验算其承载能力。验算时,应考虑由位移产生的附加应力的影响,并按下列原则评级:
1)若验算结果不低于入级,仍可定为入级,但应附加观察使用一段时间的限制。
2)若验算结果低于入级,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2对其他受弯构件的挠度或施工偏差造成的侧向弯曲,应按规定评级。
4.2.7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论其裂缝宽度大小,应直接定为八级:
1受压区混凝土有压坏迹象;
2因主筋锈蚀导致构件掉角以及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
1.3钢结构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1999
4.3.2当钢结构构件(含连接)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力的安全性等级。
1.4砌体结构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1999
4.4.2当砌体结构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4.4.3当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分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4.4.5当砌体结构的承重构件出现下列受力裂缝时,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
1行架、主梁支座下的墙、柱的端部或中部、出现沿块材断裂(贯通)的竖向裂缝。
2空旷房屋承重外墙的变截面处,出现水平裂缝或斜向裂缝。
3砌体过梁的跨中或支座出现裂缝;或虽未出现肉眼可见的裂缝,但发现其跨度范围内有集中荷载。
注:块材指砖或砌块。
4筒拱、双曲简拱、扁壳等的拱面、壳面,出现沿拱顶母线或对角线的裂缝。
5拱、壳支座附近或支承的墙体上出现沿块材断裂的斜裂缝。
6其它明显的受压、受弯或受剪裂缝。
4.4.6当砌体结构、构件出现下列非受力裂缝时,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
的裂缝,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
1纵横墙连接处出现通长的竖裂缝。
2墙身裂缝严重,且最大裂缝宽度已大于5mm。
3柱已出现宽度大于1.5MM的裂缝,或有断裂、错位迹象。
4其它显著影响结构整体性的裂缝。
注:非受力裂缝系指由温度、收缩、变形或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引起的裂缝。
1.5木结构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N99
4.5.2当木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4.5.3当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分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并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4.5.5当木结构构件具有下列斜率(P)的斜纹理或斜裂缝时,应根据其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对受拉构件及拉弯构件产p>10%
对受弯构件及偏压构件 P> 15%
对受压构件产p>20%
1.6古建筑木结构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 50165—92
4.1 .7木构架整体性的检查及评定,应按表4.1 .7进行。
4.1.18古建筑木构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可靠性鉴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判为三类或四类建筑:
一、主要承重构件,如大梁、檐柱、金柱等有破坏迹象,并将引起其它构件的连锁破坏。
二、大梁与承重柱的连接节点的传力已处于危险状态。
三、多处出现严重的残损点,且分布有规律,或集中出现。
四、在虫害严重地区,发现木构架多处有新的蛀孔,或未见蛀孔,但发现有蛀虫成群活动。
4.1.19在承重体系可靠性鉴定中,出现下列情况,应判为四 类建筑:
一、多根木构架出现严重的残损点,其组合可能导致建筑物,或其中某区段的坍塌。
二、建筑物已朝某一方向倾斜,且观测记录表明,其发展速度正在加快。
1.7地基基础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1999
6.2.10当在深厚淤泥、淤泥质土、饱和粘性土、饱和粉细砂或其它软弱地层中开挖深基坑时,应对毗邻的已有建筑物(含道路、管线)采取防护措施,并设测点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已有建筑物进行监测。若遇到下列可能影响建筑物安全的情况之一时,应立即报警。若情况比较严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已有建筑物采取应急措施:
1基坑支护结构(或其后面土体)的最大水平位移已大于基坑开挖深
度的 1/200( 1/300),或其水平位移速率已连续三日大于 3mm/d(2mm/d)。
2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中有个别构件出现应力骤增。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3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差异沉降)已大于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允许沉降差,或建筑物的倾斜速率已连续三日大于0.0001H/D(H为建筑物承重结构高度)。
4已有建筑物的砌体部分出现宽度大于3MM(1.sMM)的变形裂缝;或其附近地面出现宽度大于15MM(10MM)的裂缝;且上述裂缝尚可能发展。
5基坑底部或周围主体出现可能导致剪切破坏的迹象或其它可能影响安全的征兆(如少量流砂、涌土、隆起、陷落等)。
6根据当地经验判断认为,已出现其它必须加强监测的情况。
注:②若毗邻的已有建筑物为人群密集场所或文物、历史、纪念性建筑,或地处交通要道,或有重要管线,或有地下设施需要严加保护时,应按括号内的限值采用。
2房屋抗震鉴定
2.1抗震鉴定设防依据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95
1.0.3现有建筑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分为四类,其抗震验算和构造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甲类建筑,抗震验算和构造均应按专门规定采用;
乙类建筑,抗震验算,可按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抗震构造,除9度外可接提高一度的要求采用;
丙类建筑,抗震验算和构造均应按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丁类建筑,7~9度时,抗震验算可适当降低要求,抗震构造可按降低一度的要求采用;6度时可不做抗震鉴定。
2.2一般规定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95
3.0.1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3.0.1 .1搜集建筑的勘探报告、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和工程验收文件等原始数据;当数据不全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实测。
3.0.1.2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3.0.1.3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3.0.1.4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3.0.4现有建筑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3.0.4.2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应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
3.0.4.3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3.0.5 6度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4.1.28、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
4.1.3在河岸或海边的乙类建筑,当液化层面向河心或海边倾斜时,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滑动与开裂的危险。
4.2.6现有天然地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时,地基上静承载力设计值应改用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设计值,取地基上静承载力设计值乘以地基土长期压密提高系数。
2.3砌体房屋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95
5.2.1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2房屋的平、立面和墙体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则性的要求:
(1)质量和刚度治高度分布比较规则均匀,立面高度变化不超过一层,同一楼层的楼板标高相差不大于 5O0MM;
(2)楼层的质心和计算刚心基本重合或接近。
5.2.2承重墙体的砖、砌块和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2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6度时或7度时三层及以下的砖砌体不应低于MO.4。
5.2.3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1纵横墙交接处应有可靠连接,当不符合下列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或其它相应措施:
(1)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应闭合;纵横墙连接处,墙体内应无烟道、通风道等竖向孔道;
(2)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搓较好;当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时,沿墙高每10皮砖(中型砌块每道水平灰缝)应有2 6拉结钢筋;空心砌块有钢筋混凝土芯柱时,芯柱在楼层上下应连通,且沿墙高每隔0.6m应有#4点焊钢筋网片与墙拉结。
5.2.3.2木屋架不应为无下弦的人字屋架,隔开间应有一道竖向支撑或有木望板和水龙骨顶棚;当不符合时应采取加固或其它相应措施;
5.2.3.3圈梁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可无圈梁;
(2)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或木屋盖)砖房的圈梁布置和配筋,不应少于表5.2.3-2的规定;纵墙承重房屋的圈梁布置要求应相应提高;空斗墙、空心墙和180mm厚砖墙的房屋,外墙每层应有圈梁;
(3)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的砌块房屋,每层均应有圈梁;内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7、8度时分别不宜大于表5.2.3-2中8、9度时的相应规定;
(5)屋盖处的圈梁应现浇。
5.2.4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5.2.4.2非结构构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当不符合时位于出入口或临街处应加固或采取相应措施:
(2)无拉结女儿墙和门脸等装饰物,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低于M2.5且厚度为240mm时,其突出屋面的高度,对整体性不良或非刚性结构的房屋不应大于 0. 5m;
(3)出屋面小烟囱在出入口或临街处应有防倒塌措施;
(4)钢筋混凝土挑檐、雨罩等悬挑构件应有足够的稳定性。
5.2.4.3悬挑楼层、通长阳台,或房屋尽端有局部悬挑阳台、楼梯间、过街楼的支撑墙体,或与独立承重砖柱相邻的承重墙体,应提高有关墙体承载能力的要求。
5.3.1多层砌体房屋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时,应根据房屋不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方法、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分别计算。当最弱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最弱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或最弱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小于1.0时,应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它相应措施。
2.4钢筋混凝土房屋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95
6.1.5当砌体结构与框架结构相连或依托于框架结构时,应加大砌体结构所承担的地震作用;对框架结构的鉴定,应计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结构相连导致的不利影响。砖女儿墙、门脸等非结构构件和突出屋面的小房间,应符合规定。
6.2.1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框架结构,8、9度时不应为铰接节点。当不符合时应加固。
6.2.2梁、柱、墙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8、9度时不应低于C18。
6.2.3 6度和7度一、二类场地时,框架应符合非抗震设计要求,其中,梁纵向钢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1级钢不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25倍,二级钢不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30倍,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13时,锚固长度应相应增加纵向钢筋直径的5倍;7度三、四类场地和8、9度,梁、柱、墙的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2梁、柱的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柱的上、下端,柱净高各1/6的范围内,7度三、四类场地和8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6,间距不应大于200mm;9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o8,间距不应大于150mm;
(3)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包括因嵌砌粘土砖填充墙形成的短柱,沿柱全高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箍筋间距,8度时不应大于150mm,9度时不应大于100mm。
6.2.4框架结构利用山墙承重时,山墙应有钢筋混凝土壁柱与框架梁可靠连接;当不符合时,8、9度应加固。
6.3.1钢筋混凝土房屋,应分别采用下列平面结构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第二级鉴定:
6.3.1.1一般情况下,可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选取有代表性的平面结构;
6.3.1.2框架结构与承重砌体结构相连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取连接处的平面结构;
6.3.1.3有明显扭转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取考虑扭转影响的边榻结构。
2.5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95
7.2.1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7.2.1.1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7.2.1的规定,超过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7.2.1.2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在纵横两个方向均应有砖或钢筋混凝土抗震墙,且应控制每个方向第二层与底层侧移刚度的比值。
7.2.2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砖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 240mm,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7. 5;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6、 7度时不应低于M2.5,8、9度时不应低于M5。
7.2.3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7.2.3.1 底层框架和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8、9度时应为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楼盖;6、7度时装配式楼盖应有圈梁。当不符合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7.2.3.2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圈梁,应符合本标准第5.2.3.3款的规定;采用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顶层应有圈梁;
(2)6度时和7度不超过三层时,隔层应有圈梁;
(3)7度超过三层和8、9度时,各层均应有圈梁。
7.2.3.3内框架砖房大梁在外墙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且应与垫块或圈梁相连。
2.6空旷房屋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95
9.2.1房屋现有的结构布置和构件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9.2.1.4承重山墙开洞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超过山墙截面总面积的50%。
9.2.1.57度时三、四类场地和8、9度时,纵向边柱列应有与柱等高且整体砌筑的砖墙。
9.2.1.78、9度时附属房屋与大厅相连,二者之间应有圈梁连接。
9.2.2 8、9 度时,砖柱(墙垛)的竖向配筋分别不应少于4#10、4#12。
9.2.3房屋现有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9.2.3.3屋架或大梁,8、9度时尚应通过螺栓或焊接等与垫块连接;支承屋架(梁)的砖柱(墙垛)顶部应有混凝土垫块。
9.2.3.4独立砖柱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 8度且房屋高度大于 8m或9度且房屋高度大于6m时,在外墙转角及抗震内墙与外墙交接处,沿墙高每隔10皮砖应有2#6拉结钢筋。
9.2.3.78、9度时,支承舞台口大梁的墙体应有保证稳定的措施。
9.2.4房屋易损部位及其连接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9.2.4.28、9度时,舞台口横墙顶部卧梁应与构造柱、圈梁、屋盖等构件有可靠连接。
9.2.4.3悬吊重物应有锚固和可靠的防护措施。
9.3.1下列单层空旷房屋的砖柱(墙垛)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7度一、二类场地,单跨或等高多跨且高度超过7m的无筋砖墙垛、高度超过5m的等截面无筋独立砖柱和混合排架房屋中高度超过5m的无筋砖柱;
(2)7度三、四类场地的无筋砖柱(墙垛);
(3)8度时每侧纵筋少于3#10的砖柱(墙垛);
(4)9度时每侧纵筋少于3#12的砖柱(墙垛)和重屋盖房屋的配筋砖柱。
2.7古建筑木结构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 50165-92
4.2.1古建筑木结构的抗震鉴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的建筑,均应进行抗震构造鉴定。
二、凡属表4.2.l规定范围的建筑,尚应对其主要承重结构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三、对于下列情况,当有可能计算承重柱的最大侧偏位移时,尚宜进行抗震变形验算:
1.8度三、四类场地及9度时,基本自振周期T1大于等于LS的单层建筑。
2.8度及9度时,500年以上的建筑,或高度大于15m的多层建筑。
四、对抗震设防烈度为10度地区的古建筑,其抗震鉴定应组织有关专家专门研究,并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4.2.2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抗震构造鉴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和7度的建筑,应按规定进行鉴定。凡有残损点的构件和连接,其可靠性应被判为不符合抗震构造要求。
二、对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建筑,除应按本条第一款鉴定外,尚应进行按表4.2.2的要求鉴定。
4.2.3古建筑木结构抗震能力的验算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截面抗震验算中,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的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FEK=0.72A1Geg。(4.2.3)
式中a1——相应于结构基本自振周期T1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Geg——结 构等效总重力荷载。对坡项房屋取1.15GE;对平顶房屋
取 1.0 GE;对多层房屋取 0.85 GE,GE为房屋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对单层坡顶房屋,FEK作用于大梁中心位置。
三、木构架承载力的抗震调整系数rRE可取0.8。
四、计算木构架的水平抗力,应考虑梁柱节点连接的有限刚度。
五、在抗震变形验算中,木构架的位移角限值[0p]可取1/30。对800年以上或其它特别重要的古建筑,其位移角限值专门研究确定。
3结构加固
3. 1抗震加固规定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 116-98
3.0.1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进行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3.0.1.1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综合确定,可包括整体房屋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
3.0.1.2加固方法应便于施工,并应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
3.0.2抗震加固的结构布置和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3.0.2.1加固的总体布局,应优先采用增强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方案,应有利于消除不利抗震的因素,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
3.0.2.2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应避免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
3.0.2.4增设的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增设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3.0.2.5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不符合鉴定要求保留时应加固。
3.0.3抗震加固时的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3.0.3.1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3.0.3.2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验算,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应小于1.0。
3.0.3.4加固后结构的分析和构件承载力计算,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的计算简图,应根据加固后的荷载、地震作用和实际受力状况确定;当加固后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来的10%和 5%时,可不计入地震作用变化的影响;
(2)结构构件的计算截面面积,应采用实际有效的截面面积;
(3)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计入实际荷载偏心、结构构件变形等造成的附加内力,并应计入加固后的实际受力程度、新增部分的应变滞后和新旧部分协同工作的程度对承载力的影响。
3.0.4抗震加固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3.0.4.1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5;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3.0.4.2钢筋混凝土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3.0.4.4加固所用材料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构件材料的强度等级。
3.0.5抗震加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3.0.5.1施工时应采取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的措施。
3.0.5.2施工中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时,应暂停施工,在会同加固设计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3.0.5.3当可能出现倾斜、开裂或倒塌等不安全因素时,施工前应采取安全措施。
3.2砌体房屋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 116-98
5.1.2房屋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5.1.2.1加固后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应小于1.0,当超过下一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 20%时,同时增强下一楼层的抗震能力。
5.1.2.2自承重墙体加固后的抗震能力不应超过同一楼层中承重墙体加固后的抗震能力。
5.1.2.3对非刚性结构体系的房屋,选用抗震加固方案时应特别慎重,当采用加固柱或墙垛,增设支撑或支架等非刚性结构体系的加固措施时,应控制层间位移和提高其变形能力。
5.1.3加固后的楼层和墙段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计算时,加固增强系数、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况取值。
5.3.1采用水泥砂浆面层和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1面层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2)钢筋外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钢筋网片与墙面的空隙不小于5mm;
(4)单面加面层的钢筋网应采用#6的L形锚筋固定在墙体上;双面加面层的钢筋网应采用#6的S形穿墙筋连接;L形锚筋、S形穿墙筋呈梅花状布置;
(5)钢筋网四周应与楼板或大梁、柱或墙体连接。
5.3.1.2面层加固后,有关构件支承长度的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
5.3.2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3.2.1板墙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4)板墙应与楼、屋盖可靠连接,当每隔1m设置穿过楼板与竖向筋等面积的短筋时,其两端应分别锚入上下层的板墙内,且锚固长度不应小于40倍短筋直径;
(5)板墙应与两端的原有墙体可靠连接;
(6)单面板墙采用L形锚筋与原砌体墙连接;双面板墙采用S形穿墙
筋与原墙体连接;铺筋在砌体内的锚固深度不小于120mm;锚筋、穿墙筋呈梅花状布置;
(7)板墙应有基础。
5.3.2.2板墙加固后,有关构件支承长度的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
5.3.5当外加钢筋混凝土柱加固房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3.5.1外加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外加柱应在房屋四角、楼梯间和不规则平面的转角处设置,并可根据房屋的现状在内外墙交接处隔开间或每开间设置;
(2)外加柱应由底层设起,并应沿房屋高度贯通,不得错位;
(3)外加柱应与圈梁或钢拉杆连成闭合系统;外加柱必须与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原有圈梁可靠连接;
(5)内廊房屋的内廊在外加柱的轴线处无连系梁时,应在内廊两侧的内纵墙加柱,或在内廊的楼、屋盖板下增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或组合钢梁;钢筋混凝土梁两端应与原有的梁板可靠连接。
5.3.5.2外加柱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4)外加柱应与墙体可靠连接,在室外地评标高和外墙基础的大方角处应设销键,压浆锚杆或锚筋与墙体连接;
(5)外加柱应做基础,当理深与外墙基础不同时,不得小于冻结深度。
5.3.5.3加固后,墙体连接的构造影响系数和有关墙垛局部尺寸的影响系数应取1.0。
5.3.6当增设圈梁、钢拉杆加固房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3.6.1增设的圈梁在阳台、楼梯间等圈梁标高变换处,应有局部加强措施;变形缝两侧的圈梁应分别闭合;
5.3.6.2增设的圈梁应与墙体可靠连接;
5.3.6.3加固后,圈梁布置和构造的体系影响系数应取1.0。
5.3.6.4代替内墙圈梁的钢拉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每开间均有横墙时应至少隔开间采用2根直径为12mm的钢筋,多开间有横墙时在横墙两侧的钢拉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
(2)沿内纵墙端部布置的钢拉杆长度不得小于两开间;沿横墙布置的钢拉杆两端应锚人外加柱、圈梁内或与原墙体锚固,但不得直接锚固在外廊柱头上;单面走廊的钢拉杆在走廊两侧墙体上都应锚固;
(4)钢拉杆在原墙体锚固时,应采用钢垫板,拉杆端部应加焊相应的螺栓。
3.3钢筋混凝土房屋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 116-98
6.1.2房屋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6.1.2.1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应小于1.0,且当过下一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 20%时应同时增强下一楼层的抗震能力。
6.1.2.2抗震加固时可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分别采用主要提高框架抗震承载力、主要增强框架变形能力或改变结构体系而不加固框架的方案。
6.1.2.3加固后的框架应避免形成短柱、短梁或强梁弱柱。
6.1.3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计算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加固后的实际情况计算和取值。
6.3.1增设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翼墙加固房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6.3.1.2抗震墙或翼墙墙体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2)墙厚不宜小于140mm;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均不应小于 0.15%。
6.3.1.3增设抗震墙后按框架一抗震墙结构进行抗震分析,增设的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均应乘以折减系数0.85。加固后抗震墙之间楼、屋盖长宽比的局部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
6.3.2当用钢构套加固框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6.3.2.1钢构套加固梁时,角钢两端应与往连接。
6.3.2.2钢构套加固柱时,角钢到楼板处应凿洞穿过上下焊接;顶层的角钢应与屋面板可靠连接,底层的角钢应与基础锚固。
6.3.2.3钢构套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缀板间距不应大于单肢角钢的截面回转半径的40倍,且不应大于400mm;
(2)钢构套与梁柱混凝土之间应采用粘结料粘结。
6.3.2.4加固后,梁柱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梁加固后,角钢可按纵向钢筋,钢缀板可按箍筋进行计算,其材料强度应乘以拆减系数0.8;
(3)柱加固后的现有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角钢作为纵向钢筋计算,材料强度应乘以折减系数0.7;
(4)柱加固后的现有斜截面受剪承载力,钢缀板作为箍筋计算,材料强度应乘以折减系数0.7;
6.3.3当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梁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6.3.3.2钢筋混凝土套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2)柱套的纵向钢筋遇到楼板时,应凿洞穿过上下连接,其根部应伸入基础并满足锚固要求,其顶部应在屋面板处封顶锚固;梁套的纵向钢筋应与柱可靠连接;
6.3.3.3加固后的梁柱可作为整体构件进行抗震验算,但新增的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应乘以折减系数0.85。加 固后,梁柱箍筋、轴压比等的体系影响系数取1.0。
3.4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 116-98
7.1.2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7.1.2.1 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应小于1.0,且当大于下一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 20%时,应同时增强下一楼层的抗震能力。
7.1.2.2加固后的框架不得形成短柱或强梁弱柱。
7.1.3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计算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加固后的实际情况计算和取值。
7.3.2增设钢筋混凝土壁柱加固内框架房屋的砖柱(墙垛)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7.3.2.1壁柱应从底层设起,沿砖柱(墙垛)全高贯通。
7.3.2.2壁柱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2)壁柱的截面面积不应小于36000mm2,内壁柱的截面宽度应大于相连的梁宽;
(3)壁柱的纵向钢筋不应少于4#12,箍筋在楼、屋盖标高上下各500mm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Omm;内外壁柱间沿柱高度每隔600mm,应拉通一道箍筋;
(4)壁柱在楼、屋盖处应与圈梁或楼、屋盖拉结;
(6)壁桂应做基础,理深与外墙基础不同时,不得小于冻结深度。
7.3.3增设钢筋混凝土现浇层加固楼盖时,现浇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钢筋直径不应小于6mm,其间距不应大于300mm。
3.5空旷房屋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 116-98
9.1 .2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抗震加固时,加固方案应有利于砖柱(墙垛)抗震承载力的提高、屋盖整体性的加强和结构布置上不利因素的消除。
9.3.2增设钢筋混凝土壁柱或钢筋混凝土套加固砖柱(墙垛)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9.3.2.1采用钢筋混凝土壁柱加固砖墙时,应在砖墙两面相对位置设置,同时内外壁柱间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腹杆拉结。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砖柱(墙垛)时,应在砖柱(墙垛)周围增设钢筋混凝土套,套遇到砖墙时,应设钢筋混凝土腹杆拉结。
9.3.2.2壁柱和套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2)壁柱应在往两侧对称布置;
(3)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 0. 2%,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25mm,钢筋与砌体表面的净距不应小于5mm;钢筋的上端应与柱顶的垫块连接,下端应锚固在基础内;
(4)箍筋的直径不应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0.2倍,间距不应大于400mm且不应大于纵向钢筋直径的20倍,在距柱顶和柱脚的500mm范围内,其间距应加密;当柱一侧的纵向钢筋多于4根时,应设置复合箍筋或拉结筋;
(6)壁柱或套应设基础。基础的横截面面积不得小于壁柱截面面积的一倍,并应与原基础可靠连接。
9.3.2.3采用壁柱或套加固后,可按组合砖柱进行抗震验算,但增设的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应乘以折减系数0.85。
9.3.3增设钢构套加固砖柱(墙垛),应符合下列要求:
9.3.3.1钢构套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纵向角钢应紧贴砖砌体,下端应伸入刚性地坪下200mm,上端应与柱顶垫块连接;
(2)横向缀板或系杆的间距不应大于纵向单肢角钢的最小截面回转半径的40倍,在柱上下端和变截面处,间距应加密。
3.6古建筑木结构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 50165-92
5.5.1古建筑的抗震加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抗震鉴定加固烈度,应按本地区的基本烈度采用。对重要古建筑,可提高一度加固,但应经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抗震主管部门批准。
二、古建筑的抗震加固设计,应在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下提高其承重结构的抗震能力。
三、对800年以上或其它特别重要古建筑的抗震加固方案,应经有关专家论证后确定。
四、按规定烈度进行抗震加固时,应达到当遭受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古建筑基本不受损坏;当遭受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古建筑稍有损坏,经一般修理后仍可正常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古建筑不致坍塌或砸坏内部文物,经大修后仍可恢复原状。
5.5.2古建筑木结构的构造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除应按所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加固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体型高大、内部空旷或结构特殊的古建筑木结构,均应采取整体加固措施。
二、对截面抗震验算不合格的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减载、加固和必要的防震措施。
三、对抗震变形验算不合格的部位,应加设支顶等提高其刚度。若有困难,也应加临时支顶,但应与其它部位刚度相当。
6.3.3修复或更换承重构件的木材,其材质要求应与原件相同。
6.3.4用作承重构件或小木作工程的木材,使用前应经干燥处理,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原木或方木构件,包括梁枋、柱、檀、椽等,不应大于 20%
为便于测定原木和方木的含水率,可采用按表层检测的方法,但其表层 20mm深处的含水率不应大于 16%。
二、板材、斗拱及各种小木作,不应大于当地的木材平衡含水率。
6.3.5修复古建筑木结构构件使用的胶粘剂,应保证胶缝强度不低于被胶合木材的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强度。胶粘剂的耐水性及耐久性,应与木构件的用途和使用年限相适应。
6.4.1古建筑木结构在维修、加固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结构验算:
一、有过度变形或产生局部破坏现象的构件和节点。
二、维修加固后荷载、受力条件有改变的结构和节点。
三、重要承重结构的加固方案。
四、需由构架本身承受水平荷载的无墙木构架建筑。
6.4.2验算古建筑木结构时,其木材设计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乘以结构重要性系数0.9;有特殊要求者另定。
二、对外观已显著变形或木质已老化的构件,尚应乘以表6.4.2考虑荷载长期作用和木质老化影响的调整系数。
三、对仅以恒载作用验算的构件,尚应乘以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中规定的调整系数。
6.4.3梁、柱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验算其承载能力,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梁过度弯曲时,梁的有效跨度应按支座与梁的实际接触情况确定,并应考虑支座传力偏心对支承构件受力的影响。
二、柱应按两端铰接计算,计算长度取侧向支承间的距离,对截面尺寸有变化的柱可按中间截面尺寸验算稳定。
三、若原有构件已部分缺损或腐朽,应按剩余的截面进行验算。
6.5.7对木构架进行整体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固方案不得改变原来的受力体系。
二、对原来结构和构造的固有缺陷,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对所增设的连接件应设法加以隐蔽。
三、对本应拆换的梁枋、柱,当其文物价值较高而必须保留时,可另加支柱,但另加的支柱应能易于识别。
四、对任何整体加固措施,木构架中原有的连接件,包括椽、檀和构架间的连接件,应全部保留。若有短缺时,应重新补齐。
五、加固所用材料的耐久性,不应低于原有结构材料的耐久性。
6.6.1对木柱的干缩裂缝,当其深度不超过柱径(或该方向截面尺寸)l/3时,可按下列嵌补方法进行修整:
三、当裂缝宽度大于30mm时,除用木条以耐水性胶粘剂补严粘牢外,尚应在柱的开裂段内加铁箍2~3道。若柱的开裂段较长,则箍距不宜大于0.5m。铁箍应嵌入柱内,使其外皮与柱外皮齐平。
6.6.2当于缩裂缝的深度超过本规范第6.6.1条规定的范围或因构架倾斜、扭转而造成柱身产生纵向裂缝时,须待构架整修复位后,方可按本规范第6.6.1条第三款的方法进行处理。若裂缝处于柱的关键受力部位,则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固措施,或更换新柱。
6.6.3对柱的受力裂缝和继续开展的斜裂缝,必须进行强度验算,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固措施或更换新柱。
6.6.4当木柱有不同程度的腐朽而需整修、加固时,可采用下列剔补或墩接的方法处理:
一、当柱心完好,仅有表层腐朽,且经验算剩余截面尚能满足受力要求时,可将腐朽部分剔除干净,经防腐处理后,用干燥木材依原样和原尺寸修补整齐,并用耐水性胶粘剂粘接。如系周围剔补,尚需加设铁箍2~3道。
二、当柱脚腐朽严重,但自柱底面向上未超过柱高的1/4时,可采用墩接柱脚的方法处理。墩接时,可根据腐朽的程度、部位和墩接材料,选用下列方法:
1用木料墩接先将腐朽部分剔除,再根据剩余部分选择墩接的样卯式样,如“巴掌捧”、“抄手捧”等。施工时,除应注意使墩接样头严密对缝外,还应加设铁箍,铁箍应嵌入柱内。
2钢筋混凝土墩接仅用于墙内的不露明柱子,高度不得超过lM,柱径应大于原柱径200。,并留出0.4~0.5M长的钢板或角钢,用螺栓将原构件夹牢。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C25,在确定墩接柱的高度时,应考虑混凝土收缩率。
3石料墩接可用于柱脚腐朽部分高度小于200MM的柱。露明柱可将石料加工为小于原柱径100MM的矮柱,周围用厚木板包镶钉牢,并有与原柱接缝处加设铁箍一道。
6.6.7在不拆落木构架的情况下墩接木柱时,必须用架子或其它支承物将柱和柱连接的梁机等承重构件支须牢固,以保证木柱悬空施工时的安全。
6.7.1当梁机构件有不同程度的腐朽而需修补动加固时,应根据其承载能力的验算结果采取不同的方法。若验算表明,其剩余截面面积尚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可采用贴补的方法进行修复。贴补前,应先将腐朽部分剔除干净,经防腐处理后,用干燥木材按所需形状及尺寸,以耐水性胶粘剂贴补严实,再用铁箍或螺栓紧固。若验算表明,其承载能力已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则须更换构件。更换时,宜选用与原构件相同树种的干燥木材,并预先做好防腐处理。
6.7.2对梁访的干缩裂缝,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当构件的水平裂缝深度(当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小于梁宽或梁直径的1/4时,可采取嵌补的方法进行修整,即先用木条和耐水性胶粘剂,将缝隙嵌补粘结严实,再用两道以上铁箍或玻璃钢箍箍紧。
二、若构件的裂缝深度超过上款的限值,则应进行承载能力验算,若验算结果能满足受力要求,仍可采用本条第一款的方法修整;若不满足受力要求时,应按照本规范6.7.3的方法进行处理。
6.7.3当梁桥构件的挠度超过规定的限值或发现有断裂迹象时,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在梁机下面支项立柱。
二、更换构件。
三、若条件允许,可在梁访内埋设型钢或其它加固件。
6.7.4对染机脱样的维修,应根据其发生原因,采用下列修复方法:
二、梁访完整,仅因摔头腐朽、断裂而脱神时,应先将破损部分剔除干净,并在梁枋端部开卯口,经防腐处理后,用新制的硬木棒头嵌入卯口内。嵌接时,样头与原构件用耐水性胶粘剂粘率并用螺栓固紧。捧头的截面尺寸及其与原构件嵌接的长度,应按计算确定。并应在嵌接长度内用玻璃钢箍或两道铁箍箍紧。
3.7地基基础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JGJ 123—1999
6.4.2锚杆静压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桩位布置应靠近墙体或柱子。设计桩数应由上部结构荷载及单桩竖向承载力计算确定;必须控制压桩力不得大于该加固部分的结构自重。
3当既有建筑基础承载力不满足压桩要求时,应对桩基础进行加固补强;允许采用新浇筑的钢筋混凝土挑梁或抬梁作为压桩的承台。
6.5.2树根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树根桩的直径应为150~300MM,桩长不超过30m的直桩型或网桩结构斜型桩。
2树根桩的单桩承载力的确定,尚应考虑既有建筑的地基变形条件的限制和考虑极身材料的强度要求。
3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小于C2O,对软弱地基,主要承受竖向荷载时,钢筋长度不得小于l/2桩长;主要承受水平荷载时,应全长配筋。
4树根桩设计时,尚应对既有建筑的基础进行有关承载力的验算。当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先对原基础进行加固或增设新的桩承台。
6.7.2石灰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灰桩采用的生石灰,其氧化钙含量不得低于 70%,含粉量不得超过 10%,含水量不得大于 5%,最大块径不得大于 50MM。粉煤灰应采用一 、二级灰。
2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石灰桩应选用不同配比。
3石灰桩桩径主要取决于成孔机具。桩距应为2.5~3.5情极径。地基处理的范围应比基础的宽度加宽1~2排桩,且不小于加固深度的一半。桩长由加固目的和地基土质等条件决定。
4成桩时必须控制材料的干密度p=1.1t/立方米
5石灰极顶部应铺设一层200~300MM厚的石屑或碎石垫层。
7.4.3当深基坑周边邻近既有建筑为桩基础或新建建筑采用打入桩基础时,为保护邻近既有建筑的安全,新建基坑支护结构外边缘与邻近既有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1.2~1.5倍。当无法满足最小安全距离时,应采用隔振沟或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或其它有效的基坑支护结构形式。
8.3.3当天然地基上采用外套结构增层时,应考虑新设基础对原基础的影响;对于软弱地基,严禁新旧建筑相距过小,基底应力迭加,使邻近建筑发生倾斜或裂损。
第八篇施工质量和安全
1 地基基础施工质量
1.l一般规定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202—83
1.0.3在邻近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必须了解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原有结构及基础等详细情况;
二、地基与基础施工,如影响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时,应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1.0.4地基与基础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制品等的品种、规格、标号和浓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0.7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中,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完工后,应进行验收。
1.0.8地基与基础工程在冬期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场道路和施工地点的冰雪,必须清除;
二、影响施工的冻土应挖除并采取防冻措施;
三、冻结的材料,不得使用。
1.2特殊性土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 25—90
5.1.1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的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性和设计要求,合理安排施工程序,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引起湿陷。
5.4.5当发现地基湿陷使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GBJ 12—87
4.1.3施工用水应妥善管理,防止管网漏水。临时水池、洗料场、淋灰池。防洪沟及搅拌站等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临时性生活设施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15m,并应做好排水设施,防止施工用水流入基坑(槽)。
4.2.2施工过程中不得使基坑(槽)曝晒或泡水;雨季施工应采取防水措施。
1.3桩基础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 94-94
6.1.3成桩机械必须经鉴定合格,不合格机械不得使用。
6.1.6基桩轴线的控制点和水平基点应设在不受施工影响的地方。开工前,经复核后应妥善保护,施工中应经常复测。
6.2.3成孔设备就位后,必须平正、稳固,确保在施工中不发生倾斜、移动。为准确控制成孔深度,在桩架或桩管上应设置控制深度的标尺,以便在施工中进行观测记录。
6.2.13人工挖孔桩施工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6.2.13.正孔内必须设置应急欲爬梯;供人员上下井,使用的电葫芦、吊笼等应安全可靠并配有自动卡紧保险装置,不得使用麻绳和尼龙绳吊挂或脚踏井壁凸缘上下。电葫芦使用前必须检验其安全起吊能力;
6.2.13.2每日开工前必须检测井下的有毒有害气体,并应有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桩孔开挖深度超过10m时,应有专门向井下送风的设备。
6.2.13.3孔口四周必须设置护拦,一般加 O.8M高围栏围护。
6.2.13.4挖出的土石方应及时运离孔口,不得堆放在孔口四周lM范围内,机动车辆的通行不得对井壁的安全造成影响。
6.2.13.5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源、电路的安装和拆除必须由持证电工操作;电器必须严格接地、接零和使用漏电保护器。各孔用电必须分闸,严禁一闸多用。孔上电缆必须架空2.om以上,严禁拖地和埋压上中,孔内电缆、电线必须有防磨损、防潮、防断等保护措施。照明应采用安全矿灯或12V以下的安全灯。
6.3.18钢筋笼吊装完毕,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应立即浇注水下混凝土。
7. 2. 1混凝土预制桩达到设计强度的 70%方可起吊,达到 100%才能运输。
7.4.1沉桩前必须处理架空(高压线)和地下障碍物,场地应平整,排水应畅通,并满足打桩所需的地面承载力。
9.1.4对于一级建筑桩基和地质条件复杂或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桩基工程,应进行成桩质量检测。检测数量根据具体情况由设计确定。
1.4基坑支护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99
3.7.1基坑开挖应根据支护结构设计、降排水要求,确定开挖方案。
3.7.2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且应避免漏水、渗水进入坑内;放坡开挖时,应对玻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3.7.3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3.7.4软土基坑必须分层均衡开挖。
3.7.5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3.7.6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挖土,并应立即查清原因和采取措施,方能继续挖土。
4.7.4支撑体系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支撑结构的安装与拆除顺序,应同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计算工况相一致。必须严格遵守先支撑后开挖的原则;
2.立柱穿过主体结构底板以及支撑结构穿越主体结构地下室外墙的部位,应采用止水构造措施;
3.钢支撑的端头与冠梁或腰梁的连接应符合以下规定:
支撑端头应设置厚度不小于10MM的钢板作封头端板,端板与支撑杆件满焊,焊缝厚度及长度能承受全部支撑力或与支撑等强度,必要时,增设加劲肋板;肋板数量、尺寸应满足支撑端头局部稳定要求和传递支撑力的要求;
4.钢支撑预加压力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支撑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检查各节点的连接状况,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加预压力,预压力的施加应在支撑的两端同步对称进行;
2)预压力应分级施加,重复进行,加至设计值时,应再次检查各连接点的情况,必要时应对节点进行加固,待额定压力稳定后锁定。
7.3.2拱墙水平方向施工的分段长度不应超过12m,通过软弱土层或砂层时分段长度不宜超过8M。
1.5地基处理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CJ79—91
3.4.2垫层的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每夯压完一层,应检验该层的平均压实系数。当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才能铺填上层。
3.4.4重锤夯实的质量检验,除按试务要求检查施工记录外,总夯沉量不应小于试务总夯沉量的 90%。
4.4.1对于以抗滑稳定控制的重要工程,应在预压区内选择代表性地点预留孔位,在加载不同阶段进行不同深度的十字板抗剪强度试验和取土进行室内试验,以验算地基的抗滑稳定性,并检验地基的处理效果。
4.4.2在预压期间应及时整理变形与时间矛孔隙水压力与时间等关系曲线,推算地基的最终固结变形量、不同时间的固结度和相应的变形量,以分析处理效果并为确定卸载时间提供依据。
4.4.4预压后的地基应进行十字板抗剪强度试验及室内土工试验等,以检验处理效果。
5.4.1检查强夯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测试数据和施工记录,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补务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5.4.4质量检验的数量,应根据场地复杂程度和建筑物的重要性确定。对于简单场地上的一般建筑物,每个建筑物地基的检验点不应少于3处;对于复杂场地或重要建筑物地基应增加检验点数。检验深度应不小于设计处理的深度。
6.4.1检查振冲施工和各项施工记录,如有遗漏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桩或振冲点,应补做或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6.4.5对大型的、重要的或场地复杂的振冲置换工程应进行复合地基的处理效果检验。
7.4.1施工结束后,对土或灰土挤密桩处理地基的质量,应及时进行抽样检验。
7.4.2土或灰土挤密桩抽样检验的数量不应少于桩孔总数的2%。不合格处应采取加桩或其它补救措施。
8.4.1检查砂石桩的沉管时间、各段的填砂石量、提升及挤压时间和桩位偏差等各项施工记录和试验结果。如不符合设计要求,应采取补救措施。
8.4.3砂石桩挤密效果的检测可通过抽查进行,检测数量应不少于桩孔总数的 2%,检查结果如有占检测总数 10%的桩末达到设计要求时,应采取加桩或其它措施。
9.4.2搅拌极应在成极后7d内用轻便触探器钻取桩身加固土样,观察搅拌均匀程度,同时根据轻便触探击数用对比法判断桩身强度。检验桩的数量应不少于已完成桩数的2%。
9.4.3在下列情况下尚应进行取样、单桩载荷试验或开挖检验:
一、经触探检验对桩身强度有怀疑的桩应钻取桩身芯样,制成试块并测定桩身强度;
二、场地复杂或施工有问题的桩应进行单桩载荷试验,检验其承载力;
三、对相邻桩搭接要求严格的工程,应在桩养护到一定龄期时选取数根桩体进行开挖,检查桩顶部分外观质量。
10. 4. 3高压喷射注浆检验点的数量为施工注浆孔数的 2%~ 5%,对不足20孔的工程,至少应检验2个点。不合格者应进行补喷。
2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
2.1一般规定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92
1.0.4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应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
混凝土结构各分部或分项工程的施工,应在前一分部或分项工程检查合格后进行。
3.1.2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钢筋表面或每捆(盘)钢筋均应有标志。进场时应按炉罐(批)号及直径d分批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查对标志方刚检查,并抽取试样作力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尚应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
4.1.3水泥进场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进场试验报告,并应对其品种、标号、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检查验收。
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 50164-92
3.1.3对所用水泥应检验其安定性和强度。有要求时,尚应检验其它性自首。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92
4.1.6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骨料中严禁混入股烧过的白云石或石灰块。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CJ 52-92
3.0.7对重要工程混凝土使用的砂,应采用化学法和砂浆长度法进行集料的碱活性检验。经上述检验判断为有潜在危害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3.0.7.1使用含碱量小于0.6%的水泥或采用能抑制碱一集料反应的掺合料;
3.0.7.2当使用含钾、钠离子的外加剂时,必须进行专门试验。
3.0.8采用海砂配制混凝土时,其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 0. 8. 2对钢筋混凝土,海砂中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6%(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计,下同);
3.0.8.3对预应力混凝土著必须使用海砂时,则应经淡水冲洗,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 0. 02%。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和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 53-92
3.0.8对重要工程的混凝土所使用的碎石或卵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进行碱活性检验时,首先应采用岩相法检验碱活性集料的品种、类型和数量(也可由地质部门提供人若集料中含有活性二氧化硅时,应采用化学法和砂浆长度法进行检验;若含有活性碳酸盐集料时,应采用岩石柱法进行检验。
经上述检验,集料判定为有潜在危害时,属碱一碳酸盐反应的,如必须使用,应以专门的混凝土试验结果作出最后评定。
潜在危害属碱一硅反应的,应遵守以下规定方可使用:
3.0.8.1使用含碱量小于0.6%的水泥或采用能抑制碱一集料反应的掺合料;
3.0.8.2当使用含钾、钠离子的混凝土外加剂时,必须进行专门试验。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92
4.1.7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均不得采用诲水拌制。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 50164-92
3.1.15选用外加剂时,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的原材料性能、配合比以及对水泥的适应性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其品种和掺量。
3.1.16选用的外加剂应具有质量证明书,需要时还应检验其氯化物、硫酸盐等有害物质的含量,经验证确认对混凝土无有害影响时方可使用。
3.1.17不同品种外加剂应分别存储,做好标记,在运输与存储时不得混入杂物和遭受污染。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 119—88
4.2.1抗冻融性要求高的混凝土,必须掺用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其接量应根据混凝土的含气量要求,通过试验确定。
7.1.6含有六价铬盐、亚硝酸盐等有毒防冻剂,严禁用于饮水工程及与食品接触的部位。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92
4.1 .9在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中,可接用混合材料。混合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规定,其接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8.0.1混凝土结构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设计变更和钢材代用证件;
2.原材料质量合格证件;
3.钢筋及焊接接头的试验报告;
4.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5.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报告;
6.装配式结构构件的制作及安装验收记录;
7.预应力筋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合格证及检验记录;
8.预应力施的冷技和张拉记录;
9.冬期施工热工计算及施工记录;
10.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1.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记录;
12.工程的重大问题处理记录;
13.竣工图及其它有关文件及记录。
8.0.2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验收,除检查有关文件、记录外,尚应进行外观抽查。
8.0.3当提供的文件、记录及外观检查的结果符合有关要求时方可进行验收。
2.2钢筋连接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92
3.4.1 热轧钢筋的对接焊接,可采用闪光对焊、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或气压焊。
3.4.2钢筋焊接的接头形式、焊接工艺和质量验收,应符合有关规定。钢筋焊接接头的试验方法应符合有关规定。采用钢筋气压焊时,其施工技术条件和质量要求应符合规定。
3.4.3钢筋焊接前,必须根据施工条件进行试焊,合格后方可施焊。焊工必须有焊工考试合格证,并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焊接操作。
3.4.4冷拉钢筋的闪光对焊或电弧焊,应在冷技前进行;冷拔低碳钢丝的接头,不得焊接。
3.4.7当受力钢筋采用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在任一焊接接头中心至长度为钢筋直径d的35倍且不小于5ooMM的区段1内(图3.4.7),同一根钢筋不得有两个接头;在该区段内有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预应力筋
受拉区不超过 50%。
二、预应力筋
受拉区不超过 25%,当有可靠保证措施时,可放宽至 50%。
注:承受均市荷载作用的屋面板、楼板、模条等简支受弯构件,当在受拉区内配置的受力钢筋少于3根时,可在跨度两端各四分之一跨度范围内设置一个焊接接头。
3.4.8焊接接头距钢筋弯折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
3.4.11焊接网和焊接骨架的焊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焊接:
一、焊接骨架的所有钢筋相交点必须焊接;
二、当焊接网片只有一个方向受力时,受力主筋与两端边缘的两根锚固横向钢筋的全部相交点必须焊接;当焊接网两个方向受力时,则四周边缘的两根钢筋的全部相交点均应焊接;其余的相交点可间隔焊接。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 JGJ 107-96
3.0.2钢筋机械连接件的屈服承载力和抗拉承载力的标准值不应小于被连接钢筋的屈服承载力和抗拉承载力标准值的1.10倍。
4.0.1接头性能等级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结构中要求充分发挥钢筋强度或对接头延性要求较高的部位,应采用A级接头;
6.0.1工程中应用钢筋机械连接时,应由该技术提供单位提交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6.0.2钢筋连接工程开始前及施工过程中,应对每批进场钢筋进行接头工艺检验,工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6.0.2.1每种规格钢筋的接头试件不应少于3根;
6.0.2.2对接头试件的钢筋母材应进行抗拉强度试验;
6.0.2.33根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应满足强度要求;对于A级接头,试件抗拉强度尚应大干等于0.9倍钢筋母材的实际抗拉强度fst。计算实际抗拉强度时,应采用钢筋的实际横截面面积。
6.0.4接头的现场检验按验收批进行。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接头,以500个为一个验收批进行检验与验收,不足500个也作为一个验收批。
6.0.5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试件作单向拉伸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性能等级进行检验与评定。
当3个试件单向拉伸试验结果均符合强度要求时,该验收批评为合格。
如有1个试件的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中如仍有五个试件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则该验收批评为不合格。
6.0.6在现场连续检验10个验收批,其全部单向拉伸试件一次抽样均合格时,验收批接头数量可扩大一倍。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92
3.5.1钢筋的绑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筋的交叉点应扎车;
二、板和墙的钢筋网,除靠近外围两行钢筋的相交点全部扎牢外,中间部分交叉点可间隔交错扎牢,但必须保证受力钢筋不产生位置偏移;双向受力的钢筋,必须全部扎牢;
三、梁和柱的箍筋,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应与受力钢筋垂直设置;箍筋弯钩迭合处,应沿受力钢筋方向错开设置。
3.5.3钢筋的绑扎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搭接长度的末端距钢筋弯折处,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
二、受拉区域内,I级钢筋绑扎接头的末端应做弯钩;
三、直径不大于 12MM的受压 I级钢筋以及轴心受压构件中任意直径的受力钢筋的措接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5倍;
四、钢筋搭接处,应在中心和两端扎牢;
五、受拉钢筋绑扎接头的措接长度,应符合表3.5.3的规定;受压钢筋绑扎接头的措接长度,应取受拉钢筋绑扎接头搭接长度的0.7倍。
注:①当 一、二级钢筋直径 d大于 25MM时,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表中数值增加 5d采用;
②当螺纹钢筋直径d不大于25MM时,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表中值减少5d采用;
③当混凝土在凝固过程中受力钢筋易受扰动时,其搭接长度宜适当增加;
④在任何情况下,纵向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0MM;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200MM;
⑤轻骨料混凝土的钢筋绑扎接头搭接长度应按普通混凝土搭接长度增加 sd,对冷拔低碳钢丝增加切50MM;
③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 C2o时, 1、 H级钢筋的措接长度应按表中 C2o的数值相应增加 10d;
①对有抗震要求的受力钢筋的搭接长度,对一、二 级抗震等级应增加 5d;
③两根直径不同钢筋的措接长度,以较细钢筋的直径计算。
2.3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92
3.1.5钢筋的级别、种类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当需要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3.3.1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渍、漆污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3.5.7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不应小于受力钢筋直径,并应符合表3.5.7的规定。
注:②处于室内正常环境由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o且施工质量有可靠保证时,其保护层厚度可按表中规定减少5MM,但预制构件中的预应力钢筋(包括冷拔低碳钢丝)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处于露天或室内高湿度环境的预制构件,当表面另作水泥砂浆抹面层且有质量保证措施时,保护层厚度可按表中室内正常环境中构件的数值采用;
③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钢筋端头的保护层厚度一般为10MM;预制的肋形板,其主肋的保护层厚度可按梁考虑;
④板、墙、壳中分布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梁柱中箍筋和构造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3.5.8安装钢筋时,配置的钢筋级别、直径、根数和间距均应符合设计要求。绑扎或焊接的钢筋网和钢筋骨架,不得有变形、松脱和开焊。
4.1.5混凝土用的粗骨料,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得超过结构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得超过钢筋间最小净距的3/4。
4.2.5混凝土的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注:①本表中的水灰比,对普通混凝土系指水与水泥(包括外掺混合材料)用量的比值;对轻骨料混凝土系指净用水量(不包括轻骨料lh吸水量)与水泥(不包括外接混合材料〕用量的比值;
②本表中的最小水泥用量,对普通混凝土包括外掺混合材料,对轻骨料混凝土不包括外掺混合材料;当采用人工捣实混凝土时,水泥用量应增加25kg/立方米;当掺用外加剂且能有效地改善混凝土的和易性时,水泥用量可减少 25kg/立方米;
③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10时,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④寒冷地区系指最冷月份平均气温在-5-15摄氏度 间;严寒地区系指最冷月份平均气温低于一 15摄氏度;
4.5.1对已浇筑完毕的混凝土,应加以覆盖和浇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和浇水;
二、混凝土的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对接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性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 14d;
三、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润湿状态;
四、混凝土的养护用水应与拌制用水相同。
注:①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木得浇水;
③当采用其它品种水泥时,混凝土的养护应根据所采用水泥的技术性能确定。
4.5.4在已浇筑的混凝土强度末达到1.2N/MM2以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4.6.1混凝土在拌制和浇筑过程中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一、检查拌制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规格和用量;
二、检查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
4.6.2检查混凝土质量应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对有抗冻、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尚应进行抗冻性、抗渗性等试验。
4.6.5评定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采用标准试件的混凝土强度,即按标准方法制作的边长为 150MM的标准尺寸的立方体试件,在温度为 20土3℃、相对湿度为 90%以上的环境或水中的标准条件下,养护至 28d龄期时按标准试验方法测得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确定结构构件的拆模。出池、出厂、吊装、张拉、放张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时的混凝土强度,应采用与结构构件同条件养护的标准尺寸试件的混凝土强度。
试件强度试验的方法应符合规定。
注:①试件应采用钢模制作;
②对采用蒸汽法养护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标准试件应先随同结构构件同
条件蒸汽养护,再转入标准条件下养护共28d。
4.6.7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质量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制作。试件的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拌制 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二、每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三、对现浇混凝土结构,其试件的留置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一现浇楼层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同一单位工程每一验收项目中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注:预拌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按规定留置试件外,混凝土运到施工现
场后,尚应按本条的规定留置试件。
4.6.8每组三个试件应在同盘混凝土中取样制作,并按下列规定确定该组试件的混凝土强度代表值:
一、取三个试件强度的平均值;
二、当三个试件强度中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之一与中间值之差超过中间值的 15%时,取中间值;
三、当三个试件强度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均超过中间值的 15%时,该组试件不应作为强度评定的依据。
4.6.9混凝土强度应分批进行验收。同一验收批的混凝土应由强度等级相同、生产工艺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对现浇混凝土结构构件,尚应按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划分验收批。
4.7.2对影响混凝土结构性能的缺陷,必须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2.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92
5.3.8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接缝,当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不得吊装上一层结构构件;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在混凝土强度不小于10.ON/MM2或具有足够的支承时,方可吊装上一层结构构件。
5.3.9已安装完毕的装配式结构,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承受全部设计荷载。
5.3.10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10的规定。
2.5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工程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 JGJ 85—92
20•4预应力筋的效率系数司P应按下列规定取用:
一、对于重要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工程中使用的锚具,其进场验收应进行计算;
二、对于一般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工程中使用的锚具,其进场验收,当预应力筋为钢丝、钢绞线或热处理钢筋时,刁。取0.97;当预应力筋为冷拉二、三、四级钢筋时,刁。取 1.00。
2.0.11用于后张法的预应力筋连接器,必须符合一 类锚具的锚固性能要求;用于先张法的预应力筋连接器,必须符合央具的锚固性能要求。
4.0.1锚具进场时,除应按出厂证明文件核对其锚固性能类别、型号、规格及数量外,尚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一、外观检查应从每批中抽取 10%的锚具且不少于 10套,检查其外观和尺寸。如有一套表面有裂纹或超过产品标准及设计图纸规定尺寸的允许偏差洲应另取双倍数量的锚具重做检查;如仍有一套不符合要求,则应逐套检查,合格者方可使用;
二、硬度检验应从每批中抽取5%的锚具且不少于5套,对其中有硬度要求的零件做硬度试验(多孔夹片式锚具的夹片,每套至少抽取5片)。每个零件测试3点,其硬度应在设计要求的范围内。如有一个零件不合格,则应另取双倍数量的零件重做试验;如仍有一个零件不合格,则应逐个检查,合格者方可使用;
三、静载锚固性能试验经上述两项试验后,应从同批中抽取6套锚具,组装成3个预应力筋铺具组装件,进行静载锚固性能试验,如有一个试件不符合要求,则应另取双倍数量的锚具重做试验;如仍有一个试件不符合要求,则该批锚具为不合格品。
注:对于一般工程的锚具进场验收,其静载锚固性能,也可由锚具生产厂提供试验报告。
4.0.2夹具的进场验收,只做静载锚固性能试验,其试验方法与锚具相同。
4.0.3后张法连接器的进场验收,应与锚具相同,先张法连接器的进场验收规定,应与失具相同。对连接器的静载锚固性能,可从同批中抽取3套组成3个预应力筋连接器组装件进行试验。
4.0.4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验收批的划分:在同种材料和同一生产工艺条件下,锚具和夫具应以不超过1000套为一个验收批;连接器应以不超过500套为一个验收批。
6.0.10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完毕后,应尽快灌浆。切割外露于锚具的预应力筋必须用砂轮锯或氧乙炔焰,严禁使用电弧。当用氧乙炔焰切割时,火焰不得接触锚具,切割过程中还应用水冷却锚具。切割后预应力筋的外露长度不应小于30MM。
6.0.11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及灌浆完毕后,对暴露于结构外部的锚具或连接器必须尽快实施永久性防护措施,防止水分和其它有害介质侵入。防护措施还应具有符合设计要求的防火隔热功能。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92
6.3.1施加预应力所用的机具设备及仪表,应定期维护和校验。
6.3.3预应力筋的张拉控制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施工中预应力筋需要超张拉时,可比设计要求提高5%,但其最大张拉控制应力,不得超过表6.3.3的规定。
6.3.8张拉过程中预应力钢材(钢丝、钢铰线或钢筋)断裂或滑脱的数量,对后张法构件,严禁超过结构同一截面预应力钢材总根数的3%,且一束钢丝只允许一根;对先张法构件,严禁超过结构同一截面预应力钢材总报数的5%,且严禁相邻两根断裂或滑脱。
先张法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钢材必须予以更换。
6.4.5放张预应力筋时,混凝士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专门要求时,不得低于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75%。(先张法)
6.5.3当铺设已穿有预应力筋的波纹管或其它金属管道时,严禁电火花损伤管道内的钢丝或钢铰线。
6.5.5预应力筋张拉时,结构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 75%。(后张法)
《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0J/ 92—93
5.1.五单根无粘结预应力筋的制作,涂料层的涂敷和外包层的制作应一次完成,涂料层防腐油脂应完全填充预应力筋与外包层之间的环形空间,外包层由专业化工厂生产。
5.2.4无粘结预应力筋应按设计图纸的规定进行铺放。
5.2.7浇筑混凝土时,除按有关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无粘结预应力筋铺放、安装完毕后,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当确认合格后方能浇筑混凝土;
二、混凝土浇筑时,严禁踏压撞碰无粘结预应力筋、支撑架以及端部预埋部件;
三、张拉端、固定端混凝土必须振搞密实。
5.3.7无粘结预应力筋张拉过程中,当有个别钢丝发生滑脱或断裂时,可相应降低张拉力。但滑脱或断裂的数量,不应超过结构同一截面无粘结预应力筋总量的2%,且1束钢丝只允许1根。
注:对于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5.3.15张拉后的无粘结预应力筋严禁采用电弧切断。无料结预应力筋切断后露出锚具夹片外的长度不得小于30MM。
《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92
6.6.7无粘结筋的锚具性能,应符合一 类锚具的规定。
6.6.12无粘结筋的锚固区,必须有严格的密封防护措施,严防水汽进入,锈蚀预应力筋。对外露的预应力筋应分散弯折后,再浇筑在封头混凝土内。
2.6冬期施工
7.1.2冬期浇筑的混凝土,在受冻前,混凝土的抗压强度不得低于下列规定:
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为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 30%;
矿渣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为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 40%,但不大于C10的混凝土,不得小于5.O/MM2。
7.3.3在钢筋混凝土中掺用氯盐类防冻剂时,氯盐掺量按无水状态计算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1 %。掺用氯盐的混凝土必须振捣密实。
在下列钢筋混凝土结构中不得掺用氯盐:
一、在高湿度空气环境中使用的结构;
二、处于水位升降部位的结构;
三、露天结构或经常受水淋的结构;
五、与含有酸、碱或硫酸盐等侵蚀性介质相接触的结构;
七、使用冷拉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的结构;
九、直接靠近直流电源的结构;
十、直接靠近高压电源(发电站、变电所)的结构;
十一、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7.3.4当采用素混凝土时,氯盐掺量不得大于水泥重量的3%。
7.3.6混凝土所用骨料必须清洁,不得含有冰、雪等冻结物及易冻裂的矿物质。在掺用含有钾、钠离子防冻剂的混凝土中,不得混有活性骨料。
7.3.7拌制掺用防冻剂的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冻剂溶液的配制及防冻剂的掺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严格控制混凝土水灰比,由骨料带入的水分及防冻剂溶液中的水分均应从拌合水中扣除;
三、搅拌前,应用热水或蒸汽冲洗搅拌机,搅拌时间应取常温搅拌时间的1.5倍;
四、混凝土拌合物的出机温度不宜低于10 ℃,人模温度不得低于5摄氏度。
7.5.9掺用防冻剂混凝土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负温条件下养护,严禁浇水且外露表面必须覆盖;
二、混凝土的初期养护温度,不得低于防冻剂的规定温度,达不到规定温度时,应立即采取保温措施;
三、掺用防冻剂的混凝土,当温度降低到防冻剂的规定温度以下时,其强度不应小于3.5N/mm2;
四、当拆模后混凝土的表面温度与环境温度差大于15℃时,应对混凝土采用保温材料覆盖养护。
7.6.4混凝土试件的留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四章的规定外,尚应增设不少于两组与结构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分别用于检验受冻前的混凝土强度和转入常温养护28d的混凝土强度。
3钢结构施工质量
3.1普通钢结构工程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5-96
3.0.2钢结构工程所采用的钢材,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3.0.4钢结构工程所采用的连接材料和涂装材料,应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4.2.4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面或损伤,划痕深度不得大于0.5mm。
4.4.3焊接球表面不得有裂纹、折皱,并应经机械加工坡口后焊成圆球。
4.6.3焊接连接组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6.3的规定。
4.6.5构件的隐蔽部位应焊接、涂装,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封闭。
4.7.2焊工应经过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焊接工作。合格证应注明施焊条件、有效期限。焊工停焊时间超过6个月,应重新考核。
4.7.7对接接头、T形接头、角接接头、十字接头等对接焊缝及对接和角接组合焊缝,应在焊缝的两端设置引弧和引出板,其材质和坡口形式应与焊件相同。引弧和引出的焊缝长度:埋弧焊应大于50mm;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应大于20mm。焊接完毕应采用气割切除引弧和引出板,并修磨平整,不得用锤击落。
4.7.10厚度大于50mm的碳素结构钢和厚度大于36mm的低合金结构钢,施焊前应进行预热,焊后应进行后热。预热温度直控制在100~150℃;后热温度应由试验确定。预热区在焊道两侧,每侧宽度均应大于焊件厚度的2倍,且不应小于100mm。
环境温度低于0摄氏度 时,预热、后热温度应根据工艺试验确定。
4.7.16焊缝同一部位的返修超过两次时,应按返修工艺进行。
4.7.20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4.7.20的规定。
4.7.22拴钉焊焊后应进行弯曲实验检查,检查数量不应少于1%;当用锤击焊钉头、使其弯曲至30度时,焊缝和热影响区不得有肉眼可见裂纹。
4.8.4焊接H型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8.4的规定。
4.10.3经处理的摩擦面,出厂前应按批作抗滑移系数试验,最小值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出厂时应按批附3套与构件相同材质、相同处理方法的试件,由安装单位复验抗滑移系数。在运输过程中试件摩擦面不得损伤。
4.13.2高强度螺栓和普通螺栓连接的多层板迭,应采用试孔器进行检查。
5.2.1钢结构安装前应对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基础轴线和标高、地脚螺栓位置等进行检查,并应进行基础检测和办理交接验收。当基础工程分批进行交接时,每次交接验收不应少于一个安装单元的柱基基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基础项面直接作为柱的支承面和基础顶面预埋钢板或支座作为柱的支承面时,其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检)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5.4.5钢结构的柱、梁、屋架、支撑等主要构件安装就位后,应立即进行校正、固定。当天安装的钢构件应形成稳定的空间体系。
5.6.7由制造厂处理的钢构件摩擦面,安装前应复验所附试件的抗滑移系数,合格后方可安装。
3.2薄壁型钢结构工程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GBJ18-87
2.0.2用于承重结构的冷弯薄壁型钢带或钢板,宜采用3号钢和16锰钢。当有可靠根据时,可采用其它钢号。
9.1.1构件上应避免刻伤。在放样、号料和制作过程中,不得在钢材非切割部位打钢冲或刻痕。
9.1.3钢材不平直时应予矫直,构件有变形时应予矫正。矫直或矫正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以保证质量:
一、顶床矫直时应加放垫模,垫模应垫在钢材受力性能较好的部位(如型钢的转角处),并空出钢材表面的凸出物(如焊缝)勿使接触,以免产生局部变形;
三、锤击矫正时应加锤垫以扩大接触面;
四、构件和杆件矫直后,挠曲矢高不应超过1/1000,且不得大于10mm。
9.1.4构件进行组装和工地拼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组装平台和拼装平台的模胎应测平,并加以固定,使构件重心线在同一水平面上,其误差不得大于 3mm;
二、应接施工图严格控制几何尺寸,结构的工作线与杆件的重心线(或螺栓中心线)应交汇于节点中心,两者的误差不得大于 3mm;
三、杆件应防止弯扭,拼装时其表面中心线的偏差不得大于3mm(图9.1.4);
四、杆件搭接和对接时的错缝或错位均不得大于 0. 5mm;
五、临时点焊的位置应在焊缝部位内,不得将钢材烧穿,所用焊条应与正式焊接用的焊条相同;
六、构件之间连接孔中心线的位置的误差不得大于 2mm;
七、高强螺栓孔应采用钻成孔,孔径应略大于螺栓公称直径,两者的差值不得大于1.5mm。
9.1.5冷弯薄壁型钢结构的焊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焊接前应熟悉冷弯薄壁型钢的特点和焊接工艺所规定的焊接方法、焊接程序和技术措施,根据试验确定具体焊接参数,保证焊接质量;
二、焊接前应将焊接部位的铁锈、污垢、积水等清除干净,焊条应进行烘干处理;
三、型钢对接焊接或沿截面围焊时,不得在同一位置起弧灭弧,而应盖过起弧处一段距离后方能灭弧,也不得在钢材的非焊接部位和焊缝端部起弧或灭弧;
四、构件所有焊缝的弧坑必须填满,钢材上不得有肉眼可见的咬肉。
五、必须清除焊缝表面的熔渣;
六、焊接成型的型钢,焊接前应采取反变形措施,以减少焊接变形;
七、对接焊缝施焊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焊接措施(如预留空隙、垫衬板单面焊及双面焊等方法),以保证焊透;
八、电阻点焊的各项工艺参数(如通电时间、焊接电流、电极压力等)的选择应保证焊点抗剪强度试验合格,在施焊过程中,各项参数均应保持相对稳定,焊件接触面应紧密贴合。
9.1.7冷弯薄壁型钢结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构吊装前应检查和校核构件相互之间的关系尺寸,标高和构件本身安装孔的关系尺寸,并检查构件的局部变形,以便发现问题,在地面预先矫正或妥善解决;
二、结构吊装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产生过大的弯扭变形,并应垫好绳扣与构件的接触部位,以免损伤构件;
三、已安装就位的冷弯薄壁型钢构件不得在主要受力部位加焊其它对象;
四、安装屋面前,应采取措施保证技条拉紧和檀条的正确位置,檀条的扭角不得大于3度;
五、安装压型钢板屋面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施工荷载分布至较大面积,以免施工集中荷载造成腹板局部压屈。
9.2.1冷弯薄壁型结构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腐蚀措施,构造上应考虑便于检查、清刷、油漆及避免积水,闭口截面构件沿全长和端部均应焊接封闭。
9.2.3冷弯薄壁型钢结构必须进行表面处理,应按下列要求彻底清除铁锈、污垢及其它附着物。
一、喷砂、喷丸除锈应除至露出金属灰白色为止,并应注意喷匀,不得有局部黄色存在;
二、酸洗除锈应除至钢材表面全部呈铁灰色为止,并应清洗干净,保证钢材表面无残余酸液存在,酸洗后宜作磷化处理或涂磷化底漆;
三、手工或半机械化除锈应陈至露出钢材表面为止。
3.3钢网架结构工程
《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 7-91
5.2.8焊接节点架所有焊缝均须进行外观检查,并作出记录。对大、中跨度钢管网架的拉杆与球的对接焊缝,应作无损伤检验,其抽样数不少于焊口总数的 20%,取样部位由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质量标准应符合二级焊缝的要求。
5.10.2交工验收时,应检查网架的纵横向边长偏差,支承点的中心偏移和高度偏差。纵横向边长偏差允许值应为长度的1/2000,且不应大于30mm;中心偏移允许值应为网架跨度的1/3000,且不应大于30mm;高度偏差允许值:对周边支承的网架相邻点之间,应为相邻支座间距的1/400,且不应大于15mm,最高与最低点之间,应为30mm;对多点支承的网架,应为相邻支座间距离的1/800,且不应大于30mm。
5.10.3施工完成后,应测量网架的挠度值(包括网架自重的挠度及屋面工程完成后的挠度),所测的侥度平均值,不应大于设计值的15%,实测的挠度曲线应存盘。网架的挠度观测点:对小跨度,设在下弦中央一点,对大中跨度,可设五点,下弦中央一点,两向下弦跨度四分点处各二点,对三向网架应测量每向跨度三个四等分点处的挠度。
4砌体结构施工质量
4.1一般规定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3-98
2.0.2砌体工程应在地基或基础工程验评合格后,方可施工。
2.0.7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塔接。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内外墙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并做好接槎处理。
2.0.12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中设置脚手眼:
2过梁上与过梁成 60度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lm的窗间墙。
4砖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2O0mm和转角处450mm的范围内。石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300mm和转角处600mm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各500mm范围内。
6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2.0.13砌体表面的平整度、垂直度、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等均应按规定随时检查并校正。
2.0.15砌体临时间断处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临时施工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lm。
2.0.16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和预埋件等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应砌筑成平拱或设置过梁。多孔砖、空心砖、小砌块墙体表面不得留置水平沟槽。
2.0.19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
2.0.21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并应在安装时座浆。
2.0.22尚未安装楼板或屋面的墙和柱,当可能遇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2.0.22的规定。如超过表列限值,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4.2块体和砂浆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3-98
2.0.1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3.1.1 水泥应按品种、标号、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应保持干燥。当遇水泥标号不明或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应按试验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3.1.2砂浆用砂宜采用中砂,并应过筛,且不得含有草根等杂物。砂中含泥量,对于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对于强度等级小于 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
3.1.4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时,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3.1.5用于砂浆中的早强、缓凝、防冻剂等,其接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3.2.2为使砂浆具有良好的保水性,应掺入无机或有机塑化剂,不应采取增加水泥用量的方法。
3.2.4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应大于30mm。
3.2.7当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3.3.1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2min。
2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min。
3.3.4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必须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投料完算起为3~5min。
3.3.5砂浆拌成后和使用时,均应盛入贮灰器中。如砂浆出现泌水现象,应在砌筑前再次拌合。
3.3.6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必须分别在拌成后3h和4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必须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
3.4.1砂浆试样应在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一组试样应在同一盘砂浆中取样制作,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样。
3.4.2砂浆的抽样频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每一楼层或 250m3砌体中的各种强度等级的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检查一次,每次至少应制作一组试块。如砂浆强度等级或配合比变更时,还应制作试块。
注: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
3.4.3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4.3砌砖工程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3-98
4.1.3砌筑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2d浇水湿润。
4.1 . 5砌砖工程当采用铺浆法砌筑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 750mm;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4.1.8砖砌体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表4.1.8的规定。
4.1.9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施工中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直控必须做成凸槎,并应加设拉结钢筋。拉结筋的数量为每120mm墙厚放置1根直径6mm的钢筋;间距沿墙高不得超过 500mm;埋入长度从墙的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 500mm;末端应有 90度弯钩(图 4.1. 9-2)。
4.1.11砌体接槎时,必须将接槎处的表面清理干净,浇水湿润,并应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4.2.1砖砌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4. 2. 2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 80%;不得出现透明缝,严禁用水冲浆灌缝。有特殊要求的砌体,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2.3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4.2.6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的墙面不应小于500mm。
4.2.7实心砖平拱过梁的灰缝应砌成楔形缝。灰缝的宽度,在过梁的底面不应小于5mm;在过梁的项面不应大于15mm。
拱脚下面应伸入墙内不小于 20mm,拱底应有 1%的起拱。
4. 2. 8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应在灰缝砂浆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的 50%时,方可拆除。
4.4.1基础工程不得使用多孔砖。
4.4.4砌筑砌体时,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前应试摆。
4.4混凝土砌块工程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3-98
5.1.2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或壁肋中有竖向裂缝的小砌块。
5.1.4底层室内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15的混凝土灌实砌体的孔洞。
5.2.1砌筑墙体时,小砌块的生产龄期不应小于28d,并应清除表面污物和芯柱用小砌块孔洞底部的毛边,剔除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小砌块。
5.2.2使用单排孔小砌块砌筑墙体时,应对孔错缝搭砌;使用多排孔小砌块砌筑墙体时,应错缝搭砌,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2Omm。墙体的个别部位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在灰缝中设置拉结钢筋或钢筋网片,但竖向通缝仍不得超过两皮小砌块。
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体上。
5.2.3墙体的转角处和内外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墙体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挂长度与高度比应按小砌块的规格尺寸确定。
5.2.4小砌块砌体的水平灰缝应平直,按净面积计算的砂浆饱满度不应低于 80%。
竖向灰缝应采用加浆方法,使其砂浆饱满,严禁用水冲浆灌缝;不得出现瞎缝、透明缝。
5.2.5小砌块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5.2.6需要移动砌体中的小砌块或被撞动的小砌块时,应重新铺砌。
5.2.7对设计规定的洞口、管道、沟槽和预埋件,应在砌筑墙体时预留和预埋,不得随意打凿已砌好的墙体。
5.2.9墙体中作为施工通道的临时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的墙面不应小于600mm,并在顶部设过梁;填砌临时洞口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宜提高一级。
5.3.1浇灌芯柱的混凝土,坍落度不应小于70mm。
5.3.3浇灌芯柱混凝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清除孔洞内的杂物,并用水冲洗;
2砌筑砂浆强度大于1MPa后,方可浇灌芯柱混凝土。
3对整层楼高的芯柱孔洞,先注入适量与芯柱混凝土配比相同的去石水泥砂浆,再浇灌混凝土。每浇灌400~500mm高度,捣实一次,或边浇灌边捣实并宜用插入式机械振捣。
4应事先计算每个芯柱的混凝土用量,按计量浇灌混凝土。
4.5配筋砌体工程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3-98
5.3.4芯柱混凝土在预制楼盖处应贯通,不得削弱芯柱断面尺寸。
7.1.2钢筋在运输、堆放和使用中,应避免被泥、油或其它对钢筋、砂浆、混凝土有不利化学作用或影响粘结性能的物质所污染。
7.1.3钢筋的规格、数量和搭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分布筋和箍筋的位置与主筋的连接应正确。钢筋之间应采用金属丝绑牢或进行焊接。
7.1.4设置在砌体水平缝内的钢筋,应居中放在砂浆层中。水平灰缝内配筋砌体的灰缝厚度,当设置钢筋时,应超过钢筋直径6mm以上;当设置钢筋网片时,应超过网片厚度4mm以上。
砌体外露面砂浆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
7.1.7配筋砖砌体和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表4.1.8规定。
7.2.5由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或配筋砂浆面层构成的组合砌体构件,其连接受力钢筋的拉结筋,应在两端做成弯钩,并在砌筑砌体时正确理入。
7.3.1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砌体,应按先砌墙后浇柱的施工程序进行。
7.3.2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预留伸出的拉结钢筋,不得在施工中任意反复弯折,如有歪斜、弯曲,在浇灌混凝土之前,应校正到准确位置并绑扎牢固。
7.3.3在浇灌砖砌体构造柱混凝土前,必须将砌体和模板浇水润湿,并将模板内的落地灰、砖碴和其它杂物清除干净。砌墙时,应在各层柱的底部(圈梁面上),以及该层二次浇灌段的下端位置留出2皮砖洞眼,供清除模板内杂物用。清除完毕应立即封闭洞眼。
7.3.4构造柱浇灌混凝土前,在结合面处先注入适量水泥砂浆(构造柱混凝土配比相同的去石子水泥砂浆),再浇灌混凝土。振捣时,振捣器应避免触碰砖墙,严禁通过砖墙传振。
4.6冬期施工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3-98
9.1.2冬期施工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筑前,应清除块材表面污物、冰霜等。遭水浸冻后的砖或砌块不得使用。
3石灰膏、粘土膏和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方可使用。
4拌制砂浆所用的砂,不得含有冰块和直径大于10mm的冻结块。
9.1.3冬期施工不得使用无水泥配制的砂浆。
9.1.7基土不冻胀时,基础可在冻结的地基上砌筑;基上有冻胀性时,必须在未冻的地基上砌筑。在施工时和回填土前,均应防止地基遭受冻结。
9.2.6氯盐砂浆不得在下列情况下采用:
1对装饰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
2处于潮湿环境的建筑物。
3配筋、铁埋件无可靠的防腐处理措施的砌体。
4接近高压电线的建筑物。
5经常处于地下水位变化范围内,而又没有防水措施的砌体。
9.3.1采用冻结法施工,应会同设计单位制定在施工过程中和解冻期内必要的加固措施。
9.3.2采用冻结法施工,应保证砌体在解冻期间对强度、稳定和均匀沉降的要求。
9.3.7下列砌体,不得采用冻结法施工:
1空斗墙。
2毛石砌体。
3砖薄壳、双曲砖拱、筒拱及承受侧压力的砌体。
4在解冻期间可能受到振动或其它动力荷载的砌体。
5在解冻期间不允许发生沉降的结构。
6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
5木结构施工质量
5.1材质标准和干燥要求
《木结构设计规范》 GB 5-88
《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206-83
2.1.3制作木结构用的板、方材应经过干燥。若受条件限制只能供应原木时,则当木材运到工地后,应按设计要求的尺寸,预留干缩量(见表
2.1.3)立即锯割,合理堆垛并加遮盖,进行自然干燥。
对于直接采用原木的构件,则应剥掉树皮并砍平木节,然后合理堆垛进仔自然干燥。
5.2施工规定
《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206—83
2.2.5行架上、下弦接头的位置,所采用螺栓的直径、数量及排列间距均应按图施工。螺栓排列应避开木材髓心。受拉构件端部布置螺栓的区段及其连接板的水节尺寸的限值应符合1等材连接部位的规定。
2.2.6受压接头的承压面应与构件的轴线垂直锯平,不应采用斜搭接头。
2.2.10受拉、受剪和系紧螺栓的垫板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得用两块或多块垫板来达到设计要求的厚度。
2.2.14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在结构上悬吊或堆放设计末考虑的荷载;不得在结构构件上钻凿通孔、或其它管道的孔洞;并不得挖刻装设搁板用的凹槽或裁口。
2.2.15制成的结构构件的截面尺寸质量及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设计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
方木行架构件、梁及柱的截面宽度或高度为士 3mm,方木檀条、屋面板及其它板材和小方为正负 2mm;
原木构件的小头直径(如呈椭圆形,按椭圆长、短径的平均值计算,但树皮不得计算在内)为正负5mm;
二、板材钝棱的宽度不应大于该板宽度的 20%;
三、方木横截面的翘曲不得大于构件宽度的1.5%,其平面上的扭曲,每m长度内不得大于2mm;
四、受压或压弯构件纵长方向的单向弯曲,对于方木,不应大于构件全长的1/500;对于原木,不应大于构件全长的 1/200。
2.2.17木结构制作和装配的允许偏差不得大于表2.2.17的规定。
2.4.1应在安装行架的同时安装支撑;如设计中不设支撑,则应同时安装脊檀及主要位置的檀条。当受条件限制不能同时安装时,应安设可靠的临时支撑,以防行架侧倾。
2.4.2支撑杆件与行架应用螺栓连接,不得采用针连接或抵承连接。螺栓直径设计无要求时,可根据房屋的跨度及其整体刚度,在12~16mm的范围内选用。
安装圆钢斜杆的上弦横向支撑时,应拧紧其调整长度的装置,使圆钢斜杆张紧。
6.0.5结构安装后的位置对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应大手表6.0.5的规定。
5.3胶合木结构制作
3.3.1胶合木结构应在专门的车间内制作,室温不应低于16℃,在制作过程中车间的温湿度应保持稳定。
3.3.3胶合构件采用的木材,含水率不应大于 18%,相互胶合的木板,含水率的差别不应大于5%,若气干木材的含水率达到上述要求时,也可使用。
3.3.17为保证胶合构件在加工、运送前胶缝有足够的强度,构件胶合后的加压和养护时间应不低于表3.3.17规定的限值。
3.3.19胶合构件的制作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构件的胶缝不容许存在贯穿整个宽度的通缝。胶缝局部漏胶的长度,在最大切力处不得大于100mm,其它部位不得大于200mm。相邻两个漏胶段的净距应不小于两漏胶段长度之和的4倍。
指形接头的胶缝不容许局部漏胶。
二、胶缝的厚度一般不得大于0.3mm,厚度超过0.3mm的胶缝长度不得大于300mm,彼此的净距不得小于lm。厚度超过1.omm的胶缝按漏胶计算。
三、胶合构件各层木板的边缘凸出或凹进不应大于2mm。
四、胶合构件长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土 15mm,高度和宽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土 5mm,且不应大于 3%。
6屋面防水施工质量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 50207-94
3.0.5屋面工程施工前应编制防水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
3.0.6屋面工程施工中,应按施工工序、层次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层次的作业。
3.0.7屋面工程的防水必须由防水专业队伍或防水工施工。严禁非防水专业队伍或非防水工进行屋面工程的防水施工。
3.0.8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并经指定的质量检测部门认证,确保其质量符合技术要求。
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取样复试,提出试验报告,严禁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3.0.10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等,应在防水层施工前安设完毕。屋面防水层完工后,应避免在其上凿孔打洞。
4.1.5铺设屋面隔汽层和防水层前,基层必须干净、干燥。
4.1.7卷材铺设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4.1.7.1卷材防水屋面:屋面坡度小于3%时,卷材平行屋脊铺贴。
4. 1.7. 2卷材防水屋面:屋面坡度在 3%~ 15%之间时,卷材平行或垂直屋脊铺贴。
4. 1.7.3卷材防水屋面:屋面坡度大于 15%或屋面受震动时,沥青防水卷材应垂直屋脊铺贴;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和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可平行或垂直屋脊铺贴。
4.1.7.4卷材防水屋面:上下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
4.2.8进场材料抽样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4.2.8 .1同一品种、牌号和规格的卷材,抽验数量为:大于1000卷抽取5卷;500~1000卷抽取4卷;100~499卷抽取3卷;小于100卷抽取2卷。
4.2.8.2将抽检的卷材开卷进行规格和外观质量检验,全部指标达到标准规定时,即为合格。其中如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要, 求,应在受检产品中加倍取样复检,全部达到标准规定为合格。复检时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外现质量为不合格。
4.2.8.3卷材物理性能应检验下列项目:
(1)沥青防水卷材:拉力、耐热度、柔性和不透水性;
(2)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拉伸性能、耐热度、柔性和不透水性;
(3)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低温弯折性和不透水性。
4.2.8.4胶粘剂物理性能应检验下列项目:
(1)改性沥青胶粘剂:粘结剥离强度;
(2)合成高分子胶粘剂:粘结剥离强度和粘结剥离强度浸水后保持率。
4.6.6卷材防水屋面:热熔法铺贴卷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4.6.6.1卷材防水屋面:火焰加热器的喷嘴距卷材面的距离应适中;幅宽内加热应均匀,不得过份加效或烧穿卷材。
4.6.6.2卷材防水屋面:卷材表面热熔后应立即滚铺卷材,滚辅时应排除卷材下面的空气,使之平展,不得皱折,并应辊压粘结牢固。
4.6.6.3卷材防水屋面:搭接缝部位宜以溢出热熔的改性沥青为度,并应随即刮封接口。
4.6.6.4卷材防水屋面:铺贴卷材时应平整顺直,搭接尺寸准确,不得扭曲。
4.6.6.5卷材防水屋面:采用条粘法时,每幅卷材的每边粘贴宽度不应小于150mm。
7设备安装质量
7.1燃气设备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 12—99
3.1.1没有给排气条件的房间严禁安装非密闭式燃具。
3.1.3安装在浴室内的燃具必须是密闭式燃具。
3.1.4自然排气的烟道上严禁安装强制排气式燃具和机械换气设备。
3.1.6排气筒、给排气筒上严禁安装挡板。
3.1.11楼房的换气风道上严禁安装燃具排气筒。
3.1 .12安装有风扇排气筒的直排式燃具和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热水器严禁共享一个排气筒。
3.1.14室内换气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3.2.1直排式和半密闭式燃具的给排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燃具的房间应设给气口。
2.热流量(也称热负荷)大于 11. 6kw的燃具应安装排气筒。
3.热流量小于或等于 11. 6kw的燃具,应装设下列任意一种排烟设备:
1)在燃具上面装排气筒;
2)在燃具上面装带排烟罩的排气筒;
3)在外墙上安装与热水器联动的排气扇或带排气扇的排烟罩。
4.设在外墙或外窗上的排气扇向室外排烟时,应防止气流短路。
3.2.2排气筒、排气管的材料应由不可燃、耐热、耐腐蚀材料制成。
3.2.6排气扇联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具动作时,排气扇应随之转动;或当排气扇动作后方可启动燃具的控制装置。
2.排气扇的能力和安装位置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3.2.8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排气筒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气筒应有效地排除烟气,其尺寸应大于燃具连接部位的尺寸。
2.排气筒的高度应大于规定的计算值。
3.排气筒水平部分前端不得朝下倾斜,并应有稍坡向燃具的坡度。
4.排气筒的弯头总数不应多于4个。
6.防倒风罩以上的排气筒室内垂直部分不得小于250mm。
7.排气筒顶端必须安装有效的防风、雨、雪的风帽,其位置不应处于风压带内。
3.2.9安装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的室内给气口和换气口的断面积均应大于排气筒的断面积。
给气口和换气口均应在直通大气的地点。
3.2.10风机在燃具外的半密闭强制排气式燃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风机停转时应能自动切断燃具燃气供给,而风机恢复运转时不应放出本燃烧的燃气。
2.排气管直径、长度、弯头数应在确保排气能力范围内选用。风帽应是配套产品,形状和结构不得改变;排气管上应有防脱、防漏措施。
3.排气管穿墙部位与墙间的间隙应密封,不得使烟气回流入室内。
4.给气口的面积应大于排气管断面积。
4.1.2安装燃具的部位应是由不可燃材料建造。
4.2.1排气筒、排气管、给排气管与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的安装距离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3.1 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的排气筒风帽与屋顶、屋檐间的相互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气筒伸出屋顶到风帽间的垂直高度必须大于600mm。
2.当排气筒水平方向1m范围内有建筑物,而且该建筑物有屋檐时,排气筒的高度必须高出该建筑物屋檐600mm以上。
4.3.2风帽排气出口与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表4.3.2的规定。
5.0.4燃具安装部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燃具的地面、墙壁应能承受荷重。
2.燃具不应安装在有易燃物堆存的地方。
3.直排式和半密闭式燃具不应安装在有腐蚀性气体和灰尘多的地方。
4.燃具不应装在对其他燃气设备或电气设备有影响的地方。
5.安装时应考虑满流、安全阀动作及冷凝水的影响,地面应做防水处理或设排水管。
6.燃具安装应考虑检修的方便;排气筒、给排气筒应在易安装和检修处安装。
5.0.8室内燃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时应考虑人的动作、门的开闭、窗帘、家具等对燃具的影响。
2.安装时应考虑门等部位对燃具的遮挡。
3.直排式和半密闭式热水器不应装在无防护装置的灶、烤箱等燃具的上方。
4.室外用燃具不应安装在室内。
5.0.9室外燃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用燃具安装在室外时,应采取防风、雨的措施,不得影响燃具的正常燃烧。
2.在靠近公共走廊处安装燃具时,应有防火、防落下物、防投弃物等措施。
3.室外燃具的排气筒不得穿过室内。
4.两侧有居室的外走廊,或两端封闭的外走廊,严禁安装室外用燃具。
6.0.4将燃气阀打开,关闭燃具燃气阀,用肥皂液或测漏仪检查燃气管道和接头,不应有漏气现象。
6.0.5打开自来水阀和燃具冷水进口阀,关闭燃具热水出口阀,目测检查自来水系统不应有水渗漏现象。
6.0.6按燃具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燃具运行,燃烧器燃烧应正常,各种阀的开关应灵活。
附录A室内换气
A.0.1室内自然换气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A.0.2排烟罩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型排烟署的安装高度应小于lm,应完全覆盖火源,并做成利于捕集烟气的形状。
2 二型排烟罩的安装高度应小于 lm,应覆盖火源的周围部分(宽应达到火源外H/2以上的地方,H——安装高度),烟罩主体下部应有50mm以上的垂直部分,集气部分应有对水平面IO度 以上的夹角。
A.0.3室内机械换气应符合表A.0.3的规定。
A.0.7厨房内直排式燃具与排气扇的对应关系可按表A.0.7的规定采用。然气扇的风压应大于80Pa(静压)。
7.2通风和空调设备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43-97
1.0.3通风与空调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及半成品应按标准生产的产品,并具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3.1.1圆形风管应优先采用基本系列,短形风管的长边与短边之比不宜大于4:1。风管应为外径或外边长;砖、混凝土风道应为内径或内边长。
3.1.9风管与法兰连接采用翻边时,翻边应平整、宽度应一致,且不应小于 6mm,并不得有开裂与孔洞。
3.1.且且无法兰连接风管的接口应采用机械加工,其尺寸应正确、形状应规则,接口处应严密。无法兰矩形风管接口处的四角应有固定措施。
采用C型及S型插条连接时,风管长边尺寸不得大于630mm。
3.1.14风管的强度及严密性要求应符合设计规定与风管系统的要求。不同系统的风管应符合相应的密封要求,各系统风管单位面积允许漏风量应符合表3.1.14的规定。
3.1.16当矩形风管过长大于或等于630mm和保温风管边长大于或等于800mm,且其管段长度大于1200mm时,均应采取加固措施。
3.3.1不锈钢板风管和配件的制作,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板材厚度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3.4.1铝板风管和配件的制作,应采用纯铝板或防锈铝合金板,板材厚度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4.3.3含绝热层的复合材料风管,其绝热层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覆层与绝热层的结合应牢固,不得分层。
风管的绝热层不得外露,采用法兰连接时,法兰与风管连接应可靠。
4.3.4树脂玻纤布及其它复合材料制成的柔性风管不得漏风,各支撑环的间距应均匀。
柔性管与法兰的连接处应牢固和严密。
5.2.1风阀的结构应牢固,调节应灵活,定位应准确、可靠,并应标明风阀的启闭方向及调节角度。
5.3.5空气净化系统的阀门,其活动件、固定件、拉杆以及螺钉、螺帽、垫圈等表面均应作防腐处理(如镀锌等)。阀体与外界相通的缝隙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5.6.4检查门应启闭灵活,关闭严密;其与风管或空气处理室连接处应采取密封措施,并不得渗漏。有人员进出的检查门,其尺寸不应小于600mmX400mm。
空气净化系统风管检查门的密闭垫料,应采用软橡胶条或成型胶条制作。
6.4.4除尘器壳体拼接应平整,纵向拼缝应错开;焊接变形应矫正;法兰连接处及装有检查门的部位应严密。在设计工作压力下除尘器的允许漏风率为5%,其中离心式除尘器为3%。
7.1.2风管和空气处理室内,不得敷设电线、电线以及输送有毒、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的管道。
7.1.3风管与配件可拆卸的接口及调节机构,不得装设在墙或楼板内。
7.2.4风管穿出屋面外应设置防雨罩。穿出屋面超过1.5m的立管应设拉索固定,拉索不得固定在风管法兰上,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7.3.1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和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均应有良好的接地,并应减少接口。
输送易燃、易爆气体的风管,通过生活间或其它辅助生产房间必须严密,并不得设置接口。
7.3.8空气净化空调系统风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安装应严格按照施工程序进行,不得颠倒。
(2)风管、静压箱及其它部件,在安装前内壁必须擦拭干净,做到无油污和浮尘,当施工完毕或停顿时,应封好端口。
(3)风管、静压箱、风口及设备(空气吹淋室、余压阀等)安装在或穿过围护结构时,其接缝处应采取密封措施,做到清洁、严密。
(4)法兰垫片和清扫口、检查门等的密封垫料应选用不漏气、不产尘。弹性好、不易老化和具有一定强度的材料,如闭孔海绵橡胶板,软橡胶板等,厚度应为5~8mm。严禁采用厚纸板、石棉绳、铅油麻丝以及泡沫塑料、乳胶海绵等易产尘材料。
(5)法兰垫片应减少接头,接头必须采用梯形或掉形连接,垫片应干净,并涂密封胶粘牢。
7.4.3防火阀安装,方向位置应正确,易熔件应迎气流方向,安装后应做动作试验,其阀板的启闭应灵活,动作应可靠。
7.4.4排烟阀(排烟口)及手控装置(包括预埋导管)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管不应有死弯及瘪陷。
排烟阀安装后应做动作试验,手动、电动操作应灵敏、可靠,阀板关闭时应严密。
7.4.12风帽的滴水盘、滴水槽安装应牢固,不得渗漏。凝结水应引流到指定的位置。
7.4.13自动排气活门安装,活门的重锤必须垂直向下,其开启方向应与排气方向相一致。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2043 —97
8.2.14通风机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14的规定。
8.5.3现场组装的空调机组,应做漏风量测试。
空调机组静压力 700Pa时,漏风率不应大于 3%;用于空气净化系统的机组,静压应为1000Pa,当室内洁净度低于1000级时,漏风率不应大于2%;洁净度高于或等于 1000级时,漏风率不应大于 1%。
8.6.显风冷分体与整体式空调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体式室外机组和风冷整体式机组的安装,周边空间除应满足冷却凤循环要求外,尚应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要求;
(2)室内机组安装应位置正确,目测应呈水平,冷凝水排放应畅通;
(3)制冷剂管道连接必须严密无渗漏;
(4)管道穿过的墙孔必须密封,雨水不得渗入。
8.9.4安装二级生物安全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搬运时严禁横倒和碰撞。安装位置必须按设计要求。
(2)柜的周边必须留有维修空间,排风过滤器更换口方向应满足操作需要。
8.9.5生物安全柜在每次安装、移动后应进行现场试验,当设计无规定时,柜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l)必须对所有接缝(包括柜与地面的接缝)进行密封处理;
(2)柜缝进行密封处理后,应进行压力渗漏试验,高效空气过滤器的渗漏试验、操作口负压试验、操作区及操作口气流速度试验、洗涤盆漏水程度试验以及接地装置的接地线路电阻试验。
8.10.3电加热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加热器应有良好的接地。连接电加热器前后风管的法兰垫片,应采用耐热不燃材料。
(2)电加热器固定在钢板的构架上时,应采用不燃绝热材料作绝热层。外露接线柱应加设安全防护罩。
(3)电加热器必须在通风情况下才能通电使用。电加热器与通风机启闭装置应联锁。
9.2.4活塞式制冷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整体安装的活塞式制冷机组,其机身纵、横向水平度允许偏差为0.2/1000,测量部位应在主轴外露部分或其它基准面上,对于有公共底座的冷水机组,应按主机结构选择适当位置作基准面;
(2)制冷设备的拆卸和清洗:
(a)用油封的活塞式制冷机,如在技术文件规定期限内,外观完整,机体无损伤和锈蚀等现象,可仅拆卸缸盖、活塞,气缸内壁、吸排气阀、曲轴箱等均应清洗干净,油系统应畅通,检查紧固件是否牢固,并更换曲轴箱的润滑油,如在技术文件规定期限外,或机体有损伤和锈蚀等现象,则必须全面检查,并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拆洗装配,调整各部位间隙,并做好记录;
(b)充人保护气体的机组在设备技术文件规定期限内,外观完整和氮封压力无变化的情况下,不作内部清洗,仅作外表擦洗,如需清洗时,严禁混入水汽;
(c )制冷系统中的浮球阀和过滤器均应检查和清洗。
(3)制冷机的辅助设备,单体安装前必须吹污,并保持内壁清洁。
承受压力的辅助设备,应在制造厂进行强度试验,并具有合格证,在技术文件规定的期限内,设备无损伤和锈蚀现象条件下,可不做强度试验。
(4)辅助设备的安装:
(a)辅助设备安装位置应正确,各管口必须畅通;
(b)立式设备的垂直度,卧式设备的水平度允许偏差均为1/1000;
(c )卧式冷凝器、管壳式蒸发器和贮液器,应坡向集油的一端,其倾斜度为 1/100O~2/1000;
(d)贮液器及洗涤式油氨分离器的进液口均应低于冷凝器的出液日。
(5)直接膨胀表面式冷却器,表面应保持清洁、完整,安装时空气与制冷剂应呈逆向流动。冷却器四周的缝隙应堵严,冷凝水排除应畅通。
(6)卧式及组合式冷凝器、贮液器在室外露天布置时,应有遮阳与防冻措施。
9.2.10冷却塔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却塔安装应平稳,地脚螺栓的固定应牢固。
(2)冷却塔的出水管口及喷嘴的方向和位置应正确,布水均匀。有转动布水器的冷却塔,其转动部分必须灵活,喷水出口直向下与水平呈30度夹角,且方向一致,不应垂直向下。
(3)玻璃钢冷却塔和用塑料制品作填料的冷却塔,安装应严格执行防火规定。
9.3.4制冷剂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安全阀放空管末端宜做成形或形,排放口应朝向安全地带。安全阀与设备间若设关断阀门,在运转中必须处于全开位置,并予铅封。
9.3.5氨系统管道不得采用铜管,管内不得镀锌,系统中的附件,阀门及填料不得用铜制或铜合金材料(磷青铜除外)。
9.3.6冷冻水(载冷剂)系统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2)管道安装前必须将管内的污物及锈蚀清除干净;安装停顿期间对管道开口应采取封闭保护措施。
(5)管道系统安装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冷冻水系统和冷却水系统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25倍,最低不小于0.6mpa。水压试验时,在10min内,压力下降不大于0.02mpa,且外观检查不漏为合格。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43—97
9.4.7制冷系统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缩式制冷系统应进行系统吹污,压力应取0.6MPa,介质应采用干燥空气,氟利昂系统可用情性气体,用布检查,5min无污物为合格。吹污后应将系统中阀门的阀芯拆下清洗(除安全阀外)
(2)系统气密性试验应按表9.4.7的试验压力保持24h,前6h压力下降不应大于0.03MPa,后18h除去因环境温度变化而引起的误差外,压力无变化为合格;
(3)真空试验的剩余压力,氨系统不应高于8kPa,氟利昂系统不应高于53kPa,保持24h,氨系统压力以无变化为合格;氟利昂系统压力回升不应大于0.53kPa。离心式制冷机按设备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4)活塞式制冷机充注制冷剂应按下列步骤进行:首先充注适量制冷剂,氨系统加压到0.1~0.2MPa,用酚酞试纸检漏。氟利昂系统加压到0.2~0.3mpa,用卤素喷灯或卤素检漏仪检漏,无渗漏时,再按技术文件规定继续加液。充注时应防止吸入空气和杂质,严禁用高于40℃的温水或其它方法对钢瓶加热。
11.1.3净化系统的绝热工程不得采用易产尘的材料(如玻璃纤维、短纤维矿棉等)。
11.2.3电加热器前后800m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11.3.2管道穿墙、穿楼板套管处的绝热,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软、散绝热材料填实。
11.3.3管道绝热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绝热制品的材质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粘贴应牢固,铺设平整,绑扎紧密,无滑动、松弛、断裂现象。
(2)硬质或半硬质绝热管壳之间的缝隙,保温不应大于5mm,保冷不应大于2mm,并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纵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当绝热层厚度大于100mm时,绝热层应分层铺设,层间应压缝。
(3)硬质或半硬质管壳应用金属丝或难腐织带捆扎,其间距为300~350mm,且每节至少捆扎两道。
(4)用松散及软质材料作绝热层,应按规定的容重压缩其体积,疏密应均匀。毡类材料在管道上包扎时,其纵横连接不应有空隙。
11.3.6管道防潮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潮层应紧密粘贴在绝热层上,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折皱、裂缝等缺陷;
(2)防潮层应由管道的低端向高端敷设,环向塔缝口应朝向低端,纵向搭缝应在管道的侧面;
(3)卷材作防潮层时,可用螺旋形缠绕的方式牢固粘贴在隔热层上,卷材的搭接宽度直为 30~ 50mm;
(4)油毡纸作防潮层时,可用包卷的方式包扎,搭接宽厚宜为50~60mm。
12.2.1通风机试运转,运转前必须加上适度的润滑油,并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盘动叶轮,应无卡阻和碰擦现象;叶轮旋转方向必须正确;在额定转速下试运转时间不得少于2h。
试运转应无异常振动,滑动轴承最高温度不得超过对℃;滚动轴承最高温度不得超过80℃。
12.3.1系统联动试运转应在通风与空调设备单机试运转和风管系统漏风量测定合格后进行。系统联动试运转时,设备及主要部件的联动必须协调,动作正确,无异常现象。
8施工安全要求
8.1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88
2.2.1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3.1.1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
3.1.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手表3.1.2所列数值。
3.1.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3.1.3所列数值。
3.1.4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3.1.5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理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3.2.且对达不到3.1.2至3.1.4中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增设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
在架设防护设施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监护。
3.2.2对3.2.1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3.2.3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的电杆倾斜、悬倒。或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
4.1.1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钱引出。
4.1.2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
4.1.3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享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4.1.4作防雷接地的电气设备,必须同时作重复接地。
4.1.5在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并必须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触及外物。
4.1.7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4.2.1正常情况时,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一、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二、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三、配电屏与控制屏的金属框架;
四、室内沙十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五、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六、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4.3.7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持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4.4.2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及龙门架等机械设备,若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如在表4.4.2规定范围内,则应安装防雷装置。
若最高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其保护范围按60度 ,计算能够保护其它设备,且最后退出现场,则其它设备可不设防雷装置。
5.1.8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5.2.2电力为400/220V的自力备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严禁存放贮油桶。
5.2.3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6.1.1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6.1.2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6.1.17经常过负荷的线路、易燃易爆物邻近的线路、照明线路,必须有过负荷保护。
6.2.1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6.2.4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6.2.7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5m。
6.3.1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7.1.5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汽、液体及其它有害介质中。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侵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否则,须作特殊防护处理。
7.1.13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作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7.1.14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
7.2.1配电器、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7.2.5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7.2.7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7.2.9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O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 IS。
7.2.14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项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
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7.2.15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
7.3.4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一、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二、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人
7.3.10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8.1.1施工现场中一切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选购、使用、检查和维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购的电动建筑机械、手持电动工具和用电安全装置,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并且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二、建立和执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三、保护零线的电气连接符合4.2.1要求,对产生振动的设备其保护零线的连接点不少于两处;
四、在做好保护接零的同时,还要按4.3.7和7.2.9的要求装设漏电保护器。
8.2.6需要夜间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塔身高于3Om时,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装设防撞红色信号灯。
8.2.8外用电梯轿厢内、外均应 按装紧急停止开关。
8.2.10外用电梯轿厢所经过的楼层,应设置有机械或电气联锁装置的防护门或栅栏。
8.2.11每日工作前必须对外用电梯和升降机的行程开关、眼位开关、紧急停止开关、驱动机构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检查时必须有防坠落的措施。
8.5.1焊接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5m,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8.5.2使用焊接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对发电机式直流弧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
9.1.且在坑洞内作业、夜间施工或自然采光差的场所,作业厂房、料具堆放场、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等,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装设局部照明。
停电后,操作人员需要及时撤离现场的特殊工程,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9.1.3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必须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照明器;
9.1.4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9.2.2一般场所直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一、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二、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三、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9.2.5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9.3.11对于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或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
8.2高处作业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cJ80——91
2.0.1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2.0.2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2.0.3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2.0.4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2.0.5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2.0.7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2.0.9防护拥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3.1.1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二、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都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3.1.3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二、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
2.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 30cm长的L 50 X 5角钢,其上下各钻一孔,然后用lmm螺栓与竹、木杆件检牢。
3.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 80 X 6弯转扁钢作预埋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上项方法固定。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对象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它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3.2.1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它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它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三、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末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四、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3.2.2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 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二、楼板面等处边长为25 ~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Ocm。
四、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五、垃圾井道和烟道,应随楼层的砌筑或安装而消除洞口,或参照预留洞口作防护。管道井施工时,除按上款办理外,还应加设明显的标志。如有临时性拆移,需经施工负责人核准,工作完毕后必须恢复防护设施。
六、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七、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间距不应大于15cm,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档脚板(笆)。
八、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九、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它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4.1.3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验算。
4.1.5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不得有缺檔。
4.1.6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4.1.8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 x 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项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超过8m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4.1.9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4.2.1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它安全设施。
4.2.3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结构的吊装,构件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高空吊装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架、行架等大型构件前,也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设施。
二、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4.2.4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二、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低于3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三、支设悬桃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按本规范有关章节进行防护。
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4.2.5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措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三、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立。绑扎3m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4.2.6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4.2.7进行预应力张拉的悬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预应力张拉时,应搭设站立操作人员和设置张拉设备用的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或操作平台。
雨天张拉时,还应架设防雨棚。
二、预应力张拉区域应标示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张拉钢筋的两端必须设置挡板。挡板应距所张拉钢筋的端部1 .5~2m,且应高出最上一组张拉钢筋0.5m,其宽度应距张拉钢筋两外侧各不小于1m。
三、孔道灌浆应按预应力张拉安全设施的有关规定进行。
4.2.8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对象上。
三、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5.1.1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取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
三、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mm。
四、操作平台可采用 #(48~51) X 3.5mm钢管以扣件连接,亦可采用门架式或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部件,按产品使用要求进行组装。平台的次梁,间距不应大于40cm;台面应满铺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5.1.2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挑式操作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三、斜拉杆或钢丝绳,构造上宜两边各设前后两道,两道中的每一道均应作单道受力计算。
四、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五、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它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六、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七、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八、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5.1.3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5.2.1 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5.2.3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治不应小于lm,堆放高
度不得超过l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5.2.5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对象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信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项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6.0.5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8.3机械使用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 33—86
1.0.3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1.0.4新购或经过大修、改装和拆卸后重新安装的机械设备,必须按原厂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测试和试运转。
1.0.6处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
1.0.9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驾驶执照、司炉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学员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1.0.12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带。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物件。
1.0.15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须的条件,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间作业必须设置有充足的照明。
1.0.16在有碍机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场所作业时,机械设备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必须配备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并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1.0.17变配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压机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等场所应按消防规定的要求设置各种防火消防器材及工具,其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2.2.198kPa以上工作压力的低压蒸汽锅炉,应按规定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锅炉设备的登记手续。取得登记证后,方准使用。
2.2.16低压蒸气锅炉运行中,不得用管子或铁棍撬动各种阀门,并严禁在炉体上进行捻缝、焊接、锤击以及拧紧入孔、手孔螺帽等修理工作。
3.1.4电气设备每个接地点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接地点。
3.1.5在低压线路装置中,严禁利用大地作零线供电。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
3.1.8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检修电气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警告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
3.1.14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接触。
3.4.13移动式机械的电源导线(或临时电源)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俗称橡皮软线)其中必须有一根专用的接地(接零)线。电源导线不得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
4.1.5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担任指挥。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指挥人员的信号,如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如果由于指挥失误而造成事故,应由指挥人员负责。
4.1.8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1.9起重机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严禁用非载人起重机载运人员。
4.1.10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对象。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荷使用时,必须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起吊。
4.1 .11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4.2.5履带式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档位,起重机满载荷或接近满载荷时严禁下落臂杆。
4.2.8履带式起重机如必须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并要求行走道路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行走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cm,并拴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4.2.9履带式起重机行走时转弯不应过急,如转弯半径过小,应分次转弯。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4.2.11履带式起重机通过桥梁、水坝、排水沟等构筑物时,必须先查明其允许载荷后再通过。必要时应加固。通过铁路、地面水管、电缆等设施时,应铺设木板保护,通过时不得在上面转弯。
4.3.14轮胎式起重机需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原厂规定,重物离地不得超过50 cm,并挂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4.3.16汽车、轮胎式起重机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以及堆放对象。
4.4.2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顶升、拆卸必须按照原厂规定进行,并制订安全作业措施,由专业队(组)在队(组)长负责统一指导下进行,并要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4.4.5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行走、变幅、吊钩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并保证灵敏可靠。对有升降式驾驶室的起重机,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
4.4.6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4.4.32塔式机重机如风力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项升、安装、拆卸作业。作业时突然遇到风力加大,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将塔身固定。
4.4.34塔式机重机顶升作业,必须在专人指挥下操作,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台,操作室内只准一人操作,严格听从信号指挥。
4.4.35塔式机重机顶升时,必须使吊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部分制动住。严禁回转臂杆及其它作业。顶升中发现故障,必须立即停止顶升进行检查,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顶升。
4.6.9龙门、桥式起重机吊运的重物应在车间安全通道上空通行,严禁从人和设备上面通过。
4.12.9建筑施工电梯安装在建筑物内部并道中间时,必须在全行程范围井壁四周搭设封闭屏障。装设在阴暗处或夜班作业的电梯,必须在全行程上装设足够的照明和明亮的层站编号标志灯具。
4.12. 11建筑施工电梯的安装和拆卸必须在专业人员统一指挥下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安装后,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对基础座和附壁支座以及电梯架设安装的质量、精度等进行全面检查,进行试运转。经签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4.12.19建筑施工电梯运行到最上层和最下层时,严禁以行程限位开关自动停车来代替正常操纵按钮的使用。
5.1.4土石方机械施工区内有地下电缆和供排水管道时,必须查明走向,用明显记号标示,严禁在离电缆lm距离以内作业。
5.1.5配合土石方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的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如必须在回转半径内工作时,必须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方可作业。机上、机下人员应随时取得密切联系,确保安全生产。
5.2.15挖掘机行走时,主动轮应在后面,臂杆与履带平行,制动住回转机构,铲斗离地面lm左右。上下坡道不得超过本机允许最大坡度,下坡用慢速行驶,严禁在坡道上变速和空档滑行。
5.4.10铲运机在坡道上不得进行保修作业,在陡坡上严禁转弯、倒车和停车。在坡上熄火时应将铲斗落地,制动牢靠后,再行启动。
5.4.15铲运机非作业行驶时,铲斗必须用锁紧链条挂牢在运输行驶位置上。机上任何部位均不得载人或装载易燃及爆炸等物品。
5.8.2电动凿岩机电缆线不得敷设在水中或在金属管道上通过,施工现场要设标志,严禁机械、车辆等在电缆上通过。
5.9.4风动凿岩机严禁在废炮眼上钻孔和骑马式操作,钻孔时钻杆与钻孔中心线应保持一致。
5.9.8风动凿岩机在装完炸药的炮眼5m以内,不准钻孔。
5.13.8严禁在通风机和通风管上放置或悬挂任何对象。
6.2.2载重汽车不得人货混装。因工作必须搭人时,人所在位置不得在货物之间或货物与前车厢板间隙内,严禁攀爬或坐卧在货物上面。
6.2.3载重汽车装载易燃品、危险品或爆炸品时应按“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执行。除必要的行车人员外,不得搭乘其它人员。
6.3.5自卸汽车卸料时,车厢上空和附近应无障碍物,向基础坑等地卸料时,必须和坑边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塌方翻车。严禁在斜坡侧向倾卸。
6.3.6自卸汽车卸料后,车厢必须及时复位,不得在倾卸情况下行驶。严禁在车厢内载人。
6.4.9拖车组(全挂、半挂)上下坡道时,均应提前换低速档,避免中途换档和紧急制动。严禁下坡脱档滑行。
6.5.3油罐车内燃机的气化器和排气管不得有回火。排气管必须安装在车辆前方。
6.5.4不得穿有钉子的鞋上下油罐车,不得在油罐车附近吸烟。油罐车停放时必须远离火源。雷雨时不得停放在大树或高压线下方。
6.5.6油罐车车上所有电器装置,必须绝缘良好,不得有火花产生。车用工作照明均须安装安全灯。
6.7.4轮胎式无驾驶室的拖拉机司机座两侧不得乘坐人。牵引无人操作的机械时,严禁有人乘坐在被牵引机械的机架上。
6.8.6机动翻斗车严禁翻斗内载人。翻斗在卸料状态下不得行驶或作平土作业。
6.11.5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叉车,进入仓库作业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严禁在易燃、易燃的仓库内作业。
6.11.6叉车严禁叉齿上载人。驾驶室除规定操作人员外,其它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或在室外搭乘。
7.1.3桩机周围5m以内应无高压线路,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严禁闲人进入。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在距桩锤中心5m外监视。
7.1.6用桩机吊桩时,必须在桩上拴好拉绳,起吊2.5m以外的混凝土预制桩时,应将桩锤落在下部,待桩吊进后,方可提升桩锤。
7.1.7桩机严禁吊桩、吊锤、回转或行走同时进行。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7.1.13雷雨季节施工的桩机,应装避雷器。在雷电交作时,人员必须远离桩机。
7.4.9震动沉拔桩机用吊车悬挂震动锤时,吊钩应有保险装置,震动锤悬挂钢架的耳环上必须装有保险钢丝绳。
7.8.2潜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应先切断电源,严禁拉拽电缆或出水管。
8.7.5混凝土振捣器作业转移时,电动机的导线应保持有足够的长度和松度。严禁用电源线拖拉振捣器。
8.7.9混凝土振捣器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绝缘胶鞋和绝缘手套。
9.5.2钢筋冷拉机冷技场地在两端地锚外测设置警戒区,装设防护栏杆及警告标志。严禁无关人员在此停留。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离开钢筋至少2m以外。
10.11.5电动吊篮在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必须对吊篮、钢丝绳进行全面防护,不得用其作为接线回路。
10.12.4升降平台严禁超载使用,载人作业时平台四周应有护栏并插上锁销。
11.1.2木工机械工作场所应备有齐全可靠的消防器材。严禁在工作场所吸烟和有其它明火,并不得存放油、棉纱等易燃品。
11.2.2木工带锯机作业中,操作人员应站在带锯机的两侧,跑车开动后,行程范围内的轨道周围不准站人,严禁在运行中上、下跑车。
13.4.3卷板机被创木料的厚度小于30mm,长度小于400mm时,应用压板或压棍推进。厚度在15mm,长度在250mm以下的木料,不得在平刨上加工。
14.1.3电弧焊焊接时,焊接和配合人员必须采取防止触电、高空坠落、瓦斯中毒和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14.1.4严禁在运行中的压力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14.1.5焊接铜、铝、锌、锡、铅等有色金属时,必须在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焊接人员应戴防毒面具或呼吸滤清器。
14.1.6在容器内施焊时,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容器上必须有进、出风口并设置通风设备;容器内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焊接时必须有人在场监护,严禁在已喷涂过油漆或塑料的容器内焊接。
14.1.8高空焊接或切割时,必须挂好安全带,焊件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14.1.9电焊线通过道路时,必须架高或穿入防护管内埋设在地下,如通过轨道时,必须从轨道下面穿过。
14.1.10电弧焊接地线及手把线都不得搭在易燃、易爆和带有热源的物品上,接地线不得接在管道、机床设备和建筑物金属构架或轨道上,接地电阻不大于4奥姆。
14.1.15电弧焊施焊现场的10m范围内,不得堆放氧气瓶、乙炔发生器。木材等易燃物。
14.10.4电石的贮存地点必须干燥,通风良好,室内不得有明火或敷设水管、水箱。电石桶应密封,桶上必须标明“电石桶“和“严禁用水消火”等字样。如电石有轻微受潮时,应轻轻取出电石,不得倾倒。
14.10.6电石起火时必须用干砂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不得用泡沫、四氯化碳灭火器或水灭火。电石粒末应在露天消毁。
14.10.16气焊严禁使用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进行作业。